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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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水利委員會組織通則(草案)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O年十二月卅日農字三九一號通知頒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為祛除水旱災害,興發水利,特訂定本通則,以加強地方水利組織協助政府發展水利事業。

  第二條 地方水利委員(以下簡稱水利會)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之羣衆事業團體,辦理防洪、排水、灌漑、圍墾、水道、水力、水土保持和其他有關水利建設事宜,由地方羣衆根據實際需興組織之。

  第三條 本通則所稱受益人,係指十八歲以上人民因興辦前條水利建設工程後,其所經營事業或生命財產,得以增加收益或安全保障者而言。其受該工程利益之區域,則稱爲受益區域。

  第四條 本通則未公佈前已設置之水利團體,以依本通則之規定,從新改組爲原則,其受益區域跨連兩鄕、兩區、兩縣或兩專署轄區以上者,可合倂組織爲一個水利會,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第五條 水利會其受益區域僅屬一縣者,以該縣人民政府爲主管機關;其跨連兩縣以上者,以其所隸屬專屬爲主管機關,或由專署指定其中關係較切之縣人民政府爲主管機關;其跨連兩專署轄區以上者,以省人民政府爲主管機關,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其中關係較切之縣人民政府或專署爲主管機關。

  第六條 水利會除受當他人民政府及各級主管水利機關之領導外,其工程有關水利部珠江水利工程總局者,應受該局之指導。

第二章 受益人代表會議

  第七條 受益人代表由受益區域內各自然村(或鄕)市鎭選舉或推派,和由主管機關邀請之,組織受益人代表會議(以下簡稱代表會議),其代表之人數,名額之分配,及選舉和推派辦法,由主管機關根據當地具體情况擬定之。

  第八條 當選舉條件不成熟時,主管機通的指定受益區域內之農民協會代表,各界人民代表,和邀請其他方面之代表爲受益人代表,組織臨時受益人代表會議,行使受益人代表會議之職權,在正式代表會議成立後,臨時受益人代表會議的任務,即吿結束。

  第九條 受益區域內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和褫奪公權者外,均有被選爲代表之資格,代表之任期,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十條 受益人代表會議之任務如左:

  一、考核和檢討水利會的工作和報吿。

  二、審査和通過水利會的預决算和工作計劃。

  三、硏究和建議有關地方水利建設興革事宜。

  四、選舉或罷免水利會委員。

  第十一條 代表會議每年開會兩次,但因重大事故經水利會决議請求,或三分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得隨時召集之。

第三章 委員會組織

  第十二條 水利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由受益人代表會議選舉委員及候補委員若干人組成之,由委員互推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至數人,主持會務,其選出之委員,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表之,在委員會下,得設若干部門及幹事,分工辦事。

  第十三條 受益區域內之人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被選爲委員,名譽委員或候補委員,其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工作積極,作風正派,願爲人民服務者。

  二、熱心水利建設,確有成績,爲羣衆愛戴擁護者。

  三、富有水利工程學識或經驗,有事實之証明者。

  名譽委員以旅外人士華僑或高齡愛國人士爲限。

  第十四條 代表會議休會期間,水利會爲直接行使權力之機關,其職權如左:

  一、關于上級政府指示完成事項。

  二、關于代表會議决定議執行事項。

  三、關于水利工程管理養護歲修防汛事項。

  四、關于水利建設計劃實施事項。

  五、關于水利經費籌集保管事項。

  六、關于水利章則擬訂修改事項。

  七、關于水利糾紛協助調解事項。

  八、其他有關水利建設事項。

  第十五條 水利會其管轄區域較大者,應選擇適宜地點,分設若干個辦事處就近辦理該處有關水利工作;共與毗連之水利會工作或工程上有密切關係者,得組織聯合辦事處,共同合作,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十六條 水利會組織嚴密,工作積極,幷能掌握政策,完成任務,確能為人民擁護者,得由主管機關或受益人代表會議,根據事實,予以團體獎勵或個人獎勵,其成績卓著,情况特殊者,應呈請省人民政府特別獎勵之。

  第十七條 水利會工作鬆懈,貪汚腐化,或違反政策者,得由主管機關或受益人代表會議,根據具體情况給以處分,對個人的處分是:勸吿、警吿、撤換或依法送政府處罰,對整個組織的處分是:批評、部份改組、以至解散整個組織,重新組織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水利會毎年度的工作計劃和所需的經臨各費應擬定計劃書,連同工作報告和和經臨各費决算書,提出代表會議審査通過,幷呈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九條 水利會之經臨各費,應擬具辦法,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向受益人按其受益程度及階級成份合理征收。如一時不能征得或不足時,得依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指定之貸欵機關,請求貸借,主管機關須協助指導,或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外募捐或轉呈省府投資補助。

  第二十條 水利會之欵項或實物,應一徼存入國家金融機關或倉庫,不得存入私人行莊店舖,但因交通或其他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附則

  第甘一條 省人民政府直轄市辦理市內水利建設時,以市人民政府爲主管機關,所有本通則之規定均適用之。

  第甘二條 主管機關如因受益區域之情況特殊,未能即時遵照本通則之規定執行時,得將事實和理由專案呈請省人民政府核准後暫緩執行。

  第甘三條 本通則各項組織章程,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水利建設之章則,應由主管機關及水利會,分別擬訂,並呈請上級核准。

  第甘四條 本通則自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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