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
(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六日公佈)
第一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除另行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徵收之。
第二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從價計徵,由消費者負担,以營業者爲代徵義務人。
第三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之稅目、代徵業別、稅率及起徵點規定如下:
稅目 |
代徵業別 |
稅率 |
起徵點 |
附註 |
電影戲劇及娛樂 |
電影院、戲劇院、雜技場、遊藝場、書場、歌場、球房(彈子房)及其他供娛樂之營業 |
百分之十 至 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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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票券價格計徵 |
舞場 |
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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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票券價格計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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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 |
中西餐館、菜館、旅館兼營之餐廳、承辦筵席之包廚及其他製備筵席供客食用之營業 |
百分之十 至 百分之二十 |
人民幣三萬元 |
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麵、點)計徵 |
冷食 |
冷食店、咖啡館及其他兼售冷食之營業 |
百分之十 至 百分之二十 |
人民幣一萬元 |
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計數 |
旅館 |
旅館、飯店及其他供客住宿之營業 |
百分之五 至 百分之二十 |
人民幣二萬元 |
按旅館每號房間之每日房金或宿費計徵 |
第四條 各省(市)人民政府應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按照當地實際情況,擬定適用稅率,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實施,並轉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 凡富有政治敎育意義之影片或戲劇,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期所指定之文敎機關審查證明後,稅務機關得准代徵義務人按原定稅率減半徵收。
第六條 代徵義務人之有關賬薄、單據及票券等,須由稅務機關編號蓋印,以憑査核。
第七條 代徵義務人於代徵稅欵時,應塡完稅憑證交紿納稅人,其代徵稅欵應依當地稅務機關之規定,按期彙交金庫。電影、戲劇及娛樂業,由稅務機關在所售票券上,加蓋稅局准予代徴戳記,不另塡發完稅憑證。
第八條 代徵義務人依照規定完成代徴手繽,並按期淸交稅欵者,稅務機關得由代徵稅欵內提給百分之一的手績費。
第九條代徴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淸交稅欵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處以應交稅欵百分之一的罰金。
第十條 代徴義務人如有包庇短徵,以多報少或侵呑稅欵等情事,除追繳偷漏之稅欵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金。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條表列各業,應於開業、歇業、改業、遷移或轉讓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違者處以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十二條代徵義務人如有違犯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情事,任何人均得舉發,經査實處理後,得以罰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獎給舉發人,並爲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稽徴辦法,由省(市)稅務機關依本條例擬定,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實施,並層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條例公佈後,各地有關特種消費行爲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五條 本條例目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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