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5期

195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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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防洪水利委員會組織辦法(草案)

一九五一年三月八曰修訂


  第一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為統一步調,集思廣益,統籌全省防洪工作 ,祛除水患,發展生産,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起見特設廣東省防洪水利委員會,(一下簡稱本會)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辦理省境內之防洪業務。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無給職,除由省人民政府聘定副主席(一人)秘書長、民政廳廳長、財政廳廳長、農林廳廳長、省政府委員(二人)主管防洪工作之專區專員、珠江水利工程總局局長、農林廳水利局局長為委員外,其餘由省政府聘請各界熱心水利建設之民主人士,和水利專家充任,每年得局部改組之。

  第三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勷理會務,均由省人民政府於委員中聘定之,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代理之。

  第四條 本會除負責領導所屬各級防洪水利委員會推動工作外,其任務如左:

  一、主辦或協辦省人民政府交辦之有關防洪和水利建設事項

  二、硏究全省整個防洪和水利計劃:

  三、建議全省防洪意見和水利建設興革事宜;

  四、審查重要防洪和水利計劃;

  五、防汛期間,尙未成立省級防汛機構時,由本會籌辦防汛工作。

  第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掌握機要和辦理主任委員交辦事項,幷得按工作的需要分組辦公,各組人員由第二條各有關廳局調派與防洪業務有關之職員兼任之。

  第六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會務會議秘書長召集,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七條 本會因執行省人民政府交辦事項,得由各有關廳、局,調派技術人員和行政事務人員,組設機構辦理之。

  第八條 本會得呈准省人民政府聘請國內外富有水利和農林學識經驗之專家顧問。

  第九條 爲配合本會和全面推動本省防洪水利工作,有關各專、縣、區,得分別組織防洪水利委員會受本會的領導,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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