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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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代耕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頒佈)


  一、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居住農村者佔百分之九十,本部頒佈之優撫條例規定應『採用代耕辦法,帮助其解决生產中的困難』,各地必須認眞執行,作爲衡量擁軍優屬工作好壞的主要標準。

  二、必須在春耕之前予以佈置,以免影响耕作。凡已有代耕工作的地區,應總結去年經驗,檢查所用辦法之得失,使今年的佈置更妥當周密;新區應依據地區特點,佈置建立這項工作;災區春耕應着重解决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的困難,組織羣衆與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的互助。

  三、代耕的方式很多,一般以固定方式爲較好,使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土地有專人或專組負責耕種。但必須認識代耕是一種社會互助行爲,不能單純看作勞力負担。不斷啓發羣衆的政治覺悟,是作好代耕工作的前提。應克服平均主義思想,一方面敎育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自立生產,凡有勞動力能自行耕種者,不應享受代耕,以便集中力量代耕無勞力的貧苦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的土地;另一方面敎育羣衆積極認眞地進行代耕。代耕由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力畜力執行,原則上以村,或以區爲單位,不應冒然採用以縣爲單位的統籌辦法,凡已採用者,應總結得失,决定繼續採用或改變。

  四、代耕應依季節經常檢查,交流經驗,使工作後以改進,並隨時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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