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勞動保險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
(中華全國總工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發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已由政務院正式頒佈,定於三月一日起開始實施,這是中國工人階級的一個偉大收穫,同時,也是當前中國工人運動的重要政治任務之一,這一條例的實施,無疑地將進一步鼓舞並鞏固正在全國工人中開展的抗美援朝愛國主義生產競賽運動。各級工會組織,爲了担負執行勞動保險事業的光榮任務,必須在四月二十日以前,負責做好下列各項準備工作:
(一)實施勞動保險條例的宣傳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特別是市總工會,與各廠礦企業的工會基層組織應立即召集各種會議,如代表會、慶祝會、座談會、講演會等,在職工羣衆中作廣泛深入的宣傳敎育工作,說明實行勞動保險的意義及各項具體辦法。並組纖羣衆,分別討論,一直貫澈到每個車間小組中去。在會議上可以組織職工特別是老工人、女工等囘憶過去在反動統治下如何遭受壓迫剝削及遇到生、老、病、死、傷、殘事件時的各種慘痛情況。以這些具體事實,來敎 育廣大工人羣衆,使他們體會到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又是如何關心工人的生活,因而瞭解到只有擁護與鞏固我們的黨和人民政權,我們的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才能逐漸改善,這様來提高工人羣衆的階級覺悟和愛國熱情,進一步地展開抗美援朝運動與勞動競賽運動,同時要詳細解釋勞動保險條例的各種待遇辦法,使廣大工人、職員、羣衆都所瞭解這個制度和自己的切身關係,因而都關心和參加這一條例的實施工作,這是保證勞動保險條例能正確執行和貫澈的最重要關鍵。
(二)申請領取實施勞動保險條例登記証舆備案工作
(1)凡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二條甲項規定應實行勞動保險的各廠礦工會基層組織,須在三月十五日前與行政方面或資方在工廠管理委員會或勞資協商會上討論决定後,聯名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申請實行勞動保險的登記,並應立即用書面報吿上級工會組織逐級轉報全總勞動保險部備案(此項報吿中應說明廠礦名稱、地址、職工人數、水年一月份工資總額等項)。如因廠礦的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尙未正式開工營業,經工會與行政方面或資方協商同意暫緩實行者,或因原有勞動保險待遇總額超過本條例待遇總額因而雙方同意維持原有待遇,不實行本條例者,應聯名申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備案。如雙方協商對是否實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呈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處理。
(2)鐵路、郵電、兵工的工會全國委員會,應在三月十五前各自會同行政方面聯名向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申請實行勞動保險的登記,登記後,應立即用書面報吿全總勞動保險部備案。其所屬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不再向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登記。
(三)舉辦勞動保險訓練班
(1)各省市工會組織應於三月底以前開辦勞動保險訓練班,受訓學員必須包括根據條件實施勞動保險的廠、礦工會基層組織中負責勞動保險工作的幹部。敎材應以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通則,卡片登記說明爲主,敎學方法須着重講解、討論並進行卡片登記等的實習工作。
(2)鐵路、郵電、兵工、煤礦等四個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得集中舉辦,或指示所屬的地方組織舉辦勞動保險訓練班,其他各産業工會所屬工廠企業基層組織均應參加地方工會舉辦的勞動保險訓練班。
(四)建立工會基層組織的勞動保險委員會
凡經登記實施勞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的工會基層組織應於三月底以前根據全國總工會發佈的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通則建立勞動保險委員會,並應立即將人選報吿上級工會組織逐級轉報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備案。
(五)建立工會基層組織的經費審查委員會
凡經登記實施劳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的工會基層組織,應於三月底以前根據全國總工會去年八月四日公佈試行的關於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組織暫行條例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按月審核勞動保險基金收支賬目及由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項費用並向職工羣衆公佈之。
(六)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職工登記工作
凡經登記實施勞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的工會基層組織,應於四月二十日前,根據勞動保險實施細則及卡片登記說明,實行對全體工人、職員的勞動保險登記。其辦法是在各小組會議上採取本人自報,羣衆審查的方法登記之。在登記時應特別注意將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不應加入工會或不應享受勞動保險的分子,如逃亡地主、及做過反革命罪惡尙未悔改的國民黨軍隊、警察、憲兵中的軍官、特務分子淸查出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勞動保險工作的順利推行。各省、市工會組織及鐵路、郵電、兵工、 煤礦等四個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應根據規定格式印製登記卡片於四月一日前發到實行勞動保險的工會基層組識,印刷費用得先行開支,報告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核准報銷。凡原已舉行登記的舊卡片的項目與新卡片的項目不同時,均須於四月二十日前更改補充之。
(七)督促企業行政方面與資方加强或建立醫療機構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有勞動保險的各廠、礦、企業已設立醫療機構者,工會組織得根據具體情況及工人職員的實際需要督促並幫助行政方面或資方充實醫療設備,其未設立醫療機構者,應督促單獨或聯合設立醫療所,如因條件限制不能設立者,應有特約醫院或特約醫師爲病傷工人、職員負責醫治,所有有關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特約醫師的一切費用按照劳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均由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担。
各大行政區總工會辦事處,各直屬省市工會組織及上海總工會須於四月底以前作一次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準備工作的專門報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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