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南區減租條例疑義的解答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九日會土字第〇一五〇號發出)
(一)減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一律按年成决定常年應交租額」,係指佃戶在交租時,應以原定常年交租額,再根據本年實際年成收穫,加以評定後再行依法減租與交租。例如:原定常年租額每畝三石谷,如本年年成十成收,即可按原定常年租額不變,予以減租後交租。如本年年成不好,只收六成,則將原定常年租額每畝三石谷,按實際收成減低爲一石八斗谷,再行依法減租與交租。但各地在執行時,必須注意在評年成發生過左或過右的偏向,如果某些地方原來習慣即爲死租制,或經過今年减租後已依法改定租額者,且當地本年年成很好,羣衆大多數願意,亦可准予依原定租額執行。
(二)二五減租後是否再以三七五限租問題,因爲本區大部地區多爲對半租,且在一二年內實行和完成土地改革,爲了便於減租運動的進行,所以此次減租條例規定的精神,是在一般地區即只按原租額實行二五減,但如有的地區經過减和,已有三七五限租習慣,或者有的地主原定租額過高者(如倒三七,倒二八者),則可經過縣人民政府批准,仍按照原習慣實行三七五限租。
(三)機關、學校、團體等公田所有之押金,亦應退給原承佃農民,同樣可按減租條例之規定辦理,處理時得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較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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