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5期

195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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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的决定

政務院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關於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的决定』。其要點如下:各地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後,頒發土地房産所有證(或土地證)時,應收土地證費,其標準一般分為甲、乙兩類,均以細糧(大米、小米、小麥)計算。水田及塲院宅基爲甲類,每市畝收五市斤;旱地為乙類,每市畝收二市斤半。所收細糧,應以専區或縣爲單位,按當地市塲平均糧價折收人民幣;如交欵困難,可交糧食。惟在地廣人稀或土地磽瘠地區,收費標準可酌予降低,由省、市人民政府擬訂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並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轄省市逕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准。土地證所需工本費,准在所收土地證費內開支,不得再收工本費或其他費用。凡已領有土地證的土地房產,如有買賣、典當、贈與、交換等轉移情事,概按契稅條例辦理領契完稅手續,不再發土地證,亦不再收土地證費。在本辦法頒佈前已發土地證者,不另換發,亦不補收土地證費。

  决定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此項工作,有領導有計劃地深入宣傳動員,使群衆了解收費的道理,不得潦草從事。今年秋收以前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的收費工作,須於十一月底以前辦理完竣。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及中央直屬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據本决定參照當地具體情況,製訂實施辦法,報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三月十四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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