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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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別完成土改的縣份,在必要時,

可自行印發土地房產臨時執照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二月十日

粤民建創字第五三號通知)


  關於本省十一個土改縣和其他各縣試點區鄕(村)在土改完成後,頒發土地房産所有証問題,前經本府於一月七日以粵民建府字第十三號通知各專、市、縣有案。查土地証的頒發,是一件繁難細緻的工作,在一縣範圍內,土地房產經已分配,所有遺留(如典當、界綫、歷史上糾紛等)問題,確已得到解决,地權才算最後確定,然後發給土地証,不可草率, 確定地權,隨便發証,使糾紛擴大,結果不但不能穩定羣衆的生產情緖, 反而會造成羣衆思想上的混亂。因此,各地對發証工作,必須愼重。現本府關於「發証指示」「發証暫行辦法」「塡証說明」等文件,正在草擬呈請中南核示中,在這種情况下,即將完成土改工作的個別縣份,爲了穩定土改後農民的生產情緖,及時做好春耕工作,在必要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况,自行製定土地房產臨時執照,印製頒發。又各土改縣及各試點區鄕所需土地証數目多少?預計何時可發正式土地証,希即查明,直接電吿本府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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