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翁源等縣人民法院一九五零年先後發生犯人脫逃案件的通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八日粤法字第二十九號通報)
現據本省人民法院彙報所屬翁源縣等人民法院看守所,一九五O年先後發生犯人脫逃案件十六宗,共逃人犯三十六名,這種事件的發生,說明了本省監所制度初期不够健全的情況,其中更有幾起脫逃情節的嚴重疏忽,充分表現了負責監所的幹部思想上的麻痺,如:(一)翁源法院看守所派看守黃强帶同殺人案未决犯丘德才挑生產成品往墟市發售,該看守自己將出賣成品所得之稻穀挑囘看守所,單留犯人在市塲看管貨物,致給犯人一個安然逸去之機會。(二)海豐縣公安局看守所,派武裝人員二名帶同司法犯一人帶路搜繳埋藏之槍械,途中犯人騙說大便,就被潛去無踪,這樣以兩人武裝看管一犯,亦被其逃跑,實屬極度疏忽。(三)龍門縣法院看守所,對監房不注意檢査,被犯人暗藏柴刀、剪刀、鐵釘等利器,夜間挖墻羣逃,幸及時爲値勤看守察覺,當時擊斃一名,翌晨捕獲二名,在逃二名,這樣犯人匿藏利器其危險性不特便利了其脫逃的機會,且可能因此發生更嚴重的流血事件。(四)防城縣法院寄押縣政府警衛連看管的人犯,夜間毀窗逃跑七名,當時竟未發覺。(五)欽縣法院看守所,派搶劫未决犯外出做工,不加看管,致被逃飽,這無異是給犯人一個方便脫逃的機會。其餘尙有蕉嶺、英德法院的脫逃事件亦在監內發生,均屬管理疏忽, 與幹部思想麻痺,其情節相當嚴重。
此外順德縣法院看守所,因到遠離監所約十華里之大榮農塲墾植甘蔗,先後逃跑犯人四名;澄邁縣法院因午夜颶風襲所,防範不週,逃犯三名;高要法院因搬遷看守所搬運傢私繁忙間,被逃犯二名;仁化縣法院看守所人犯在監外生產,亦發生逃犯事件,均係防範不周,難辭疏忽之責。
以上發生逃跑犯人之各單位,固應切實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幹部警陽,加强戒護,以免今後此種事件再度發生,其他各級人民政府暨公安司法機關,亦應吸取此種經驗,保證此類事件不再發生。對玩忽職守,必須追査責任,酌情議處。
其次這些犯人脫逃案件,多非當時專案報吿其主管省法院,係事後在其他報吿中所反映,然後由省法院着其補報。此種不重視及時報吿制度之結果使,上下級脫節隔閡,致領導方面不能及時了解各級工作情況,作有效的糾正與帮助,以後對請示報吿制度務須重視並切實執行。
希即知照並轉所屬知照爲要。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