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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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實行土改地區典當問題可比照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辦理的通令

(廣東省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二月廿四日

審民字笫五四一號通令)


  關於農村典當問題,在實行土改的地區,應依廣東省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在今年未實行土改的地區,應依政務院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即如:依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精神,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將田地房屋典與他人者,除業已轉成買賣關係或出典年代久遠或典約公平典期屆滿多年不贖等情形外,如受典人為地主應無條件退囘,受典人爲富農應自受典時起計,其收益已達典價本利兩倍的應無條件將典物退囘出典人,否則比照第二條規定辦理;農民間或農民與其他勞動人民間的典當,繼續有效。

  希即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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