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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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

(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六日公佈)


  第一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除另行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徵收之。

  第二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從價計徵,由消費者負担,以營業者爲代徵義務人。

  第三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之稅目、代徵業別、稅率及起徵點規定如下:

稅目

代徵業別

稅率

起徵點

附註

電影戲劇及娛樂

電影院、戲劇院、雜技場、遊藝場、書場、歌場、球房(彈子房)及其他供娛樂之營業

百分之十

百分之三十


按票券價格計徵

舞場

百分之五十


按票券價格計徵

筵席

中西餐館、菜館、旅館兼營之餐廳、承辦筵席之包廚及其他製備筵席供客食用之營業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人民幣三萬元

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麵、點)計徵

冷食

冷食店、咖啡館及其他兼售冷食之營業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人民幣一萬元

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計數

旅館

旅館、飯店及其他供客住宿之營業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二十

人民幣二萬元

按旅館每號房間之每日房金或宿費計徵

  第四條 各省(市)人民政府應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按照當地實際情況,擬定適用稅率,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實施,並轉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 凡富有政治敎育意義之影片或戲劇,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期所指定之文敎機關審查證明後,稅務機關得准代徵義務人按原定稅率減半徵收。

  第六條 代徵義務人之有關賬薄、單據及票券等,須由稅務機關編號蓋印,以憑査核。

  第七條 代徵義務人於代徵稅欵時,應塡完稅憑證交紿納稅人,其代徵稅欵應依當地稅務機關之規定,按期彙交金庫。電影、戲劇及娛樂業,由稅務機關在所售票券上,加蓋稅局准予代徴戳記,不另塡發完稅憑證。

  第八條 代徵義務人依照規定完成代徴手繽,並按期淸交稅欵者,稅務機關得由代徵稅欵內提給百分之一的手績費。

  第九條代徴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淸交稅欵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處以應交稅欵百分之一的罰金。

  第十條 代徴義務人如有包庇短徵,以多報少或侵呑稅欵等情事,除追繳偷漏之稅欵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金。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條表列各業,應於開業、歇業、改業、遷移或轉讓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違者處以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十二條代徵義務人如有違犯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情事,任何人均得舉發,經査實處理後,得以罰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獎給舉發人,並爲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特種消費行爲稅稽徴辦法,由省(市)稅務機關依本條例擬定,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實施,並層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條例公佈後,各地有關特種消費行爲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五條  本條例目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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