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4期

195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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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零年廣東省檢察工作總結

省人民檢察署


甲、方針任務

  省人民檢察署是從今年二月開始籌備建立的,那時我們的情况是:機關新、工作新、幹部少、經騐缺,旣未有一套新的檢察工作制度,又未建立下層專縣的檢察機構,主觀條件與客觀需要是很不相稱的。

  我們的任務,除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署所頒佈的「各級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草案)」第一條所規定的基本任務外,在這一時期,則着重鎮壓反革命與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幷根據本省的具體情况,從覆核反革命案件, 直接辦理違法亂紀案件,配合和參加全省中心工作,來貫澈嚴重鎮壓反革命的政策與人民檢察的任務。

  從上述情況與任務,我們必須是也只能是依照中央所確定的工作方針 ,從頭做起,穩紮穩打,不躁急,不等待,有步驟有重點,由上而下,把檢察機關建立起來,由小而大,逐步積累經驗,開展工作。

乙、組織機構

  省署的編制,按中央規定是幹部三十人,但現在的實際人數祗有二十人,包括一室及三個科,除了室主任各科長大致已配備之外,尙缺乏檢察員及秘書股等十人。

  各專區均未成立檢察機構《海南已呈報檢察長名單尙未批准),縣市的檢察機關按照最高人民檢察處指示,我們計劃於一九五〇年內先在四個特等縣(中山、台山、揭陽、潮陽、)及兩個省轄市(汕頭、湛江) 建立檢察署,九月以後,中山、台山、揭陽、及大埔等縣已陸續呈報建立 ,潮陽與汕頭湛江兩市),尙未能按照計劃依期成立,已成立的四個縣檢察署中除台山已開始了工作外,其餘正在開始或尙未開始工作。

  至於檢察通訊則巳闻始在商業、工業、交通等廳中作試點建立。

丙、工作情况

  半年來,在業務方面,由省處直接辦理的案件五十五宗,覆核案件二百二十餘件,整個工作展情況是有計劃、有重點地穩步前進。在二月至四月是以建立省署機構爲主,五月間準備全國司法會議所需要的廣東方面的司法材料,結合業務進行學習,七月開始辦理案件,八月以後至年底這一期間,是集中力量有步驟地處理幾個較重大案件,突破重點,打開局面。與此同時,並參加清理積案犯等工作工作中積累了 一些經騐,打下一九五一年工作的基礎。

  (一)省署直接辦理的案件

  半年來由省署直接辦理的案件共五十五宗,以違法亂紀、貪汚舞弊案為最多,其中較典型者,有新會梁哲民案,省粮食局第八加工廠羅家寶案 ,華南運輸公司黃超案等十一案,這些案犯都是省、市、専、縣、機關及其所屬業務部門中的科股級幹部,大部是獨立單位的負責人。因此,雖然 辦案不多,但對於保障共同綱領第五、第八、第十八條之實施,其影响和作用却是重大的,尤其在上述典型案件中的前三者,是本署七八月以後各個月份中的重點案件,茹將三個典型的案件畧述如下:

  (1)新會縣井根鄕鄉政組長梁哲民被控違法亂紀亂打亂殺案。案情情複雜性質嚴重,本署派出第二科科長下鄕協同進行辦理該案,査被吿爲井根鄕政權負責人,一貫官僚習慣氣甚重,脫離羣衆,執行政策發生偏差,地主 、惡霸份子便利用其弱點,鼓動羣衆包圍鄕政府,次日,被吿率領武裝實 行鎭壓,搜繳民槍時誤殺一小童,事後地主、悪霸印製控訴書,散發全省以至中央各機關,企圖擴大這一事件打擊政府,我們辦理此案的方針是處分梁哲民,以教育幹部,端正政策,同時根據事實,掲破地主、惡覇的陰謀,實鎮壓,以教育和發動羣衆,鞏固鄕村政權,提高政府威信。經過調査研究後,舉行公開審判,參加羣衆千餘人,結果判處梁哲民五年徒刑 ,撫䘏死者家屬,同時扣押與懲辦造謠煽動的惡棍,並將此案辦理經過在粵中人民報上發表,藉以擴大宣傳和影响。

  (2))羅家寳集體貪汚案,在九月間,全省正在實行統一財經之後, 厲行反對貪汚浪費,過去由於麻痺而隱藏過的貪汚案件,被陸續發現了,但還沒有受到嚴厲懲辦,因此,辦理這件盜賣公粮集體貪汚七千餘萬元的案件,是採取嚴厲懲辦的態度,判處主犯死刑,在公審大會上集中省、市 、縣機關幹部數百人,方副主席、梁副市長也到塲講話,由檢察長親自起訴,事後並在穗港各報上,擴大宣傳,作爲反貪汚的典型案件,並籍此以展開反貪汚運動。

  (3)華南運輸公司黄超違法亂紀、舞弊營私案。接着羅家寳案,後在財經部門連續辦了六件貪汚案中,以黃超案最爲嚴重,該案的性質,第一是領導思想與立塲問題,領導上不是倚靠工人階級,而是信任國民黨時代與官僚勾結控制水上運輸的投機商人流氓惡霸,第二是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違法亂紀,黄超身爲副科長,利用職權,勾結私商,舞弊營私,違法瀆職,已被撤職,並判處一年徒刑,在辦理過程中,商業廳及所屬專業公司,開了多次反貪汚大會,用事實去敎育和提高幹部加强幹部保護國家財富的觀念。

  (二)覆核案件的情况

  由省府交辦審核案件,及其他部門交來審核案件共二百二十案,反革命案件佔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判處死刑者XXX人,這些案件都是縣法院、專屬呈省府在主席批准前交來復核的案件,對於這類案件的審核,我們是採取嚴厲鎮壓又認真負責的態度,糾正曲解寬大政策的偏向,半年來經我們審核的反革命案件認爲判虑過輕而提出改判意見加重徒刑者十四件,由徒刑改爲死刑者十件,如鄒價人案,該犯在大革命時曾謀害中共特委等,後來一直做反動鄕長十多年,罪惡昭彰,專屬認爲是「解放前」「舊賬」,僅判四年徒刑。東江方挺羣案,該犯歷任僞營長、縣戡亂會副秘書長等職,解放後指使爪牙焚燬公路橋樑,原判五年,省院改判七年。 羅祥案,該犯是大革命時叛逆,參加多次「圍剿」,一九四五年後出任僞自衞隊長與東縱作對,估計被殺害密達二百人,原判二年,省院改判七年 。又新興趙仕榮等案,該犯等多次帶隊冼刦革命村莊,殺害革命同志,省院同意原判三人均五年徒刑,這些案犯本署均認爲判刑過輕改判死刑。此外幷糾正祇强調首要而忽視極惡份子與片面成份觀點與人道觀點,如認爲 「年老可憫」而主張釋放,「未遂犯」主張寬辦等。

  (三)日常行政及其他工作

  (1)基本上已建立工作制度,會議、保密和請示報吿制度。

  (2)到東江專區進行政策紀律檢查,在四月間依照省府檢査工作計劃由檢察長率領東江區政策紀律檢查組,鄕檢查,除一般檢查外,着重檢查上沙事件(帝國主義利用敎會,勾結惡霸進行暴亂破壞的陰謀)。並對東江司法方面作了初歩的檢查。

  (3)淸理積壓案犯,在八月間,省府根據中南的指示,組織淸理積案委員會,本署除了參加該委員會工作外,並派員率領一個工作組到西江專區從事實際淸理工作,獲得相當成績。

  (4)參加省第一屆人代會工作,並派出幹部,參加土改工作。

  (5)和公安法院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了聯系,並參加了全省性公安會議,及棄他有關的會議。

  (6)將中南分署會議决議,全國司法會議李副檢察長報吿及有關於檢察問題,在幾次幹部會議上,政府刊物上,人代會上,作了傳達和報吿。

  (7)搜集和整理了一部份司法材料。

丁、檢討

  (一)優點方面

  (1)基本上掌握了嚴厲鎭壓反革命的精神,貫澈鎭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這表現在上述大半年來所辦理與改判的案件上對下面的指示上 ,同時對於右的偏向與舊的司法觀點作了批評與糾正,基本上是起了檢察作用的。

  (2)辦理案件與日常工作的處理是有重點有步驟地由小而大,穩步前進,逐漸克服了困難,積累了 一些經驗。

  (3)主動配合全省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使檢察工作能服從全省當前任務,又可使工作不致陷於孤立和脫離實際。

  (4)主動發現案件,(但因主觀力量不够,還不可能將發現的案件都去辦理,祗能有重點的辦理)並主動地和有關部門如公安、法院、黨的紀檢會、工會聯系,這樣,對於案件的偵査硏究,更能全面。

  (5)辦理案件,一般沒有久壓不辦的現象,並保持愼重負責的精神 ,主要案件均由科長親自作實地的深入調查,同時使被吿作充分的答辯,反覆調查硏究,所以案件一經起訴,大致都是肯定了的。

  (6)懲治與敎育相結合,審訊案犯,採取說服敎育,啟發思想的辦法,偵査與發動羣衆(如各種羣衆大會)相結合,在兩次公審的案件中, 都收到教育的效果。

  (二)缺點方面

  (1)沒有很好發揮主觀能動性,爭取主動,克服檢察機關所存在的困難條件,創造新的條件,開展工作,由於思想上以爲幹部少,經經騐, 制度未明確,負責方面對於檢察機關沒有足够的重視,而不敢放手,致陷於被動和等待的狀態,瓣理案件在七月以後才正式開始,由於這種情況同時也就引起幹部的不安心。

  (2)力量配置不够科學,各科室配置的幹部,强弱懸殊,對業務的配合和開展,也受到一些影响。

  (3)幹部一般是好的,團結的,我們對新舊幹部的敎育團結工作做得仍不够,今後仍要加强。

  (4)業務學習沒有很好計劃,成績很少。

  (5)對上級雖經常請示報吿,但在八月間辦理積壓案犯工作,未能出席全國司法會議,是一個損失。

  (三)幾點主要經騐

  (1)從檢察工作的收穫與效果,說明檢察機關是能够起着檢察的作用,而不是可有可無的。爲使檢察機關更能發揮其作用,領導上必須重視,井配備適當數量和政治質素較高的幹部。

  (2)辦理案件,必須有明確的階級立塲,才能分淸敵我界限,掌握政策,糾正偏向,必須從政治上全面認識問題,解决問題,不要單純在技術上兜圈子,這樣才能擺脫舊司法觀點與舊司法作風的影响。偵査案件, 必須走羣衆路綫,才不致給片面的口供和材料所蒙蔽。

  (3)幾個時期的工作進展情況說明工作不可躁急,也不能等待,只要掌握重點,邊做邊學,從工作中積累經騐,才能創造新的工作條件。

  (4)不要爲辦案而辦案,必須配合當地的中心工作,通過瓣案去檢查政策思想,糾正幹部偏差,並以懲治與敎育相結合。

戊、對今後工作的意見

  根據一九五〇年的工作經驗以及廣東的具體情況,必須加强檢察機關 ,才能担負起鎮壓反革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任務。

  目前檢察機關所存在的問題最基本的是幹部問題和檢察工作制度問題 ,尤其是前者。

  因此一九五一年的工作任務應該是:在一九五〇年的工作基礎上進一 步加強檢察機關,以貫澈鎮壓反革命配合土改,茲將幾項主要工作意見提时於下:

  (一)加强檢察機關,重點放在建立縣、市檢察署,這是檢察工作的基層組織,也是直接瓣理案件的執行機關,祇有縣、市檢察署建立,我們才算脚跟到地,有了基礎,我們計劃在一九五一年六月前建立三十個縣、 市檢署,先從甲等縣建起,其次是普遍建立專區檢察署與加强省署(首先配備檢察員),希望中央早日確定省、專、縣檢察署編制人數。

  (二)關於幹部問題,希望領導上下决心分配適當數量的幹部作骨幹 ,能在六月以前從省、專、縣中抽調三十至五十個科級幹部,到三十個縣 、市去當正或副檢察長,十個處級幹部到各專區負責專區檢察署正或副檢察長,同時在各大學畢業學生中抽一批知識份子經短期學習後分發各縣工 作。

  (三)關於明確規定檢察工作制度問題

  (1)明確規定檢察工作的制度,首先是和公安、法院的關係,偵查審核與起訴的職權,我們和公安、法院,還不能起着分工合作的作用,今後應該加强幷改正現在存在着的一些缺點。

  (2)對於反革命案件的處理,我們主張由省府、撿察署、公安、法院各派一人組成一小組共同審核,然後呈省主席批准埶行。

  (四)召開全省司法會議,我們擬與省法院共同籌備召開全省司法會議傳達中央指示和各種政策决定,了解情況,交流經騐,解决某些必須解决的問題,其中心放在傳達政策,糾正偏向,敎育幹部,樹立革命的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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