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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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定工作報吿制度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十日粵辦研字一七一號)


  過去一年來,本府所屬各單位對請示報吿制度的執行很不正常,除水利局、財政廳、交通廳、民政廳、珠江專署、東江專署、海豐及新豐縣人民政府等單位完全或基本按照制度執行外,其他各單位多不按照制度執行。甚至完全漠視。此種現象如不切實糾正,將使本府無法及時了解與掌握全面情況,嚴重地妨礙工作的推進。茲特根據政務院「關於工作報吿的暫行規定」,幷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製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工作報吿制度的規定」(草案),希自本年二月份起,切實遵照執行。

  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工作報吿制度的規定」及你處過去一年來執行請示報吿制度統計表各一份。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草案)

  (一)本府各委、廳、會、局、院、署、行各專(市)、縣人民政府應送本府的報吿及份數如左:

  甲、各委、廳、會、局、院、署行:

  (1)工作週報按期報送,每次送四份。

  (2)工作月報每月一次,送五份。

  (3)半年及一年工作總結送六份。

  (4)重要會議紀錄送四份。

  (5)專業會議報吿每個專業會議包括三種報吿:(1)會前籌備報吿;(2)會議日程報吿;(3)會後總結報吿;前兩種送一份,後一種送四份。

  (6)專題報吿送四份。

  (7)重要資料送六份。

  乙、各專(市)縣:

  (1)每月工作簡報(將一個月內所作的幾件大事列報)五份。

  (2)每兩月工作綜合報吿送五份。

  (3)典型事件報吿送六份。

  (4)半年及一年工作總結報吿送五份。

  (5)重要資料每月彙送一次,送四份。

  (二)各項報吿應遵照左列限期報送:

  (1)週報於次週二日前送出。

  (2)月報於本月二十五日前送出。

  (3)兩月綜合報吿逢雙月二十五日前送出。

  (4)總結半年總結須於七月十五日前送出,一年總結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送出。

  (5)典型事件及重要資料可隨時報送。

  (三)各項報吿須簡單扼要,印刷淸楚,紙張大小一律以白報紙十六開爲準(雙頁者按八開摺成)。

  (四)一般報吿與資料投送本府辦公廳;機要密件信封外應註明「機密」字樣。

  (編者按:附表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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