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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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財委的性質及職權等問題

批覆茂名縣人民政府財委會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二日粤經秘字第三號批覆)


茂名縣人民政府財委會:

  你會周鼎同志元月四日給華南財委的信已悉,茲逐項答覆如下:

  一、縣財委會是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份之一,受縣人民政府及專區財委的領導,幷依照中央財委會與上級財委會的旣定方針、計劃與决定進行工作,指導與監督縣一級財經單位,完成上級任務,定期向專區財委會報吿工作,幷可提出建議。

  二、縣財委會的組織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主任由縣委書記兼任,得視工作之需要設副主任,委員一般由各財經部門(如財政科、建設科、粮食局、稅務局、銀行、貿易公司……等)主要負責人兼任,在主任領導下定期召開財經會議,解决有關財經之各項問題。縣財委會只設秘書一人至二人,(包括在縣人民政府編製人數內,不另增加名額)不另設機構;秘書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專責處理日常主任交辦工作及整理統計計劃材料,你縣設秘書二人是合於規定的。

  三、縣財委根據幷爲執行上級財委所决定之方針、計劃、任務、决議、命令及指示行使下列職權:

  (1)指導縣人艮政府所屬財政科、建設科、粮食局、稅務局、人民銀行辦事處、合作社、及其他受縣人民政府領導的財經機關的工作。

  (2)審査有關於本縣各財經單位執行上級任務之具體計劃幷監督其實行。

  (3)負責進行本縣有關財政經濟資料之硏究調査、統計事項。

  (4)向專區財委作定期之財經工作報吿幷經常反映情況。

  (5)貫徹與宣傳上級財經政策。

  四、縣財委會的經費應在縣人民政府經費內開支。

  五、縣財委不對外署名發表文吿。

  六、縣財委會各種工作制度可按照上述原則自行擬訂。

  此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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