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定工作報吿制度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十日粵辦研字一七一號)
過去一年來,本府所屬各單位對請示報吿制度的執行很不正常,除水利局、財政廳、交通廳、民政廳、珠江專署、東江專署、海豐及新豐縣人民政府等單位完全或基本按照制度執行外,其他各單位多不按照制度執行。甚至完全漠視。此種現象如不切實糾正,將使本府無法及時了解與掌握全面情況,嚴重地妨礙工作的推進。茲特根據政務院「關於工作報吿的暫行規定」,幷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製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工作報吿制度的規定」(草案),希自本年二月份起,切實遵照執行。
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工作報吿制度的規定」及你處過去一年來執行請示報吿制度統計表各一份。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草案)
(一)本府各委、廳、會、局、院、署、行各專(市)、縣人民政府應送本府的報吿及份數如左:
甲、各委、廳、會、局、院、署行:
(1)工作週報按期報送,每次送四份。
(2)工作月報每月一次,送五份。
(3)半年及一年工作總結送六份。
(4)重要會議紀錄送四份。
(5)專業會議報吿每個專業會議包括三種報吿:(1)會前籌備報吿;(2)會議日程報吿;(3)會後總結報吿;前兩種送一份,後一種送四份。
(6)專題報吿送四份。
(7)重要資料送六份。
乙、各專(市)縣:
(1)每月工作簡報(將一個月內所作的幾件大事列報)五份。
(2)每兩月工作綜合報吿送五份。
(3)典型事件報吿送六份。
(4)半年及一年工作總結報吿送五份。
(5)重要資料每月彙送一次,送四份。
(二)各項報吿應遵照左列限期報送:
(1)週報於次週二日前送出。
(2)月報於本月二十五日前送出。
(3)兩月綜合報吿逢雙月二十五日前送出。
(4)總結半年總結須於七月十五日前送出,一年總結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送出。
(5)典型事件及重要資料可隨時報送。
(三)各項報吿須簡單扼要,印刷淸楚,紙張大小一律以白報紙十六開爲準(雙頁者按八開摺成)。
(四)一般報吿與資料投送本府辦公廳;機要密件信封外應註明「機密」字樣。
(編者按:附表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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