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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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查農業稅政策調劑畸輕畸重

進一步貫澈合理負擔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七日粤財行字第二O號發佈)


  一九五O年全省農業稅總任務已勝利完成,這是由於黨、政、軍、羣全體同志一致努力和廣大農民熱烈支持的結果。征糧任務勝利的完成,不僅對加强國防建設,鞏固物價隱定,發展生產等打下了雄厚的物質基礎,也因爲經過了一年來的合理負擔的鬥爭,大大提高了廣大農民的覺悟程度,嚴重打擊了地主階級在農村的威風,爲今後農村改革建設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但由於秋征時間緊迫,擠黑田運動,在大部份地區未能很好開展,地富仍隱瞒着大量黑田,將負擔轉嫁於農民。個別地區對任務分配,未能適時合理調整。因此在不少地區,就形成了各階層各戶之間的畸輕畸重現象。爲了進一步貫澈合理負擔政策,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本下列原則進行檢査與調整:

  (一)結合各種羣衆運動繼續向地、富展開反不公、反轉嫁鬥爭,査出地富隱瞞之黑田黑產,追收其應交之負擔,個別嚴重者可按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第廿七條規定予以懲處。追繳出之公糧,在未完成任務地區除部份頂交任務外,其餘完全用於調整減輕農民或過重戶之負擔。在任務已完成地區,追繳出之公糧,主要用於調整輕重。

  (二)預收上期租之公嘗田,其負擔已由農民代交者,應發動農民追囘所交五O年上期租額,以補還農民所代交之公糧。

  (三)在農民代地主交糧中,有些地區不分地主大小,而按同一比例代交,致牽連小土地出租者或孤寡戶出租土地者負擔過重,大地主和瞞產瞞租之不法地主負擔過輕的現象,應即根據實際情呪,參照稅率做適當調整,以求負擔之公平合理。

  (四)澈底淸理農業稅任務:

  1.一九五O年任務尙未完成的地區,應貫澈悉數入倉精神,繼續征收,不能當做尾欠處理,以求負擔的公平合理和杜絕今後征收工作中的拖欠現象。因此對地富大戶尙未交淸者,應堅决追收,頑抗者,依法嚴予制裁。農民尙未交淸者,亦應敎育說服,限期交納。但對確無力負擔之貧苦農民、貧苦烈軍工屬或孤寡戶,依稅法規定予以减免,以掃淸今後征糧工作中的障碍。

  2.受災嚴重,致無法完成任務的地區,應根據中南財委之規定,由專署批准予以減免。(但總任務未完成地區,須經省批准。)

  3.一九四九年尾欠,一般應予豁免,但對有意拖抗和有力負擔而漏征之地富,仍應酌予追收。以上各點,希立即硏究執行,並將情況隨時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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