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
或資方撥交工會經費收繳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工會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欵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凡已建立工會基層組織的企業、機關、學校或未建立工會基層組織的企業,而其所在地已建立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組織者,均應分別依左列規定,撥交工會經費:
一、企業、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向或資方,於每月發給工資時,應塡具繳欵書經工會基層組織或產業工會、或地方工會主席簽字蓋章後,連同工會經費送交中華全國總工會所委託之中國人民銀行代收。
二、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國營企業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如能由其上級機關統一撥交工會經費者,應於每月發給工資時,儘量採取統一撥交辦法,例如公立學校可統一由各地之敎育廳(局)撥交各地敎育工會組織;鐵路、郵電、兵工所屬單位可由鐵道部、郵電部、兵工局統一撥交各該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其他類此情况可由各地地方工會、產業工會與有關行政方面協商辦理,但須報吿中華全國總工會備案。
三、私營企業的同業公會,如可能並願意辦理統一撥交工會經費者,得與產業工會或地方工會協商簽訂協議,按月統一撥交之,其撥交辦法與第一欵之規定同。
四、實行包工制者,應由直接支付工人工資之承包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按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計算,撥交工會經費。
五、凡實行拆賬分紅制工資的企業,如劇院、旅館、飯店、浴堂、理髮館等,其資方應按職工拆賬分紅實際所得作爲工資總額計算,撥交工會經費。
六、企業、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撥交工會經費時,必須按照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的工資總額計算辦法,撥交工會經費。
七、職工人數過少的小企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解繳銀行確有困難,或當地無人民銀行者,得由工會基層組織直接向行政方面或資方收取。工會基層組織向行政方面或資方收取前,必須向上級工會組織領取統一印製的並加蓋工會印鑑的收據;向行政方面或資方收欵後,應立即將收據存根連同所收欵項解繳上級工會組織,由上級工會組織彙總塡寫繳欵書送繳人民銀行。
第三條 工會基層組織以上的各級工會必須按月編造所屬工會組織之行政的方面或資方撥交工會經費時,月報表逐級彙編,報送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四條 工會基層組織的上級各級工會組織於收到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所撥交之工會經費時,除其中實際工資總額的1.5%的文化敎育經費使用範圍及上繳辦法另有規定外,其餘工資總額0.5%的使用範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產業工會市級組織已建立而又健全者,除按其經費開支情況繳納一部分給當地市總工會作爲市級產業工會的調劑金,其數目最多不得超過30%。其餘悉由其自行掌握。
二、產業工會市級組織尙未建立或不健全者,則全部交由當地市總工會統一掌握,作爲市級產業工會經費之用。
三、縣級以下的工會組織須全部交由縣總工會統一掌握,作爲供給該縣總工會所屬的集鎭工會與縣產聯之工作經費。
四、市、縣總工會本身工作經費,不得在此項經費內開支。
五、第一、二兩欵的規定,在實行前應由當地市總工會與產業工會市級組織根據具體情況决定,並經上級工會組織批准。
第五條 鐵路,郵電、兵工、紡織、搬運、海員、黃河及煤礦(限於東北、華北、華東三個地區)八個產業工會關於此項行政方面或資方撥交經費的收支辦法,得由該工會全國委員會另行製訂統一掌握的詳細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公佈實行後,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省、市地方工會,得根據各該產業或當地條件,擬具施行細則,報吿上級工會組織批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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