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零年廣東省司法工作總結
省人民法院
一、一般情况和方針任務
廣東是國民黨反動派在南方最後的一個巢穴,也是受帝國主義侵略最早時間最長,壓迫最深,而又解放較晚的地區,在解放前政治極度黑暗、腐化,土匪、特務、流氓異常猖獗,烟賭充斥,種種罪惡不一而足。解放之初,全省各地舊的司法機構幾乎全數摧毀,而各專市縣人民政府主要是忙於接管、支前、春耕、救災各項主要工作,來不及去建立人民司法機構,在這個時期各地土匪以及依靠港澳的匪特便乘機勾結農村中豪紳、惡霸、封建地主,威迫落後羣衆,搶分公粮,暗殺革命幹部,破壞生產,各懸人民政府原有的司法科巳感對鎭壓反革命工作,力量不足,省院根據這種情况,定出今年旳工作方針與任務:
1.首先健全省院機構,改造留用人員,培養新幹部,設短期訓練班。
2.逐漸建立報吿請示制度,了解各專、市、縣各地情況。
3.根據中央、中南的指示,有重點建立各級法院機構。 直到本省海南解敢戰事結束,中南區召開第一届司法會議後,五、六 月間各級人民法院才逐漸普遍建立(有些地區還只能成立司法科)。七、 八月間中央召開全國司法會議後,我們得到「統一觀點」與「健全制度」 兩項重要提示,又依此方針,佈置下列幾項工作:
1.明確傳達對鎮壓反革命法律的觀點。
2.建全省院審判處刑事庭的組織。
3.積極協助各級法院淸理積案。
4.派遣巡迴視察組,到各地指導工作。
5.加强幹部業務學習。
6.準備有重點建立各縣人民法庭。
十月間省府召開全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我院除向會議作工作報吿外 ,並建議一九五一年初召開全省司法會議,及準備舉辦司法輪訓班,並將1年來各項工作分述如下:
二、工作檢討
一年來我們在執行中央政策及指示,對處理反革命案犯、破壊國家經濟建設案犯、婚姻案件、監獄管理及淸理積案等工作上,是獲得了 一定的成績和經騐,但也發生不少偏差,特別是在鎭壓反革命方面,做得不够和不及時。
1.處理反革命案件
一年來經省院直接判决和複核的反革命犯計四二二名,部份媛了死刑, 有力的鎭壓了反革命活動,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初歩的給土改工作舖平 了道路;但由于幹部對國内外形勢認識不淸,對敵人的陰謀破壊估計不足,立場觀點不明確,和對「鎭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觀點模糊,發生以了對反革命「鎭壓不及時」和「寬大無邊」的偏向,這種偏向在九月份前相當嚴重,表現在:
甲、偏重于枝枝節節的調查——九月份以前共收到原判死刑之四十三名案犯中,經省院審核同意判處死刑的僅七名,百分之八十是發囘「調查具報」,調查原因,大多怕「錯殺」和注重「技術性」。如鄧松旺反動惡霸案,自今年三月初專署報請准處死刑,本院爲了有些被害者沒有評寫時間,有的材料還不具體,因而發囘調査,公文往返六次之多,遷延至十一月底才同意判處死刑。
乙、存在着舊人道主義——如本院複核惠黃運材等三人被慘殺案,首犯三人本應都判死刑,但我們以為殺一個鎮壓一下,就算了,因而只判處黃炳華一人死刑,其餘兩個各判五年徒刑了事;又如梁閱源惡霸案,該犯一貫反動,罪應處死,北江分院以其「老態龍鐘情殊可憫」而减免其刑 ;五華縣法院對反動惡霸頭子賴叔陶只是着重調查賠償被害戶,而沒有予以判刑,原因也是「可憐他年紀老」。
丙、輕刑觀點——如惡霸封建族團首領葉香山一貫反革命,解放後仍暗中進行活動,縣法院判處死刑,北江分院以尚無具體「證據」,提請敎育釋放,本院改判五年徒刑,後經省府審核改判死刑;又如張敬文反動惡霸案,該犯曾組織及指揮反革命武裝進行殺掠,解放後策動我民兵叛變,五華縣法院僅判處徒刑二年;佛岡、台山、花縣等法院對反革命犯强調「 敎育改造」;忽視堅决鎭壓。
丁、六法觀點——還有不少幹部存在着舊六法觀點,機械的將反革命割分爲:「能犯與不能犯」,「已遂與未遂」,「不吿不理」等:如鄧義匪特案,該犯充匪特團長,召集開會,擬就暴動計割未逞被捕,原判死刑 ,本院以其尙未實際行動(即暴動未遂),而予改處徒刑。李華甲反惡霸企圖組織反動武裝未逞被捕,審判人員都認爲該犯『响應蔣匪反攻大陸是「不能犯」之一種,不能使其負刑事責任』而予以輕判。又如曹任榮反革命案,該犯曾殺害我革命同志及羣衆廿餘人,並搶劫人民財物,個別羣衆控吿共搶掠罪,而未控告其殺害革命同志,原審判其爲搶掠犯(依「不吿不理」的舊觀點不判爲反革命犯)判刑五年,本院也認爲其係一般刑事犯,同意原判,經省府指正後才改判死刑。
戊、對「首惡」與「脅從」的認識模糊——認爲「首惡」應以地区爲單位(如縣市),每縣市只能將反動首惡予以鎮壓,其餘都應寬大,如以案件爲單位,每案也只能有一個首惡,同案有三個以上的首惡也應找出一個最首惡者加以鎭壓,其餘也應寬大,如翁源人民法庭判處反動縣、團長等以死刑後,連續又判處反動大中隊長的死刑時,就受到省院的指斥和批判。赤溪縣也認爲縣內首惡只有黃漢源陳漢屏二人,其餘都應寬大處理,甚至登記了事。又認爲「首惡」之外,就是「脅從」,而不了解二者之間還有從犯,並把脅從與從犯混淆起來,如台山法院把判刑之從犯稱爲「脅從分子」,省院對趙二基共同擄掠案指示下級法院謂:「趙二基旣係脅從,可從輕處徒刑五年。」
己、怕麻煩不負責任的觀點——如鶴山、開平縣法院曾擬判一批反革命案犯死刑,但因材料不够具體詳盡,經上級發囘調査,為了省事及易于結案起見便不報不查,從輕改判三年以下徒刑了事。(按五年以上即須上級批准)。
2.處理破壞國家經濟建設案犯
我們對于貪污案件一向採取嚴肅的鬥爭態度,如判處財政廳的重大貪污案犯羅家寶以死刑時,曾邀集省市機關及各財經部門參加舉行公開審判 ,並通報傳達,這對于敎育幹部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存在着輕視其它破壞國家經濟建設的案件,如陽江楊科違犯政府禁令,投機買賣金銀外幣,擾亂金融,使物價波動一案,原判三年,我們却改判爲六個月,又開建破落地主蘇乃安連續僞造文書五次,先後騙取公粮稻谷一千零五十斤,原判三年六個月,我們却認爲數額不大,改處徒刑一年。
3.處理婚姻案件
自婚姻法公佈後,我們一般能依照婚姻法立法精神去處理案件,這從婚姻案件逐月的增加,向各階層羣衆,特別是婦女羣衆的良好反映中得到證明,但在執行婚姻法的過程中,由於對新婚姻法的硏究不够深入,或由於受封建殘餘思想所束縛,因此也有不少偏差:(1)不明職權:如大埔、興寧、琼山等縣不少的區政府處理婚姻糾紛,竟自行判决,不了解區政府只有調解權而無判决權;又如河源縣法院,處理陳建新與羅雨香離婚案 ,法院竟自行發離婚證書,不了解法院只有判决權而無發離婚證權。這是與婚姻法规定不符合的;(2)有求即准:一方堅決提出離婚,經調解無效,即行判准,不硏究其離婚理由是否正常,不硏究其夫婦關係是否眞的不能繼續,來者即准,如興寧鄔龍楷與其妻曾三娣離婚,剛由區政府辦好離婚手續的第二天,他們又把離婚證書交回區政府說不離了;(3)對婦女離婚後的生活照顧不够,如五華縣法院處理女方因虐待請求離婚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對虐待事實不多加審問,對婦女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沒有很好的處理,這是封婦女利益照顧不够的。
4.監獄管理
一年來的監所工作,在鎮壓反革命、保障人民權益上,起了重大作用 ,對犯人的勞動生產與犯人的管理敎育等方面也得了一些成效與經驗,表現在生產方面的如順德及開建法院看守所犯人共開墾荒地八十二畝,種植甘蔗,可收穫十萬斤,燒炭七千八百五十五斤,並畜養猪牛等。平遠法院看守所自本年九月份起承攬碾米業,每月可獲得工資米一千二百斤能供給該所現押六十餘名犯人囚粮百分之六十。東江區法院與惠陽法院合辦之看守所,利用犯人勞動建築瞭望台二座、監房各三間。其次在管理方面,一般監所較前已有進歩,如收提人犯手續的確立,犯人名籍薄的設置,犯人物品的保管,接見顧送,及收發書信辦法的規定,功過與獎勵的初歩試行,在犯入的敎育改造上也收到一些效果,如案金,樂昌法院看守所的犯人,經教育改造後,能坦白檄出槍彈,供出匪幫組織活動情況,有些看守所的人犯釋放後,能向看守所寫信報吿情況;但由於對監所的性質、反革命的反動本質以及國內外的形勢認識不够,特別對「微罰管制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監獄方針,認識與了解不够,産生了麻痺大意,片面的强調勞動教育,而忽畧了以懲罰管制爲主的一面,以致不斷發生犯人暴亂和逃跑事件,如高要監所犯人外出挖泥不加戒護被逃走二名,台山監所着犯 人帶路逮捕案犯,路上被犯人愚詐,逃跑一人;封川監所犯人夜間挖牆脫逃十一名,翌晨始行發覺;龍門監所被犯人藏進菜刀剪刀鐵釘等利器挖墻圖选,幸即發覺,但仍被逃脫二名,電白監所廿天內發生犯人兩次越獄逃跑,逃走了要犯一名,引起羣衆很大的不滿,陸豐監所給四個要犯和兩個普通犯集體衝逃;河源監所匪犯曾圖暴動;西江龜頂山監獄犯人於八月廿七日晚亦圖暴動,幸鎭壓及時未能獲逞,其餘防城、欽縣、惠陽等監所也都發生犯人不斷逃跑情事。另外對於「囚粮」方面也發生一些偏差:如紫金監所向犯人毎月收取伙食稻谷一百五十斤,六成折收米九十斤,化縣在九月份向有家庭照顧的犯人收多少米,補助沒有家庭照顧的犯人;潮陽監所將犯人家眷送入的食品一半分給他本人,一半分給監內其他人犯;有些則把生產品六成給犯人,四成歸公家,作爲對犯人的「獎勵」。
三、工作制度
一年來我們在工作制度上——特別是在審判方式方法上,也創造了一 些經驗:
1.書面審理:
在本院成立初期,因爲各分院都未成立,全省各縣、市的上訴案件, 都送到省院處理,當時以近解放,交通不便,而且地區遼闊,傳訊當事人極爲不便,因此採用了書面審理的方式,即經過詳細審核原審核卷宗資料及當事人訴狀之後,認爲事實已屬明瞭的,便逕行判决不予傳訊,認爲事實未明的,便囑托原審法院調査後判决,或提出具體意見發囘原審法院更爲審理,這種審判方式是依據具體情況而决定的,實行之後,有好處也有缺點,好的地方是便利當事人迅速解决問題,缺點是未經自行調査詢問 ,如原審或調查資料不詳盡時,即易犯偏差,因為這種審判方式有便利當事人及迅速解决問題的優點,所以現在仍部份採用。
2.審判與調査相結合:
本院受理的第一審或上訴案件,如當事人住所或犯罪地點是在廣州或附近地區的,我們是採用自行調査審判的方式。用這種方式審判是以庭訊與調查相結合,一方面開庭訊問獲取資料,一方面由調研組同志到出事地點或有關處所調香,參照庭訊所得與調査結果,决定處理辦法。如處理李少雲黃啓寧等被吿漢奸各案,即採用這種方式,各縣、市亦多採用,這是依靠羣衆的方式,容易獲得案情眞象,不致爲假象所矇惑。威認爲是一種最正常的審判方式。
3.公開審判:
這種方式本院只試行過一次,即與廣州市人民法院會同公審羅家寶等集體貪汚一案。羅家寳是粮食加工廠的負責人,串同下屬集體貪汚盜賣公粮,套換港幣,挪用公欵圖利,貪汚數額達七千六百六十餘萬元,結果判處主犯羅家寳死刑,從犯鄺志等各處徒刑五年。一般反映都認爲對配合當時任務是有相當效果的。
4.巡廻審判:
這一方式在陽江、新會、梅縣、平遠、花縣等縣法院都經常採用,獲得了一定的成績:如新會處理陳伯華案:陳原是大悪霸,畏罪自殺,其子即乘機誣控農會長將其毆打致死,後經派員下鄕就地審理,經過了切實的調査和勘験,結果眞相大白。從實際體驗中,得到這樣的經騐:巡避就審不但要與區鄕政府取得密切聯系,通過區鄕來了解基曆政權情況,主耍的還是主動地從座談會中認識基本羣衆,了解基本羣衆意見,更必須鮮明表示「爲窮人擦腰」的態度,這樣窮人才敢講話,才不致爲地主所操縦。其次要分別輕重緩急,結合當前政治任務,這樣才能與區鄉的工作緊密聯系,才可以更有效而迅速的解决問題,如果不掌握重點,配合當前任務,必然流於走馬看花「法官大人滿天飛」,只是空撲一塲。審判時間方式,應儘量靈活,爲便於農民耕作,審判以夜間舉行最爲適宜,但進行巡迴審判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治安比較良好;第二、區、鄕,村的政權初歩建立;第三、領導要緊密,不了解的,馬上報吿請示。
5.小組評議:
案件經調査或審核完畢,即提出小組評議,集中多數人的意見,議定了處理瓣法,交一人執筆擬稿,經小組長初核後送處長覆核轉送院長核定發表,如處長覆核時認爲有問題的,就召集小組長開會覆議。這方式可算是民主集中制,優點是能集思廣益,審愼周詳,缺點是進行需時較長,不能迅速解决。
6.主辦人與小組長共同負責制:
案件受理後交由一人主辦,由主辦人提出處理意見與小組長商議,獲得一致意見之後,即由主辦人擬稿,以後仍經由小組長、處長送院長核定 。這方式的優缺點恰與上一方式相反。
7.個人負責與小組評議相結合:
五、六兩種方式經試行結果,認爲是各有利弊,爲了一方面力求迅速 ,一方面減少偏差,最後决定是靈活運用,即簡易輕微案件採第六種方式,複雜重大案件採第五種方式,使兩種方式互相結合起來。
8.審判委員會:
遇案情重大而複雜的或有關政策性的,則經過審判委員會的討論决定 ,審判委員會由有關審判員及處長以上幹部組成的。
9.特別刑事小組:
爲了更慎重和正確的處理反革命案件,我們從刑事組分爲特別刑事小組,和一般刑事小組。從經騐中証明,把一般刑事案件與反革命案件分開辦理,是適當而又必需的。
10.便利人民的代書制度:
全省各院大部都有問代處的設立,如赤溪受理的民刑訴訟百分之八十都是由問代處撰寫的。
四、案件收結及分析
1.案件收結情形:
本院自一九五〇年二月成立後,除接收僞廣東高等法院舊民刑事案件共七六一件,經分別覆查發回原法院更審及予以歸檔等處理完畢外,計新收民事案六一六件,刑事案七三五件,合共一、二二五件,未結民事案九三件,刑事案三三件,合共一二六件。已結案件中,截至年底止,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民事五二件,刑事九件,合共六十一件,佔已結案總數額百分之五。
2.處理案件分析:
從本院處理案件中,刑事(佔百分之五十五)多於民事(佔百分之四十五);而刑事集中,以反革命為最多,(佔百分之五十四點一)民事案中以房屋租賃(多在城市)及離婚(多在鄕村)爲最多,這説明:
甲、本省情況複什,海岸線長,且接近港澳,反革命份子容易鑽空隙和有所憑籍,反革命活動比諸其他地方都來得猖獗。
乙、國民黨統治時期偽幣一再貶值,房租不合理現象普遍存在。
丙、當婚姻法頒佈後,備受羣衆歡迎和擁護,各地尤其是農村中許多不合理的婚姻關係均迫切要求解决。
再就本院逐月的收案情形看,在十月至十二月的收案平均數,(三個月共收三八五件),比二月至九月的平均數(八個月共收五十四件)要大得多,尤其是反革命案件,這說明:
甲、各地司法機構已逐漸健全,上訴制度也逐漸建立。
乙、各地司法機關在九月以後已大力淸理反革命案件。
破壞國家經濟建設案件每縣平均數:在六月份是三件,九月份四件,十一月份増到五件。貪汚犯多係留用人員,發生貪污的多是財經部門,至貪汚的數目,多弄不淸楚,這說明加强幹部思想改造和健全收支制度,是財經部門的急要工作之一,這也說明我們司法機關應更嚴肅地與破壞國家經濟建設的案犯作鬥爭。
五、清理積案
過去本省各級法院的積案現象是相當普遍,且在發展市,五月間本院巳提出這一問題,後接中南司法部指示,更給我們以明確的認識,當即將指示轉發給各專、市、縣法院,但由於幹部條件的限制,機構未建立或不够健全,某些幹部對淸理工作重視不够,因此一般的司法公安部門尚未進行淸理,當時根據五十二個單位的材料統計,每監所平均押一六六·五人 ,積案现象相當嚴重,我們將此種情况反映省府後,七月十一日由省府發出指示,規定以淸案爲七、八月份的中心工作之一,八月底完成任務,並指示了具體辦法,省府成立了淸理積案委員會,並命令各級政府建立淸案分會或小組。爲了迅速完成這一任務,决定由本院及省檢察署,公安廳抽 調幹部三十二人組成工作粗,重點的分配到南路、東江、潮汕,西江等四個專區督促帮助淸理工作。
淸理積案的工作,基本上獲得一些成績:如潮汕區淸理了百分之六〇・一五;西江區百分之七五·八八;南路區百分之八三·三一;東江區百分之六四·九;其他各法院院淸理一些案件,淸理後,該判刑的判刑, 該釋放的釋放,執行了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奨,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對鞏人民民主專政起了應有的作用,提高了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從淸案中敎育提高了幹部的政策業務水平,對糾正亂捕亂押亂判的現象也起了作用,加强了上下級法院的聯系,較深入的了解到各縣法院的情况。此次淸理工作,奠定了今後健全人民司法制度的基礎。
在清案中也產生了 一些缺點和錯誤,如個別單位使用刑訊,無原則的罰谷罰錢等,表現在以下的事實,連平縣區鄕政府因經費困難,罰犯人「 立功谷」;龍門法院對反動僞鄕長譚森、李經綸縦兵擄劫一案罰谷三千斤 ,只判刑六個月;據潮汕區報吿「揭陽縣在鬥霸期間沒收財產罰款等情況普遍發生;陸豐縣林六妹等是羣眾痛恨的謀財害命慣犯,縣公安局基於雙方均窮,乃賠償被害者家屬三十六担谷後釋放。」其次是個別幹部不重視淸案工作,不認淸敵我,挟恨報短,和粗枝大葉的作風,惠傷縣長不願當淸案小組長,汕頭市接淸案指示後只字不報,開建等縣淸理小組有名無實 ,海康縣東里鄕北溝村村民鄧廷先因對農會有點不滿,便給鄕村幹部加嫌匪罪名送公安廳監禁。在西江、南路區個別小組都犯着不調査,不硏究, 不走羣衆路線和關門辦案的偏向,送犯人的機關,無材料,甚至無姓名, 辦理犯人的機關說無材料難判决,就擱起來,上面催得緊,便無條件釋放了事。
從淸理積案中就得了以下的經験,1.審訊時應採取先突破一點,再深入了解全面的方法;2.運用犯人中的矛盾,使其暴露全案的眞相;3.審訊中的嚴肅性與啟發相結合,案件易於澄清;4;嚴格執行逮捕人犯的规定, 很好建立捕押制度否則清理積案工作將是一種【永遠清不完,或清不好的工作】;5.必須按照領導上重視這一工作的進行;及時檢查督促,具體領導;6.必須走羣眾路線,很好的硏究執行政策,只抱着單純的任務觀點,是搞不好工作的,深入調查了解情況,需採取「重調査不重庭訊」的方法 ;7.審訊工作須與宣敎工作很好的結合,對釋放的人犯,也須進行敎育, 並分先後,對遠道的人犯,應在證明書上寫明其必經的地點和期限,以免流落外地,擾亂治安。
六、機構建立與健全
廣東全省依照行政區劃應有一百一十五個専市縣人民法院,由於地區解放各有先後,司法機構也隨着次第建立,截止目前為止,在各級政府的領導和幹部的努力下,全省的九十七個行政機構巳建立了人民法院,佔全省行政機構百分之八十一以上,尙有三個專區、三市、十一縣、計十七個單位爲着幹部條件的限制,未設立人民法院(佔百分之十九)。
機構是較普遍的建立了,但還很不健全,只初步地搭起了架子。幹部旣少,政策雲務水平又低,在七個分院中有三個是專員兼院長,八十六個縣法院中,有五十個是縣長兼院長,所以全省各法院中百分之六十二的院長是兼職的,行政首長的工作繁忙中,很難兼顧到法院業務,法院的工作就是缺乏具體領導,因此如何使機構健全起來,足目前重要任務,可是機構的建設趕不上司法工作的需要,特別是健全各縣人民法院更爲重要,這由各縣的機構多不健全,對反革命罪犯未及時鎮壓和懲罰,人民中間的糾紛,不能旋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當前迫切的任務是:有計劃的建設司法工作,已建立的要逐步健全,未建立機構的要在明年上半年建立起來。
七、幹部充實和培養
要健全司法機構,建設人民的司法工作,幹部是有着決定性的作用, 冃前本省各級法院最感困難的是缺乏做骨幹的老幹部,這由於廣東解放時間短,本地幹部長期處於游擊戰爭環境,與蔣匪帮作尖銳的鬥爭,無司法機構之建立,沒有培養出人民的司法幹都。南下的幹部,其他解放區調來的幹部,從事司法工作的不多,而調到司法機關工作的也很少,爲了强化 人民民主專政鎮壓反革命及徴罰一切違法分子的工作,就需要領導上調配一定數量的老幹部加强司法工作,只有充實了老幹部,才能培養新幹部和改造舊司法人員,過去在這方面未引起應有的注意,對原有的新老幹部及留帯用的舊司法人員.有計劃培養、提高、和教育改造是作得很不够的。至對政策業務學習,只在本院進行,未很好的組織加强各級法院幹部的學習,今後應有計劃有歩驟的進行這一工作,印發參考資料,辦訓練班,開司法會議,把學習也作爲佈置檢查報告工作的一項内容,是很需要的。
八、今後工作的意見
1.一九五一年三月召開全省司法會議,總結工作,明確審判制度,和人民的法律觀點。
2.積極協助各分院審判工作,以期及時有效鎭壓反革命份子;
3.籌辦各縣人民法庭人員訓練班,以便配合土地改革工作;
4.繼續派遣巡廻審判組協助各級法院清理積案;
5.省院幹部在夜間增加業務學習時間,以便提高幹部理論水平、政策水平;
6.開展宣教工作:繼續出版省院參政資料及司法通訊,與各大學法律系密切連系,並適當地作專題演講,重大刑事案件進行公審,並利用報紙作宣傳工具;
加強請示報告制度,定期做出「綜合報告」與「專題報告」給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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