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發佈
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通則
(一)在工會基層委員會下設勞動保險委員會,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在熱心勞動保險工作的積極分子中選任三人至十五人爲委員,提請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批准之。
(二)勞動保險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主任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由勞動保險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之。
(三)勞動保險委員會在工會基層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執行本工廠企業的一切勞動保險工作。其具體任務如下:
甲、經常向工人職員宣傳講解勞動保險條例的內容和意義。
乙、辦理勞動保險登記。
丙、依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和批准工人職員對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申請。
丁、監督企業行政或資方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支付工人職員應得的各項保險費,督促行政或資方按期繳納勞動保險金,直到勞動保險會計的工作。
戊、監督幷帮助改善醫務所與病院的工作,如檢查藥品供應、醫療設備狀況、疾病診斷書之正確性,以及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等。
己、提出有特殊貢献的勞動模範及轉入生産工作的戰鬥英雄應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的人選,送請上級工會組織批准。
庚、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收支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及决算,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按期向上級工會報吿幷向全醴工人職員公佈。
辛、依照勞動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評判工人職員遭受的每次傷、 殘、死亡事故的性質,確定爲因工或非因工,幷决定殘廢補助金額。
壬、指導工會小組勞動保險幹事的工作,及時交流幷推廣其工作經驗。
(四)勞動保險委員會得按工作需要,酌設宣傳登記組、病傷照顧組、醫務工作監督組,集體勞動保險事業工作組等,由勞動保險委員會分工負責加强對各項具體工作的領導。
(五)勞動保險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甲、勞動保險委員會須按月作出工作計劃,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之,每月總結工作一次,報告工會基層委員會,同時須將此項報吿送上級工會勞動保險部,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各一份。
乙、勞動保險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兩次,會議必須有記錄。
丙、勞動保險委員會的會議應邀請廠、礦企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派負責代表一人至二人列席。
(六)車間(部門、礦坑)委員會設立勞動保險委員會、或勞動保險委員時,其具體職權及工作範圍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本通則及具體工作需要規定之。
(七)工會小組勞動保險幹事執行下列各項工作:
甲、向本小組工人職員經常宣傳與講解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的各項問題,並搜集對實施勞動保險的意見向勞動保險委員會反映。
乙、慰問病傷工人職員,必要時發動其他工人職員給病傷者以各種帮助。
丙、對本小組工人職員申請領取勞動保險待遇的申請書及其附件, 進行初步審査,將意見提供小組長核簽,如有懐疑問題,應設法調查淸楚。
(八)各產業及各地區工會組織得根據本通則及具體情況製定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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