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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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北江專署半年來工作總結的批覆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O年十二月廿五日辦硏字第四一二五號批覆)


北江專署:

  對你署「半年來工作總結報吿」,基本上是同意的,惟其中有若干問題,應該考慮:

  一、對幹部的認識與使用問題:「一般表現南下的幹部政策水平較高,原則性責任心較强,但帶敎條主義與經驗主義;·······」這様提法,我們認爲是不妥當的,對幹部之間的團結也沒有好處的。幹部能否團結,關鍵在於領導,因此,領導思想上,應首先認識解放初期,幹部來自四面八方,或由於對地方情况不熟悉,或由於政策水平較低,原則性責任心較差,因此處理問題也可能有某些不够週密和不甚融洽的地方,但這只是暫時的、個別的。各級負責同志必須承認南下幹部长期在中央直接領導下,久經鍛鍊,政策水平較高,原則性责任心較强,這是非常可貴的,必須好好敎育和組織地方幹部虛心向南下幹部學習,幷多多帮助南下幹部分析和了解當地情况,從而引導與鼓勵雙方取長补短,互相學習,互相尊重,才疏使團結更臻緊密,工作做得更好。如果把南下幹部簡單地看成是「一般都帶有敎條主義與經驗主義」,則對幹部會引起嚴重的不良的影响,幷妨碍今後的團結。對幹部的使用問題,你們把經過整風的幹部,「好的派區鄕搞政權工作,作風思想有問題的準備組織工作隊參加秋徴」。你們的意思是想把思想作風有毛病的幹部放到下層的實際工作中去鍛鍊,本意是好的,但忽畧了工作隊是天天與羣衆見面,是最接近羣衆的一環,如果都把這樣的幹都派下去,對羣衆對工作可能發生怎樣的影响,你們則未加考慮。征粮是一件繁重的任務,應儘可能多配備些强有力的幹部去掌握,而你們則把這繁重的任務交付於「思想作風有問題的幹部」去担負,道是非常不妥的,你區去年征糧任務之所以不能完成(僅完成百分之三十二强),是跟這一錯誤的領導思想分不開的。

  二、關於匪特惡霸的公審問題,過去由於各級人民法庭及其他審訊機構未建立,爲了擴大影响及敎育羣衆,各地多採用羣衆大會公審形式,現在情况不同了,人民法庭及各級公安司法、軍法等機構已相繼建立,今後必須分別運用這些機構對匪特惡霸份子作有秩序的鎭壓,羣衆公審大命形式一般不宜採用。過去的經驗証明,如果沒有强有力的組織領導,進行羣衆大會公審,常常會出亂子,陷自己于被動。你們毫無區別地「對匪特惡霸普遍進行公審」的做法,是不妥當的。

  三、你們說利用「犯人審犯人」,但如何審法则未作詳細說明,我們認為利用犯人審犯人的做法是不妥當的,至利用「犯人敎犯人」,「犯人管犯人」,也要看具體情況,愼重考慮,一般不能採用。有些地方因爲利用犯人管犯入,曾先後發生逃跑,越獄及引起羣衆不滿的現象。

  四、關于文敎方面,你們初期的敎師硏究班「有些中學敎師認爲我們強迫反省大會,實際上就是公審」。這樣的反映,應該引起注意,敎師的學習改進,應當是較長期的,不能操之過急,用「三査」「審幹」或强迫反省的生硬方式都是不安當的。

  以上意見,希硏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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