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5期

195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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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糾正順德縣人民法院對馮湘案

處理的錯誤的通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廿七日粤法審判刑字第二O號發出)


  去年三月間,本府收到何璧經來呈,說她的丈夫馮湘無辜被押五個多月,請求釋放;又收到署名龍惠順等(無寫住址)快郵代電,控吿容良軍管會人員貪汚及非法逮捕馮湘,據此,本府及省法院即分別着珠江專署及順德縣人民法院査明處理具報。五月四日,珠江專署來呈報告馮湘的罪狀及逮捕的經過。六月十三日順徳縣法院代電省法院說:馮湘的罪行無証據可稽,同日將他釋放。本府認爲本案情節重大複雜,法院草率定案,處理欠妥,即令順德縣府再將他拘捕,並派出對法院人員會同珠江専署前往順徳縣調査本案及了解該縣法院工作,現將結果叙述如下:

  一、案情介紹

  馮湘係順德縣大良鎭的土豪,一九三八年敵僞統治時期,是僞商會幕後主持人,一九四五年反動政府統治時期,勾結國民黨順德縣黨部書記長梁其亨、僞縣長陳次愷,充任大良鎭商會長,霸佔廟社公產。一九四六至一九四七年又巴結僞師長彭霖生,僞省參議會秘書長鄭維邦,串同反動黨棍勞先鞭,梁漢輝組識忠勤公司,侵吞漢奸黎恩在海豐園、羅五沙、强奪農民的田産達二千餘畝,並勾結僞第一淸剿區司令,炮擊農民,傷斃多命。一九四八年以金錢捧他的親戚龍頌堯充任僞縣黨部書記長,自己充任偽黨部執行委員兼反共救國會財務組長,他的妻何璧經充任僞婦委會主任委員。他並經常當勾結「大天二」「三合會」的會腦蘇漢,葛肇煌等及其他反動官僚,以遂行其侵吞公產及欺壓人民的罪行。

  解放前,馮湘居幕後參加蘇漢、黎尙統等有陰謀組織的「假解放」,一面以起義爲名,掩護反動殘餘的活動,一面以人民武裝自衛委員會名義收編「大天二」。並出任僞粮食籌給委員會主任,向商人攤派所謂應變護、福利費等。解放後用商會名義負責代我容良軍管會借粮時,用公欵借出,但收據却用他自己的名字,且多派欵額。並有操縱市塲,抬高物價的重大嫌疑。一九四九年十一月爲我容良軍管會拘捕歸案。

  二、審理情形

  順德縣人民法院於去年三月間接瓣馮湘案件後,沒有與容良軍管會商議處理,又不根據該會所認定之罪行加以深入調查硏究,只在法庭上問供,對於馮湘在解放後抬高物價擾亂市塲,得不到具體罪証,便忽視他其他更大之犯罪事實。因此,押他在看守所時給予特殊的自由,後來認爲他努力自學及帮犯人學習文化,坦白寫反省書(按:事實是不坦白,避重就輕),願購材料及捐一百萬元給法院修理監房及作醫藥費,便忽視他的全部罪行而片面地斷定他思想已經好轉,沒有請示上級,反而徵求該犯馮湘處理意見,在馮湘「極同意釋放」之下,在六月十三日把他釋放了。

  馮湘經本府令順德縣府再度拘捕後,順德法院看守所不但沒有嚴加戒護反讓其安居於樓上大房子,仍給他特殊的自由和享受。

  三、應取得經驗教訓

  (一)確立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辦事應從實際出發,注重調査研究,判明是非,反對主觀估計,草率認定的不負責任粗枝大葉的官僚主義作風。

  (二)重證據不重口供:處理案件應注意收集與硏究材料,口供只是證明我們掌握的材料確切程度,因此當供証不符時便應加以分析調査,主觀相信口供是錯誤的。

  (三)應加强革命的立塲觀點:明確認識法庭和監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工具,順徳法院因馮湘願意出點錢,便斷定他的思想已經好轉而忽視他重大的罪行,釋放前竟徵求該犯馮湘之同意,及馮湘再度被捕後,仍以別於其他犯人的好房子給他住,這些都是觀點模糊,和失掉革命司法工作立塲的幼稚的錯誤的措施,各地司法工作人員,應引以為警惕。

  (四)應執行諳示報吿制度凡處理决定較重大之案件,應向上級請示報吿,俾能及時發現錯誤,糾正錯誤。

  (五)切實地領導和加强司法工作: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軍隊和人民警察一樣是人民政權底最重要工具之一,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政務院關於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有計割地切實領導和加强司法工作,重視司法工作,而各級司法工作人員也應虚心學習,提高理論政策水平與業務能力,這様才可以正確地鎭壓反革命活動,鞏固新社會秩序及保護人民合法權益。

  四、爲了慎重和不再有偏差,關於馮湘案件責成珠江專署認眞硏究辦理結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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