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府直屬機關使用幹部和
新增幹部的幾項决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次
行政會議通過二月一日粤民仁創字第二六號發佈)
關於使用幹部和新增幹部問題,省府第四十五次行政會議决議:「一、對於本府調派各部門的幹部,各廳人事科均應切實負責審查研究,提供意見,適當配置;二、各單位如有新增幹部,必須事先將充分材料呈請省府審核,經批准後方能任用,否則,除不准報銷外,並予處分。」爲使該項决議貫澈執行起見,特具體規定如下:
一、科級以上幹部之任命,應詳細塡報「呈請任命簡歷表」及「行政人員登記表」各一份。先送省府民政廳審査硏究,提出意見,分別呈請本府或轉請中南、中央批准任命之。幹部之調動、提升,亦應照此手續分別呈請上級機關批准辦理。任免相當區級之人員,應送交省府民政廳審核批准;區級以下幹部之任免、調動、提升事宜,應經各單位人事科(股)先行審査,送交各該單位首長批准並送民政廳存案。
二、經本府調派之科級以上人員,各單位不得隨便更動其職務,如調派人員職務未决定者,應先由各單位人事科(股)審查提出意見,經各該單位首長批准,然後分配其工作。任命手續,應依第一條辦理。
三、各單位如因工作需要而吸收個別人員參加工作者,參加工作之本人須塡具詳細履歷及自傳,並有適當人負責介紹,經過人事部門之審査同意,各該單位首長之批准,然後辦理,凡任用人員,各單位人事科(股)應在工作中負考核審在之責。
四、以後各單位,如因幹部無法解决,須招收訓練時,應事先報吿,並將招收簡章、訓練計劃、擔任訓練工作人員、經費開支等,隨同送至民政廳硏究,簽經主席核准或提付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才得辦理。
五、今後新增人員除遵照以上手續辦理外,並須切實依照編制員額辦理,不得擅自增加人數,未經上述各條手續任用之人員或隨便增添員額者,除不准報銷外,並予一定批評或處分。
六、各單位派往各專區(市)工作之幹部,須統一由省府介紹,不得直接介紹前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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