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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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陸豐縣南塘區雙坑村因勸阻賀神

演戲槍傷民衆及毆傷區、鄉長事件的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七日粤辦硏字第二O四號通知)


東江專署幷轉陸豐縣人民政府:

  廣東軍區政治部轉來東江軍分區一九五O年十二月廿六日的報吿,關於你縣南塘區雙坑村因勸阻賀神演戯,槍傷民衆及毆傷區、鄕長事件的經過情形,我們認爲這情况是嚴重的。但迄今爲止,還未見你署及你縣將是項情况報來,從這一事件的發生,說明了我們對基層幹部缺乏敎育,沒有明確的指出那些是當前的主要工作,必須大力進行,那些是次要的,應當靈活地密切地與之結合進行,又那些是目前可以和應該緩辦的,就留着將來去辦。根據中央、中南和省府的指示與你們當時當地的具體情况,是大力發動和組織羣衆生產備荒、交粮、滅租、淸匪、肅特、反霸、健全基層組織,鞏固人民專政,開展抗美援朝與土地改革運動,而不是反拜神反迷信,尤其是帶有羣衆性歷史性的賀神演戯事件,更應慎重對待待,不能魯莽急燥,輕率制止;另一方面,你們平時對自己轄區內的情況了解與掌握也非常不够,甚至相當麻痺,這是危險的。這次賀神演戲從籌備至演出的一段長時間內,如果我們與羣衆有密切聯系,必能及時發覺,適當處理:事前對被欺騙的羣衆進行耐心的說服敎育,對陰謀活動的壤份子,則分別予以揭露、管制和懲處,事情也不致鬧到如此嚴重。從這一事件的敎訓中,應引起我們加倍警惕!

  我們認爲迎神賽會,已成爲羣衆性的習俗,在鄕村幾乎是年年都有的事,各專、市、縣人民政府應採取怎樣的方針和熊度來對待這一問題,是應當早有認識、决定幷傳達和貫澈到基層組織中去的,區、鄕政府不能也不應生硬地亳不顧及羣衆情緖及覺悟程度,當塲進行阻止。必要時只能通過其籌備會的負責人,及農會骨幹作適當的勸導,如果羣衆堅持要演出,就只好讓他們演出。因爲可以預料得到在這種塲合進行阻止,很難收到實效,就算沒有匪特從中挑撥,也不容易把羣衆勸止的。當勸止無效,羣情開始激動的時候,我們就要勇敢地退讓,先答應羣衆的要求,再作治安上的佈置。嗚槍制止,不但對壊份子起不了鎮壓作用,反而使我們脫離羣衆,甚至造成與羣衆正面衝突,給匪特製造暴亂的機會。雙坑村事件,就是一個慘痛的經驗敎訓。

  鄕村中的迷信習俗,是在一定的歷史進程中產生,將來也會隨着歷史的進展而歸於消滅。這就是說,當廣大農民翻了身,政治與階級覺悟提高後,迷信習俗就會逐漸破除。今天我們只能審愼地細緻地進行適當的宣傳敎育,如果不是因迷信行動而嚴重地影嚮治安時,不宜也不必强行制止。

  此案必須根據依靠貧僱農,團結中農,爭取落後份子,孤立頑固份子,集中火力,打擊少數反動份子的方針,愼重處理。對被欺騙的羣衆,應着重反覆解釋敎育,對被槍傷的民衆,應妥爲醫治與撫慰;而對爲首煽動的匪特惡覇份子,則必須淸査出來,依法嚴懲。但要向羣衆說明和揭露匪特惡霸份子的罪惡,使其無所施其挑撥、破壞的陰謀,幷從而發動與團結廣大羣衆,健全基層組織,鞏固人民專政。

  以上意見,係根據東江軍分區簡單的報吿而提出的,這只是一般的原則的處理方針,至該鄕鄕長,對該村民衆籌備賀神演戲,必有所引,爲何不在事前進行說服勸止及請示上級,爲何臨時又不顧羣衆情緖及覺悟程度,不顧政府威信,公然當衆鳴槍制止,造成慘劇,是完全出於幼稚無知,抑或別有原因,均責成專署會同縣府深入調査,妥爲處理,幷速將此案始末及具體處理辦法詳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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