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改期間設立城鄉聯絡委員會及聯絡處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粤民建字第一二二號通知)
爲了配合農村土改工作的進行,協助農民有秩序地入城逮捕不法地主囘村法辦,推動城市工商各界嚴格執行土改法,不替地主分散、隱藏財物 ,維護正當工商業,穩定城市革命秩序,密切城鄕關係,按照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在土改期間處理城鄕關係的决定」第九條規定「各地縣城以上城市,在土改期間以市府爲主,吸收工會、敎育局、工商局、工商聯、民政部門、法院、公安局、民主黨派與相關省、縣農協、上委會、統戰工作部門,建立一個城鄕聯絡委員會,下設聯絡處辦理日當事務」。本省一部地區已經進行土改,大部地區在春耕後亦即將進行土改,本省重要市鎭和工商業比較發達的縣城,均應配合土改及時設立是項組織,茲將中南給武漢 市「關於各省縣進入該市辦理有關土改退租反霸等問題應注意事項」及武漢市府城鄕聯絡處及有關機關决定「農民進城淸算退租、退押、土改等應行注意事項」抄發,希即召有關機關團體會商建立,根據中南决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硏究執行,並將成立日期及經驗隨時報府,已成立者應將成立情况和經驗先行報來。
附抄發中南軍政委員會(51)會辦民字OO七O號令一件,武漢市人民政府城鄕聯絡處聯合字第一號通吿一件。
附:(一)中南軍政委員會令
一九五一年一月六日
(51)會辨民字第OO七O號
為了密切城鄕配合,支援土改,確保正當工商業,穩定城市革命秩序 ,特决定在武漢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城鄉聯絡委員會,以周季方爲主任委員,程坦、文祥二人爲副主任委員,謝滋羣(武漢市公安局)路耀林(武漢市委統戰部)劉天明(湖北省工商廳)江浩然(武漢市總工會)周傑(武漢市府文敎局)晏勛甫(武漢市府》華煜卿(民主建國倉)陳煥章 、王際淸(武漢市工商聯合會)張雲冕(湖北省民主同盟〉任雷遠(中南土委會)邱肱良(中南局統戰部)湖北省農協指定一人等十三人爲委員並在該委員會下設城鄕聯絡處,以文祥爲處長,路耀林、劉天明兼副處長,作爲該委員會辦事機關,各省縣如需進入武漢市與職工、工商業家、各民主黨派幹部、文敎人員、技術專家、政府工作人員等辦理有關土地改革之 退租、退押、反覇等問題, 應携帶縣人民政府証明文件及全部材料,經過該會硏究辦理,不得找當事人直接處理,其中如有不法地主及惡霸,必須依法逮捕時,亦須會同該會硏究,經該會同意後,再由該會通知武漢市公安局進行逮捕。仰立即籌組完成。幷督促該會擬定具體規定,經你會討論後報會審核,望於文到三日內將執行情形具報備查為要!
此令
武漢市府
附:(二)武漢市人民政府城鄉聯絡處通吿
聯合字第一號
自中南軍政委員會於本年一月十四日公佈處理城鄉關係決定之後,城鄉關係已經得到適當改善,爲使城市人民進一歩支持土改運動和切實保護正當工商業,減少工作中的困難起見,業經會商硏究决定農民進城淸算退租、退押、土改等應行注意之事項,藉以防止非法份子乘機活動,紊亂社會秩序:
一、凡土改中農民進城淸算退租退押等事項者,必須持有當地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農協)之証明及具體材料,城鄕聯絡處方得洽辦。
二、湖北各地之農民來武漢因土改淸算者,均須先經省農協再至武昌聯絡分處洽辦。
三、各地農民來武漢均不得自行私自找當事人淸算,當事人亦不得有收買利誘私下和解之行爲,違者以違法論罪。
四、當事人在漢口及漢陽者均須經由聯絡處通知至武昌分處解决,在武昌居住者,由武昌分處直接解決。
五、武昌分處會同省農協解決無效者,送至市聯絡處處理之。
六、應逮捕之惡霸地主及匪特,均須經市公安總局審查,依法逮捕, 其他任何機關及個人均無此逮捕權,違渣以違法論。
七、市府所屬各機關職員有兼地主者,直接向市府民政局申報,由民政局負点處理之。
八、各民主黨派人民機關之職員有兼地主者,向本單位作實申報,由該單位審査提議聯絡處處理。
九、今後進城農民,直接進城淸算或逮捕地主時,工商業者及其他階層人民,應隨時向實向城鄕聯絡處檢舉,以便處理。
以上各項,希各團體單位機關及本省農民協助遵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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