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連南縣處理少數民族的幾個問題的批覆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粵辦硏字第一一O九號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三日批覆:「廣東有人民政府對連南縣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少數民族幾個問題的批覆,可先試行。政務院因對瑤(不要寫作一傜」)族社會的階級關係,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水平,目前動態及漢瑤關係,都很少材料,故無法表示意見,請即將上述各项材料及與省府批复有關材料送來,以便審核。」
北江專署轉連南縣人民政府:
你縣一九五O年十月份的工作報吿連同「四個月工作總結報吿」收到了,經初歩硏究,認爲你們自接管以來的六個多月的工作中是有成績的。你縣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漢瑤間問題複雜,且地方偏僻,生活較苦,你們能够處處留心民族政策,謹慎地處理各種問題,使得瑤族民衆對共產黨與人民政府比解放初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政府與瑤族人民逐漸建立聯系,對瑤族人民的生活狀况,風俗習慣,有了初步的瞭解,許多幹部在艱苦地積極地工作,這都是好的。你們在報吿中提出的問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關於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問題: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使少數民族人民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他們大多數人的意志和樂意採用的形式,去冷刖管理他們內部的事務,這不僅便利少數民族解决他内部的一些特殊的複雜的問題,且更能增進和鞏固民族間的團結與平等聯合的基礎。爲了使中央這一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正確的執行,首先要創造一定的倏件,尤其是幹部條件。照你們的報吿看來,瑤族人民現在的覺悟程度還很低,本身對自治尙沒有要求,幹部又非常缺乏;此外,你們還應該特別注意美蔣匪特,尤其是美帝主使下的教會特務活動,自解放前至現在一直沒有停止過,而瑤族本身還有瑤霸與之相勾結,在這樣的情形下立刻實行自治是沒有好處的。因此加緊培養瑤族幹部并從領導和幫助瑤族人民進行生產、文教、衛生等建設事業上啟發其政治覺悟是極其重要的工作,你縣今後應該開辦一些短期的瑤族幹部訓練班,從各方面去教育和培養瑤族幹部,并多多吸取瑤族中較有覺悟的幹部參加政府工作,用一切辦法爭取當地漢瑤族的諒解,消除他們的疑慮,並有重點有計劃地建立供銷合作社,設立苗圃,貸放優良種耔,創設瑤族學校,設立醫療機構。使瑤族人民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衛生等建設事業,逐漸得到發展,爲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創造必要條件與奠立一定的基礎。
爲逐漸深入和開展工作,你們尤須注意瑤族內部人民民主統一戰綫,無論是與他們的上層下層,均應進行廣泛的密切的聯系,以便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大團結和發動瑤族人民,揭露美蔣匪帮各種罪行,粉碎美蔣匪幫各種反動欺騙、宣傳,幷協同瑤族人民堅决徹底淸除無淪是公開或隱蔽的美蔣匪特分子。對於瑤霸,目前還不能「有霸皆反」,必須是有計劃、有步驟、有分別、有組織地去進行,首先要選擇自解放後仍與美蔣匪特相勾結,罪惡昭彰,人人痛恨的較大的惡霸堅决予以打擎,要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取得瑤族人民的同情擁護,動員和領導他們自己去反,力避包辦代替。對於罪行較輕的次要分子,或雖屬反動惡霸,但廣大羣衆尙受其欺騙矇蔽,前者應採取爭取及敎育改造方針,後者則用各種適當方式向羣衆掲露其罪行,消除其影响,孤立他,管制他,待條件成熟時,便進一步的發動羣衆清算他。你縣擁有瑤族人民將近四萬,情況複雜特殊,瑤霸不是不能反或不要反,而是說特別審愼,要好好地掌握政策,講求策畧有理、有利、有節,每反都要取得當地廣大瑤族人民的擁護參加,都要成爲他們自己的意志與行動。
二、關於滅租滅息問題:你們提出對你縣的減租減息勲法:「瑤族内部的租息關係暫不變動,如經投訴後,則協商調處;漢瑤之間的租息關係,即瑤人租漢人地主的田,或借漢人的債,適用變減條例一律照減,漢人租瑤人的田或借瑤人的債,則儘量說服漢人不減。」
我們認為對瑤區的工作,目前才開始建立,瑤區中的土地佔有關係、租佃關係的情况,及基本羣衆的要求如何,我們尙不够瞭解;另一方面,於反動統治多年來所造成的民族仇恨、隔閡,至今仍未消除,瑤人對漢人成見很深,淸忌很大,瑤霸的統治力仍很强,幷有匪特活動,目前要普遍展開變減是不妥當的,我們同意你們所說的「羣衆未必發動起來,不宜過早提出」的意見,希望你們深入的考察具體情况,如眞的有「如果我們今天在連南不進行雙滅則引起一般貧苦瑤民很大的不滿時」,可謹愼地選擇典型鄕村,深入了解有關減租的各種基本情况,如條件可能,可採取試點方式從中取得經驗後,再行考慮推廣。總之,瑤族內部制度的改革運動,必須是該民族內部廣大人民羣衆自己的運動,不能包辦代替,當瑤族幹部與羣衆的覺悟,與組織程度仍未提高前,任何有關少數民族制度的改革,都應謹慎緩進,切忌主觀急燥或機械地搬用漢區經驗。
漢人地主(指漢人的地主階級)租給瑤人耕種的土地,應按減租條例實行減租也是對的,並應教育此種地主執行政府法令,不得欺悔瑤人;至瑤人與一般漢農(漢人中的農民)間的租佃關係,則應用協商方式解決。債務問題,瑤人在解放前欠漢人地主的債一律廢除,欠漢人富農的債根據歷年本利淸還情况分別處理:利倍於本者(例如借本百元已付利息百元者)停利還本;利二倍於本者(例如借本百元已付利息二百元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之一倍者,應承認富農的債權繼續有效;付利已達本之一倍以上而不足兩倍者,得於付利滿兩倍後解除債務關係,付利已達兩倍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亦不再退囘。但與漢農之間的債務、或商業上的債務仍應承認。如果不分階級的「借漢人的債一律照減」就可能引起漢人基本羣衆不滿,而妨礙磚漢瑤間的團結。
又:你們提出解放後的新債,其利息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則予以調解,這一提法會不會増加瑤人今後借貸的困難,應慎重考慮,因此不宜公開提出,一般應根據借貸自由,利息協議的原則處理。
三、關於「買青山」問題,不分別情况全部沒收歸還瑤人,或者推行「變減」都是不妥當的,我們認為對於一般的正當買賣關係應予承認,如屬持強侵佔者應判歸原主,如屬不等價交易而發生糾紛時,應分別的是不妥當的,我們認爲對於一般的正當買資關係應予承認,如屬恃强侵佔者應判歸原主,如屬不等價交易而發生糾紛時,應分別情况以不同的適當的調處。(退還,補價或承認。)
四、關於漢商問題:在今天提出「縦使漢商全部走淸也不怕」,這是不對的。我們認爲貿易公司應該更多的照顧瑤區,收購瑤人一些土產,和供應必須的物資;但你們不要對貿易公司要求過高,認爲只要貿易公司進行收購和供應就可以全部解决問題,事實上今天的貿易公司不可能什麼都收購,在有限的資金下祇能有重點的「量銷爲購」,企圖以貿易公司全部代替私商,不但做不到,而且也不應這樣做;另一方面,今天仍然是新民主主義階段,對正當私商是團結、保護、指導、敎育,而不是排擠打擊,在新的商業網還不可能也不應該全部代替舊的商業網的時候,就企圖排擠一般私商,甚至用政治力量打擊一般私商的做法,都是錯誤的。爲了減少中間剝削,除了貿易公司有重點的展開收購供應業務外,主要還是帮助和領導瑤族人民羣衆逐步的組織起來,建立供銷合作社,通過合作社建立他們自己的商業網,使商品獲得合理的交換,這才是正確的解决辦法。
過去我們和北江專署對你縣的一些特殊情况的照顧是不够的,北江專署今後關於少數民族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彙集材料,研究並提供意見,以便及時正確地解决你縣所發生的問題。
你縣社會生活較為落後,情况複雜,工作困難較多,幹部不懂瑤話,難於了解情况,但你們已經做了許多工作,獲得了許多成績,希望你們抱定决心,長期與瑤族人民生活打成一片,邊學邊做。至於某些幹部淸緖波動是難免的,尤望加强他們的思想領導,提高他們的政策理論水平,使他們確立長期爲瑤族人民服務的觀點,認識這觀點就是毛主席敎育我們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觀點;並及時會報研究情况,總結經驗,穩定幹部情緖,逐步開展工作。
以上各項涉及對少數民族的具體政策問題,我們經轉報政務院、中南軍政委員會請示,特先提出給你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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