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
依照工會法撥交工會經費的决定
根據工會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欵『工廠、礦場、商店、農塲、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按所僱全部職工(私營企業中資方代理人不在內)實際工資(包括貨幣部分、實物部分與伙食)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工會組織作爲工會經費』之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業已製訂『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撥交工會經費收繳暫行辦法』送經本委審査,本委除同意該辦法外,並作决定於下:
一、企業、機關、學校等生産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必須遵照該撥交工會經費暫行辦法辦理,各地原有規定如與該辦法抵觸者,應予廢止。
二、爲保證工會經費的按期如數撥交,各級工會組織得派人持證明文件向有關行政方面或資方進行審查有關職工人數和工資的賬目,行政方面或資方應予協助,不得藉詞拒絕。
三、如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工會經費時,應按日增繳滯納金,其數額爲未繳或欠繳額的百分之一;逾期十日仍未繳納者,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國營或公私合營企業,得由工會組織報請當地勞動行政機關處理之。
四、在本决定發佈前,各企業、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尙未撥交工會經費者,如該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在一九五O年八月以前巳建立工會基層組織者,應依本委一九五O年八月四日財經總字第七一六號通令之規定,自一九五O年八月起補繳;如尙未建立工會基層組織的企業,而其所在地已建立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組織者,應自一九五一年四月起開始繳納。但非管理生產企業的機關,前已通知暫緩組織工會,因此可以暫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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