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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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徹査稅收金庫與公糧的命令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三日發佈)


  一年來我們財政工作上獲得了許多成績,完成了中央所給予的任務,而且超過了任務,但是在收支制度上還存在着嚴重的問題,如各種稅收的徵起數與解庫數有很大的差額,稅欵上解不及時,金庫科目不明晰,以及糧食收支賬目與庫存數目呈現嚴重的混亂不淸現象,以致使財糧的掌握與管理,調度與運用,發生問題。為了做好年終淸算整理工作,貫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决算制度,預算審核的决定」,必須大力組織人員,進行一次大規模的、普遍的、澈底的淸查,爲一九五一年度財政工作奠定良好基礎。這是一件具有重大意義的財政措施,各級政府、各級財委、各級財政部門、各級糧食、稅務、金庫系統,均應重視這一工作,認眞負責貫澈執行。茲具體規定如下:

  一、淸査範圍,爲各級徴收機關(包括財政部門、糧食局、稅務局、海關、鹽務局)以及各級金庫、糧庫(包括折徵物資)。

  淸査重心爲一九五零年度財政收支槪算範圍內的現金及公糧收支賬目與實際結存數字,(至各省(市)在槪算內中南财政部所撥糧欵及實際收支結算,基本上由各省(市)自行淸理,並將收支結算及最後决算按照中央規定上報)茲將具體項目列下:

  甲、現金收入:

  1.各種稅收;

  2.關稅;

  3.鹽税;

  4.公繼代金(包括公糧變價)折徵實物變價;

  5.其他收入。

  乙、公糧收入(包括折徴物資);

  1.一九四九年底止結存上解數;

  2.一九五零年夏徵數;

  3.一九五零年秋徵數。

  丙、支出方面:

  1.金庫及粮局,經中南財政部辦理正式支撥手續支撥數字;

  2.金庫及糧局,經中南財委(或財政部)批件,電報支撥或預撥手續,由各省動支,尙未補辦正式手續數字;

  3.金庫及糧庫已取得正式支撥手續,但尙未撥淸的暫存數字。(即已撥未領部份)。

  4.金庫及糧庫未經中南正式支撥,但已動支或借支數字;

  5.各項收入在納庫前(金庫及糧庫)即被動支或借支數宇。

  丁、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實際庫存數(按中央規定,凡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入基層庫者,即在一九五一年轉報上級庫,仍應按一九五O年收入記賬)。

  二、淸理步驟:應先淸査現金收支(主要爲稅收與金庫賬目)淸理結束後,在淸査糧食征收、支撥數及應結存數與實存數。

  淸査辦法:由基層經征機關及基層金庫、糧庫(包括折征物資)逐級淸査,直至省為止,由省彙總轉報中南財政部。

  淸理現金收支及稅欵,應將中央稅與地方附加劃分淸楚,不得混淆,關於地方附加收支部份,由各省(市)自行淸理,幷彙報中南財政部。

  淸理糧食(包括折徵物資)原則上應將中央糧與地方附加糧劃分淸楚,如入庫時混在一起,未經分別入庫,祇能先將庫存糧食全部凍結(在一九五一年必須支撥者,須經財政機關辦理正式手績,始得支撥,並記入一九五一年新賬上),澈底淸査,査淸收支及實存數,然後將中央糧與地方糧劃開,分別處理。

  淸査時,各級財政機關、糧局、稅局及金庫、粮庫之賬册表報及有關憑証文件,淸査人員得視需要隨時抽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如有隱匿短報虛報及假造賬目單據情事,一經査明,報由上級機關予以紀律制裁。

  三、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在預算範圍以內之經費,因上級撥欵撥粮不及時,因而週轉不濟或因戰爭急需,向各級徵收機關坐支,借支稅欵粮食,或因解放不久,軍管時期財政尙未做到統一管理,自收自用,未能上解等情形,均應由徵收機關取得借欵機關部隊正式憑證,逐級上報至省,由省編正式收據,並責成由省根據中央指示,負責淸理,然後報中南財政部進行結算。

  四、各級財政稅務粮食機關及金庫、粮庫、均應遵照政務院「關於一九五O年度財政收支進行年終淸理决算指示」及根據收付實現制,辦理一九五O年度决算,並從一九五一年度一月一日起另立新賬,將上下年度財政收支賬目,嚴格劃淸。

  五、此項淸査工作,應由省(市)財委負責領導,並督促與組織財政、稅務、粮食、金庫等系統大力進行,並由中南財委中南財政部抽調幹部編成工作組,分赴各省(市)在省(市)財委統一領導下進行淸査工作,各省均須大力組織人員派赴各專、縣進行清查工作。

  六、此次淸査工作,應抓緊時間,切實進行,限於二月底以前完成任務,各省(市)及工作組須將進行工作情況與進度,隨時用電話電報報吿中南財部,每一級淸査完畢,工作組應會同有關單位編造報表,共同簽名蓋章,逐級上報,一省淸査完畢,應總結經驗敎訓,並硏究今後健全制度及改進工作的具體方案,通飭執行。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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