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5期

195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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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申嚴禁偷運粮食耕牛出口前令的佈吿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九日粵辦字三七八號發佈)


  一年來我省堅决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的經濟政策,獲得了很大的成績;其中由於禁止粮食、耕牛出口,對穩定粮價,供應民食,保護耕牛,增加生產,起了應有的作用。但因我省海岸綫綿長,且貼隣港澳,土匪、特務除在帝國主義的支持和指使下,從事軍事政治等陰謀破壊外,並勾結地主奸商,進行有組織的走私勾當,如在陸豐、惠陽、大鵬灣、大亞灣、前山 、珠江口及台山等邊緣地區,已發現有上述反革命份子武裝走私,偷連粮食、耕牛出口。此種情況,必須喚起全省人民嚴密防止。

  本府為維護人民利益,保障生產建設,對上述有計割的破壊我經濟建設的土匪、特務、地主、奸商,决予從嚴懲處。茲特重申前令:

  一、耕牛除在內地因從事生產,准予自由買賣外,一律嚴禁走私出口。

  二、粮食除經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特准外銷者外,一律嚴禁偷運出口。

  除責令沿海沿邊各級人民政府、邊防部隊及緝私員警切實防範與加緊査緝外,尤望我全省人民提高愛國熱情,嚴密監視,隨時舉報,協助政府共同査緝,而我主管機關,並須依規定予以獎勵,以期羣策羣力,杜絕偷漏,使國家人民利益不受危害。

  此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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