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决執行撥交工會經費的决定
人民日報短評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九日發佈了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依照工會法撥交工會經費的决定,同時全國總工會也發佈了關於企案、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撥交工會經費收繳暫行辦法,這是有關於工會工作的重要决定,各地應堅决加以執行。
工會法頒佈後,公私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的情況,是不平衡的。據不完全統計,在國營企業中,有的地方做到了百分之百,最差的也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私營企業中,也有一步分能依法按期撥付,但大多數均有拖欠現象。以地區說,老解放區較新解放區好,大城市較中小城市好。以業別說,工業較商業好,大型工商業又較中小型好,這些企業不能按照工會法規定撥付工會經费的主要思想情况是這様的在公營企業方面,大半是顧慮成本增加。在私營企業方面,大多是害怕利潤减少。他們均以爲撥交工會經費是額外負担,而不曉得撥經費辦工會,正是依靠工人階級,依靠工會、發動工人發展生產的必要的條件。他們還不知道,凡是工會組織不健全的工礦企業,生產效率必然不高,質量必然不好,因而成本不能降低,利潤也無從增加。當然,工會經費未能全部如數照付的另一原因是某些工會對於工會經費的收繳採取了自流的態度,甚至存在着在財政上的依賴思想,認爲沒有綫就可向政府要,因而未能主動積極地督促行政和資方按時撥付。而政府中某些有關部門對於工會經費的收繳亦大多未加過問,因此,在督促執行上就顯得鬆懈。
這種情況,必須改變。改辦法,除在思想上,應進行教育外,還應有一定的保證辦法。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决定中規定『如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工會經費時,應按日增繳滯納金』,並且規定了對於過去未繳工會經費的補繳與新單位開始繳納的時間,這不但對工會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欵的實施,作了一細則性的說明,而對於各地工會工作的開展,亦提供了一個有力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爲領導的國家,一切不重視工會工作、不遵守工會法的現象不應當繼續允許存在。依法按期撥付工會經費就是應當立即加以實現的一個步驟。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五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