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5期

195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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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澈執行婦女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的通知

(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發出)


  從去年九月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第三次執委擴大會議上通過了婦女代表會議的組織通則,頒發各地實施以來,半年中不少地區的婦聯認眞地動用了這一組織形式,擴大了與婦女羣衆的聯系,獲得了不少經驗,但有些地區婦聯對此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有些幹部對此尚存在着某些糊塗思想。

  今後為着要繼續貫徹這一組織通則,更好的執行蔡暢主席「在偉大愛國主義旗幟下進一步聯系與教育廣大婦女」一文中指出的「團結全體愛國婦女擴大婦女羣衆的組織」的任務,各地婦聯必須做到下列兩點:

  一、各地婦聯幹部必須認眞地學習這一通則,眞正掌握它的精神;尤其各地婦聯領導幹部必須認眞硏究,親自下手,創造經驗,敎育幹部,推動這一工作全面開展。

  二、各省、市以上婦聯必須根據當地具體情况和原有的工作基礎,遵循蔡暢主席指出「要求各城市和已實行土地改革的農村的婦聯,今年能訂出普遍建立與健全這種組織的具計劃;在尙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現在先行選擇重點,試行建立,取得經験,準備今冬實行土地改革時普遍推行」的原則,訂出本年建立和健全婦女代表會議的具體計劃與步驟。

  各地在實施這一組織通則中,應將一般情況和新的經驗及問題,適時地向全國婦聯彙報。


婦女代表會議組織逋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婦女代表會議是民主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民主婦聯)廣泛聯系婦女羣衆的最主要的組織形式。凡贊成當地民主婦聯的章程决議並有公民權的婦女,均有選舉及被選舉爲代表之權。

  第二條  各級婦女代表會議,以下列方法召開之:

  甲、地區的各級婦女代表會議以政府行政區域爲單位召開之。

  乙、各業的婦女代表會議,以企業、機關、團體、學校等爲單位召開之,並得召開一定區域的同一職業的婦女代表會議。

  第三條   婦女代表會議的任務如下:

  甲、向婦女羣衆解釋人民政府的號召和上級婦聯的决議,並動員她們加以執行。各業的婦女代表會議,除上述任務外,又應動員婦女羣衆執行各該單位工會組織的决議。

  乙、聽取並審査當地民主婦聯及各業中婦女部門的工作將吿,並定出本地或本單位的婦女工作任務及具體工作决定。

  丙、團結婦女,反映婦女羣衆的意見和要求,並彙集這些意見和要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工會及其他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丁、選舉地區民主婦聯委員會或該業婦女組織的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婦女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婦女羣衆採用民主選舉或推選及邀請等辦法產生之。

  第五條  婦女代表會議的組成:

  甲、地區的婦女代表會議由下列三種代表組成:

  一、當地的各種職業婦女及女學生中產生的代表。

  二、散住農村或街道的婦女中產生的代表。

  三、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會議的女代表及領導該地工作的民主婦聯常委。

  乙、各業婦女代表會議由下列兩種代表組成:

  一、由各該業婦女中產生的代表。

  二、各該業工會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中的女代表及其婦女工作部門負責人和領導各該業婦女工作的民主婦聯常委。

  第六條   代表的名額及任期根據當地具體情况由民主婦聯决定之。

  第七條   婦女代表會議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   領導關係:

  甲、各級婦女代表會議及其所選出的委員會受上級民主婦聯領導。

  乙、各業婦女代表會議除受各該單位的羣衆組織的領導外,並得加入當地民主婦聯為團體會員,接受其領導。

  第九條   婦女代表會議及婦女代表大會:

  甲、市縣以上召開各級婦女代表大會,市縣以下召開各級婦女代表會議。

  乙、婦女代表大會的性質任務與婦女代表會議相同,惟選舉婦女代表會議的代表方式可較靈活,範圍可更廣泛。

  第十條  各級婦女代表會議所選出之委員會可採用最大多數羣衆所贊成和習慣的名稱。

  第十一條   委員會的人數可按代表人數及工作需要自行决定之。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代表會議的會期可按具體情況自行規定之,可定期召開,也可按工作需要臨時召開。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通則由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决議修改之。


  (一九五O年九月十八日在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第三次執委會擴大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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