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5期

195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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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三十二個地區司法機關關於鎭壓

反革命總結報吿的批覆並通報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司三通字第四號通報)


  根據三十二個地區司法機關一九五O年底關於鎭壓反革命的總結報吿(計大行政區三、省院十九、省分院三、市院六、縣院一)來看,反革命用組織武裝暴亂,竊取情報,搶劫殺害,破壞經建,造謡惑衆,破壞土改等方式,無孔不入地危害人民。各級人民法院爲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根據「鎭壓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對反革命活動予以打擊和鎭壓,一般的講是有成績的。但在執行中還存在着「寬大無邊」的偏向,現將其問題分述於後:

  (一)「寛大無邊」的主要偏向

  首光是對於反革命份子判的軽,例如:西北在處理陕北定邊武佔奎反革命一案時,武犯雖反革命達二十餘年,曾殺害我高級幹部六人,欺壓人民,作惡多端,羣衆恨之入骨,却以「該犯年已六十,行將就木,並以犯罪事實均在解放以前,而處徒刑十年」;熱河省熬漢旗某國特在村中秘密發展反動組織,並造謡破壊生產,法院竟以「該犯係中農成份,沒啥」而馬虎釋放;東北松江省林江縣女犯劉靜華,光復時當僞軍,我軍接收後當土匪,打死我人員甚多,一九四七年被捕,法院以「劉犯係女人,又係貧民」只判了三年徒刑;河北唐山匪特程樹林係地方反動武裝分隊長,受中隊長命與方超勝各率一分隊分進合出,適我一工作人員由村逃出,被兩分隊3枪射傷後,方程又趨前將傷者槍殺,公安機關提出判程死刑,法院以「程犯並非主動,且槍殺之行爲亦非程所為」,只判徒刑三年;上海匪特吳英在解放前迫害工運,逮捕與傷害革命志士十六名,解放後未及進行活動即經工人檢舉被捕,法院以其「解放後無甚反動活動……始以解放後仍留居滬市,不久即行被捕,尙不足以證明是潛伏特務,於審訊期間亦尙肯坦白承認錯誤,故從寬酌處」,判徒刑六年;平原省安陽縣李鉛是一個殺害革命人員及羣衆的大反革命犯,但法院將其殺人罪都歸因於客觀,認爲殺了九名幹部及羣衆,是由於敵僞統治時代的內部矛盾;在孟家爐村打死我三個偵察員,是戰塲遭遇;北大門一個民兵被殺,是因僞縣長派他去,他又轉派人去,故只負派人責;三十里舖民兵唐用只叛變投敵,交槍被他殺害,那是唐自找的;元莊民兵投敵及李中元妻被害,李只起主導作用;後來李藏槍枝,準備將來再進行反革命活動,可見他是「害了怕」,所以不該判他死刑,只判徒刑四年半。

  對於反革命份子的軽縦,引起了羣衆的不滿,『天不怕,地不怕,只怕政府講寛大』是許多羣衆的呼聲,福州市的農民反映『法院是放生池』,城市工人與貧民則反映『政府爲甚麼允許特務滿街走?』同時,也就給反革命份子以「無法無天』的空隙,他們敢於再犯罪而無所顧忌,中南的匪特說「鄕裡站一站,區裡吃頓飯,到了縣裹就滾蛋」,又說『區郷幹,胡搗蛋,重的兩天牢,輕的兩頓飯』。這主要是由於有些審判工作者不從反革命犯罪對於革命對人民的危害性去認識罪質,致在量刑上多輕判,輕判的「理由」或藉口有如下之多:「犯人年軽或年老」;「雖血債纍纍,但尙肯坦白」;「雖係主謀,但未動手」;「雖罪大惡極,但非主謀;」「雖罪大成極,但已畏罪逃走或未逃走」;「是解放前的犯罪,應旣往不究」;「陰謀破壞是未遂罪」;「是職務內的犯罪」;「逮捕後表現服從」;「初犯」;「公開犯罪較暗害犯輕」;「雖然血債纍纍,但過去與革命方面曾有過關係」;「雖有反革命目的,其組織尙非匪特之正統組職」;「雖係匪特殺人,也係出於自衞」......。

  其次是對於反革命案件辦的慢,例如河北唐山專區豐潤等九個縣共押反革命犯一O六名(一般都有三、四條命案),共中有一O三名均押一、二年未結;石家莊特務王钧扣押三年始結,山東對案件有押一年未問的,對呈送的覆核案件有二年不得批示的,幹部和羣衆都怕送核和拖延,提出『區不决,縣三月,到了省院得半年,到了中央無期限」的警號,甚至有的幹部爲了避免送核應判五年的判成四年半。

  造成鎭壓反革命不及吋的原因似也甚多:有的法院認為反正反革命案是重罪案,拖他幾天沒阚係,有的法院在淸理積案時為了完成數字上的任務,往往淸理案件的順序是先輕後重,先簡單後複雜,而反革命案又多係重而複雜的;有的法院在審理反革命案時重口供忽視證據,送核時上級法院因材料不足而一再發囘更審,也有些法院的案件送核時因交通關係或上級法院的耽誤,再加上某些上級法院從手續上或文字上去要求下級法院,就更延誤時間了,但實際上主要的原因是因有些法院不認識鎮壓反革命是首要任務,而被一些普通刑事案與民事糾紛所糾纏,其次有些上級法院的辦案遅緩是因文牘主義所致。

  其三、是對於反革命犯管的鬆。這表現在許多監獄裹犯人間可以稱同學,很自然地就允許犯人管犯人,犯人審犯人,許多監獄都有犯人自治會的組織,並且依靠犯人的『坦白』『互相檢舉』『交談漫談』『互評刑期』以及『坦白自新立功贖罪委員會』的組織來評判犯人的進歩程度及刑期,這種思想發展的突出表現莫過於武漢市監獄的『樂捐假釋』運動,只要犯人捐助一定的欵項就可以立功,就可以減刑以至於假釋;在這樣的思想支配下就自然會對於犯人管制鬆懈,所以不少地區將反革命犯與普通刑事犯,不問其罪刑的輕重,一攬子地監禁在一塊,未對反革命犯加以嚴格禁管。有的監獄隨便反革命犯出入監獄(桂林監獄曾因此逃十三名)。有的監獄允許犯人請假,允許犯人囘家去結婚(東北有的省),犯人的家屬來探望時還爲之設置招待室;爲了利用犯人的文化,上海監獄允許大漢奸周學昌、羅君强、郭秀峯等任戯劇編導、快報編輯、甚至給犯人請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視犯人勞動的目的完全爲營利,不惜讓地富出身的犯人出資經商,讓犯人當掌櫃,幹部當夥計;有的更無原則的敵我不分,讓犯人當幹部,讓犯人搘着槍執行放哨的任務,廣東更將反革命犯組成『公安局工作隊』發給武器證件,任其提人、放人致殺傷幹部。在這様錯誤的管制下,給反革命犯造成了逃跑或暴動的空隙,東北全區去年上半年逃跑九六八名之多,山西省去年一年逃跑二三三名,山東省去年一年逃跑二六五名。西北陝西,甘肅、靑海三省去年共發生犯人暴動十七次(九次未遂,八次已遂),逃跑犯人八十一人,因追逃犯,傷我幹部及戰士十九人,損失機枪五挺,長短槍三十二枝,迫擊砲彈、槍榴弾、手榴彈三四五顆,子弾六千四百發,炸藥三十斤,毀壞房屋八間。這些現象之所以發生,主要是因有些幹部把監獄視爲學校、視爲工廠,;致「監而不牢」,削弱或喪失了監獄的作用。

  (二)發生『寛大無邊』偏向的原因

  各地法院檢討發生『寛大無邊』的原因

  首先是由於有些人民法院工作者與獄政工作者不認識人民法院與監獄都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人民法院的任務是『懲罰犯罪,保護善良』,它當前的主要任務則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監獄的任務則是維護法紀,懲罰犯罪,因而不少幹部未將鎮壓反革命作為自己的第一位任務。有些幹部對敵人估計不足,在思想中存在着嚴重的驕傲輕敵思想,以爲現在革命已取得了全國範園的勝利,我們有力量殲滅蔣匪幾百萬大軍,幾個特務能幹得了什麼,我們又怕他什麼,只要判他幾年徒刑,幾年後我們的力量更雄厚了,這批特務出獄後也就幹不了什麼壊事了,尤其是已土改地區的幹部,以爲地主惡覇旣已消滅,農民又分得了土地,更可高枕無憂了。這是由於不懂得階級敵人是不甘失敗的,忘記了斯大林同志所教導我們的『國家威力越增長,垂死階級餘孽底抵抗也就愈猛烈』,也忘記了毛主席再三吿訴我們在公開的、有形的、拿槍的敵人被打倒之後,隱蔽的、無形的、不拿槍的敵人依然存在,而且『必然的要和我們作拚死的鬥爭。』因而產生了麻痺輕敵的錯誤思想。

  有些幹部在處理反革命份子時存在着敎育主義的思想。這種思想之產生,一方面出於幹部機械地搬用老區的狹隘經驗(在過去的老區,對於普通刑事犯的敎育確曾收過顯著的成效),更重要的是不少幹部以為刑罰的目的單純的是爲了敎育犯人和防止其再犯罪,所以產生片面「替被吿設想」和總想在較短的刑期內去敎育犯人改過自新,而不認識刑罰更重要的目的是維護革命秩序,保備國家與人民的利益,因而凡破壞國家與人民利益的罪犯,就必須給予堅决的懲處,乃至死刑。忘記了列寧的指示:「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

  不少幹部在掌握政策上是有偏差的,對於反革命份子『鑽壓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了解不正確。因而對於「首悪必辩,脅從不問,立功受獎』的掌握亦有出入,機械的以為一案或一地的首惡只有一個;以為「脅從不問』即在對於一切從犯就根木不管,而把『脅從』與『從犯』甚至『共犯』混同一起,可以槪予『不問』;『立功』也不分立的是眞切與假功,有的把坦白認錯,據實招供和在勞動中表現好就認爲是『立功』應予受獎。在這樣錯誤的認識下,在審判工作的量刑上便失去了準繩,一般地是偏向於輕判,在獄政政策上,因爲受着敎育主義的思想影響,把犯人與羣衆相混同,監獄幹部拿爲羣衆服務的精神去爲犯人服務,對於犯人强調敎育改造的一面,忽視懲罰管制的一面,便產生前述對於犯人管的鬆的右的偏向。

  有些幹部還有不分敵我的『仁政』思想,就怕殺人,或無原則地主張「以少殺人爲好」,即不根據具體情況談該殺或不該殺,只是籠統地出『以少殺人爲原則」,殊不知該殺而不殺或少殺,就根本不成爲什麼革命的『原則』,而是糊塗與錯誤。有些幹都對反革命也錯誤地提出什麽『保持勞動力』的理論,這是爲了給社會生產力保存力量,其實保存反革命份子正是保存破壞社會生產力的反革命力量。必須記着毛主席對我們的指示:「我們僅僅施仁政於人民內部,而不施於人民外部的反動派和反動階殺的反動行爲」。

  六法觀點也影響了我們,尤其是在會在舊司法機禍工作過的司法幹部中保有濃厚的影響,這大大地障礙反革命政策的貫澈執行。比方,所謂「未遂」論,即對於反革命活動還大談什麽『旣遂與未遂』,說反革命份子的潛伏和待機暴亂是『未遂』,因爲還未達其目的,予以寛容。是把對普通刑事罪行的『未遂』觀點機械地用於反革命。其實凡具有反革命目的,參加了反革命組織,有了反革命行爲(包括潛伏或待機),即應以反革命論罪,而不應再叫『未遂』。如果這叫未遂,那麽反革命的目的——推翻人民民主政權不能實現,是不是都叫『未遂』,而應予『無邊寛大』呢?顯然這是極端糊塗與錯誤的。還有的舊人員對於判刑抱着傳統的舊觀點,「寧有失出不可失入」,對一般反革命犯概打從輕處理。有的認爲『坦白就寬大』,這正是舊司法人員輕信口供忽視調査的一種表現,而不知對待犯人被捕後的『坦白』與自動的坦白應有所區別,同時,犯人的坦白也不盡完全可靠。有的認爲因是職務內的犯罪或因是「執行命令」或因是「發出命令」應滅輕其刑,殊不知反革命份子莫不以進行反革命活動為職務,而正是以其罪惡職務從事其罪惡活動,至於「發佈」或「執行」反革命「命令」,正是反革命活動之一種方式,如果不處罰無異於承認一切反革命組織與活動爲合法。有的認爲反革命犯因拒捕殺人,是可原諒的自術行爲,這就等於縦容反革命反抗、承認匪特有反革命的自由,而政府或人民却無追捕之權;有的認爲凡會經我敎育釋放而又繼續作惡的匪特應予輕判,這是以爲政府曾對他寬恕過一兩次,便應該永遠對他無條件無止境地寬大,而不考慮對於一個怙悪不悛的反革命份子的寬縱將會給人民造成多麼大的危害,更普遍的是單純『替被吿着想』的觀點,即單純地從被吿的年齡、出身、社會原因或係女性等去原諒犯人,而不知人民所受的危害絲毫不能因此而減輕......總之,這些觀點都是不從保護人民利益着眼的錯誤看法。

  (三)提出糾正『寛大無邊』偏向以後

  去年全國司法會議後,政務院與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O年七月二十三日頒發鎭壓反革命活動指示後,尤其經中央再三指示後,各大行政區、各省、緜均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指示的貫澈執行鎭壓反革命政策,糾正「寬大無邊』偏向精神,在各種會議上,及司法會議上作了傳達,並普遍結舍整風進行檢討與佈置工作。比如華東蘇南區,他們首先在蘇南黨的代表會議上作了傳達,後來相繼在蘇南區的農民代表會議和人民代表會議上作了傳達,接着又召開蘇南司法會議,各專區又召開公安司法幹部會議(有的地區召開過兩次),去年十一月底蘇南又召開縣以上的公安司法幹部會議。一般都是傳達較深入的。

  通過前述會議的傳達與檢討,一般地說,縣法院院長以上的幹部都認識了在鎭壓反革命份子上所存在的偏向,証明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出此項工作中存在着『寛大無邊』偏向是完全符合實際的,並且提高了鎭壓反革命的政策水平,明確了鎭壓反革命是法院當前的第一任務,從而在審判工作上注意了正確地認定罪質與量刑,有些地區將過去已判的反革命案,個別量刑太輕,羣衆意見較多或經檢察、公安機關檢舉的重大案件予以改判。在獄政工作上也多注意糾正「監而不牢」的偏向。

  羣衆看見人民政府糾正『寛大無邊』的偏向,對反革命活動實行鎭壓,對我政府莫不給予公平的評論和衷心的擁護,並且提高了他們的覺悟,反特積極性也大大提高,蘇南區松江羣衆在政府槍决了怙悪不悛的匪特後,大家說這是『有法有邊』,該地好多次對反革命案件的宣判大會都有一二萬羣衆到會,雖遇天雨亦多不散。貴州黄平縣去年一月至十月處死反革命犯四十一人,召開了十六次公審訴苦大會,每次近萬人參加大會,由於匪患基本肅淸,羣衆莫不稱快,農民紛紛要求成立自己的農民協會。西康省雅安等縣,鎭壓了畢先奎惡霸匪首後,羣衆就自動起來捉捕匪特送政府處理,海南島羣衆配合公安機關破獲蔣匪巨大武裝特務黃俊一案,匪犯四十餘全部落網(詳見一月十三日人民日報第三版)

  在我們正確執行「鎭壓與寬大相結合」政策並結合着宣傳後,對於匪特起了分化作用,打擊了抬頭匪特的兇焰。

  (四)在貫澈鎭壓反革命政策中所存在的問題及其解决的意見

  首先,各地司法機關必須認識,在糾正「寬大無邊」偏向上,雖已通過總結與佈置工作而有所轉變,但在正確執行鎭壓反革命政策上或多或少地還存在着距離,我們决不能以此爲滿足,尤其是不要以爲反革命份子已鎭壓了一些,而朝鮮戰爭又獲得偉大的勝利,便鬆勁了。我們必須繼續給予一切怙惡不悛的反革命份子及任何反革命活動以堅决的及時的鎭壓。尤其對反革命份子中的重要特務、匪首、慣匪、惡霸及反動會門頭子,必須予以嚴厲處罰,因此,繼續貫澈鎭壓反革命的政策應列爲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嚴重任務。

  第二,要正確掌握「鎭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必須使幹部有一個統一的正確了解,並須結合着在具體執行中予以不斷的詳細說明,使幹部逐步地懂得從政策出發而不從感情或糊塗觀點出發,從而劃淸敵我界限,泯除一切顧慮,澄淸一切糊塗觀念(如怕犯錯誤,怕引起震動,怕引起敵人的報復......等),尤須帮助留用人員廓淸六法觀點的影響。同樣地,在執行獄政政策中,首先必須澈底糾正監獄「監而不牢」,連犯人都關不住的偏向,正確地執行「懲制管制與敎育改造相結合」的政策。因此,爲了使司法幹部正確地貫澈這一政策,各級領導上必須經常給予業務政策的、思想的、時事的敎育,丼且爲了掌握敵情、配合工作,應與公安、檢察等部門取得密切聯系,以便及時予反革命活動以鎭壓。

  第三、各級司法幹部應好好硏究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於一九五一年二月廿一日公佈施行的「懲治反革命條例」,這是完成人民民主革命與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重大的文件與法令,務期澈底貫澈執行,堅决肅淸與消滅反革命的一切活動。

  最後,在審理反革命案件時『必須防止粗枝大葉、草率從事。一切判决必須經過調杳硏究,反對不重證據輕信口供或「遍、供、信J的作風,以達到不放鬆壊人,也不誤中敵人反噬好人的好計,而使判决合乎政策,同様地,對已决罪犯,如果在判决上有重大錯誤,經檢舉機關控告,羣衆不滿或自己發覺,均應根據「懲治反革命條例」,重審改判,不得將錯就錯;但不應對所有已决反革命罪犯都來一次翻案改判。目前我們應集中力量處理未决反革命犯幷對尚在進行反革命活動的份子進行堅决的鬥爭。為繼續貫澈鎭壓反革命政策與懲治反革命條例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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