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各地堤圍管養修防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O年十二月卅日農字第三九一號通知頒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爲加强各地堤圍管養修防工作,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繁榮農村經濟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堤圍係指沿海之海堤和各江之河堤,所稱管、養、
修、防、係指管理、養護、歲修、防汛而言,其稱受益人,受益區域,水利會及主管機關,悉依廣東省地方水利委員會組織通則(草案)之規定。
第三條 水利會應本小利服從大利之原則,掌握受益區域內之人力物力,集中於全部堤園之管養修防工作,其關係局部利益之墾基或其他水利建設,則應由該局部區域之受益人,在水利會領導下,負責辦理之。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水利會因管理養護之需要,應僱用脫離生産之民工,組織管養隊。每三公里至五公里堤段,應有民工一名,負責經常管養。在防汛時期,應將管養隊人數擴充爲每公里堤段,應有民工二名以上,負責防汛搶險,其實需人數,應由水利會體察地方財力,和實際需要决定之。
第五條 水利會因歲修防汛之需要,應將受益區域內之受益人,凡十八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之男子,及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女子,編組爲修防隊,除負責歲修工程外,幷負責防防汛搶險工作。
第六條 前條修防工作,係適齡受益人應有之義務,除殘廢、病患、受孕,特別事故和長期離鄕者外。均應被編入隊,受水利會之指揮領導,參加修防工作,不得藉故逃避。
第七條 修防隊之組織如左:
一、每一堤圖應設一總隊或一大隊。
二、毎總隊之下設若干大隊,每大隊之下設若干中隊,每中隊之下設若干小隊,小隊內分設土工班、打夯班、打椿班及潛水球。
三、各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數人。
四、每隊下之隊數和每隊之人數,應體察當地情况和適齡人數,按自然村編組之。
第八條 主管機關或當地區人民政府對於修防隊各級隊長副隊長,應經常加以政治教育和技術訓練,使其在修防工作中,起骨幹及帶頭作用。
第九條 修防隊在防派槍險期間,祇供給飯食,在歲修工程期間,應按工作成績給予合理工資。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水利會因管理之需要,應體察當地之人力財力,按左列程序將會內應有之圖表冊籍和設備,分期充實:
一、受益區域內之田畝册、公糧册、戶籍册、管養隊、修防隊之人名册及水利會之财产册、會計册等。
二、堤圍建筑經過和歷次崩園搶險之歷史,幷搜集有關堤圍記載之碑石成碑記。
三、電話機、收音機、脚踏車、船、艇等交通設備。
四、受益區域連同其集水面積之地形圖,其比例尺爲一萬分一至五萬分一。
五、堤圍附近實測平面圖,其比例尺爲五千分一或一萬分一。横剖面圖其比例尺爲二百分一,縱剖面圖其高度比例尺爲二百分一,長度此例尺爲五千分一。涵閘圖其比例尺為五十分一至二百分一。
六、歷年洪水或暴潮紀錄表和最高洪水或暴潮高度標誌。
七、雨量觀測器和雨量記錄報表。
八、氣壓計和歷次颱風時期之氣壓紀錄。(海堤之水利會必需設置)
九、蒸發器和蒸發紀錄(無灌漑排水之堤圍可免設置)
十、其他有關堤圍工程計割之圖表和設備。
第十一條 水利會囚管養修防之需要,應於堤上或其附近完成左列設備;
一、堤圍內之電話通訊系統。
二、安設永久性水尺及設防水位和危險水位之永久性標誌。
三、以堤園上游之起點爲零點,每隔一公里盤立里程石碑一個。
四、安設永久性之水準點於堤園附近之一高實地面或崗地上。
五、建設永久性之防汛亭,或獎勵羣衆捐欵建築之。
六、修築內坡堤脚巡堤路。
第十二條 水利會勤於受益區域內之人民,應負左列宣傳敎育責任:
一、訂定羣衆性護堤公約和違反公約之罰則,廣泛宣傳遵守。
二、舉辦堤圍防汛演習和打椿、運土、打夯、潜水競賽。
三、編纂堤園歷史和歷次搶險經過,作爲鄕土歷史敎材,幷打製歌譜和掛圖爲該圍小學水利常識敎材。
四、聘請水利專家或富有堤圍工程之英模,前赴各學校或民衆團體演講和表演。
五、培養和資助工農知識靑年學習水利工程,為水利會技術幹部。
第四章 養護
第十三條 水利會應健全管養隊組織,將堤圍經常養護,其日常工作如左:
一、巡邏堤圍,勸導羣衆濫守護堤公約。
二、檢查蟻路、鼠穴、蛇窩、蟚蜞孔、枯樹根蔃和崩坡場岸。
三、塡補孔穴溝坎,保持堤圍頂面和內外坡面之整齊。
四、補鋪內外坡面草皮,斬伐內坡面之荆草矮樹利淸除堤身內樹頭樹根。
五、維持海堤外坦原有坦而之平整。
第十四條 左列保護堤圍事項,應由各地人民政府嚴格執行:
一、不得在堤圍上墾殖和種樹。
二、不得在堤圍上放牧豬羊牛馬。
三、不碍在堤圍和閘竇附近炸魚和下錨繫船。
四、不得在距離堤脚三十公尺內挖取泥土沙石或開塘鑿井。
五、不得挖掘或毀壞海堤外坦之坦地。
第十五條 左列保護堤圍事項,應由各地人民政府嚴格執行和限期改善:
一、嚴禁在堤圍上建築房屋、厠所、糞坑、磚窑、灰窖等建築物,其已建築者,限期拆除遷移,或於不妨碍堤圍安全之原則下,限期改善,其改善辦法另定之。
二、嚴禁正堤園上埋葬棺木木或骸骨,其已埋葬者,應覓定山地限期遷移。
三、嚴禁挖掘堤脚安置魚遮,或削掘堤脚擴充耕地,其已成事實者,應限期挖掘者,恢復原狀,必要時並須加強改善之
第十六條 左列危及堤圍事項經羣衆發現舉報屬實,因而及早修理免除危險者,水利會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名譽或實物獎勵:
一、低水面下之堤脚崩塌情况(俗稱偷君)
二、蟻路、鼠穴、蛇窩或難於發現之堤岸空穴和漏水孔。
三、其他水閘涵竇基礎淘空冲毀之情况。
第十七條 左列堤圍工程非管養隊力量所能完成而又不需測量設計者,得在養護費預算項下,僱用民工隨時修理之。
一、蟻路、鼠穴、蛇窩、蟚蜞孔和滲漏部份之挖掘及塡塞。
二、堤圍頂面和內外坡面低陷或塌卸部分之加高培厚。
三、石砌護坡和水閘涵竇小規模之修葺整理。
四、橫跨堤身之道路、公路、石級、碼頭和搶險有關交通道路之修築鋪砌。
第五章 歳修
第十八條 每年自防汛結束之日起即爲各地堤園開始歲修日期,水利會應會同當地區人民政府舉行羣衆檢查堤圍歲修運動,然後再派員詳細測勘,擬具歲修計劃連同預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所有歲修工程均應於低水和農間時期開始並限於汛期前完成。
第十九條 左列歲修工程,應由水利會,動員修防隊,按工作難易,割分堤段,合理分配,輪流上堤,幷依照珠江水利工程總局(以下簡稱珠江水利局)所訂定之修理堤圍施工細則,和堤圍土工監理須知完成之。
一、加高培厚。
二、堵塞崩缺。
三、改線退建。
四、整理護岸。
五、修聲漏閘。
六、其他有關堤圍工程。
第二十條 河堤內坡堤脚三十公尺以外之土地及外坡堤脚外三十公尺至低水位岸邊之坦地,如無耕種償値或屬公有土地者,應裁植柳樹、竹木或其他耐水淹浸之樹木,由水利會獎勵羣衆種植,或設立苗圃,派員負責管理之。至於海堤之外坦應保持其原有平整坦面,以煞潮浪,不得植樹。
第甘一條 所有歲修工程均應於汛期前全部完成,由水利會將工程成績連同竣工圖表和决算書呈請主管機闕派員驗收,並報請受益人代表大會核銷。
第六章 防汛
第甘二條 防汛係指防禦洪水和防禦暴潮而言。毎年自四月十六日起至九月卅日止爲各江防汛日期,六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爲沿海防汛日期。由廣東省防汛總指揮部領導全省防汛事宜,日常工作由珠江水利局和廣東省水利局分別辦理,負責防汛工作之專員公署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則設防汛指揮部,由各該首長負責領導,幷指定珠江水利局和廣東省水利局所屬派駐各江工程隊負責技術指導。各地水利會則為執行防汛工作之基曆組織,直接負責防汛搶險工作。
第甘三條 汛期前負責防汛工作之專員公署、縣政府、區政府均應分別召集所屬開好防汛會議,加緊籌備工作,並由專員公署參攷珠江水利局所編訂之防汛須知,擬定防汛實施細則,通令所屬各級地方政府和水利會分別執行。
第甘四條 水利會於防汛前應辦妥左列事項:
一、發動羣衆,結合政治和技術幹部精細檢査全部堤圍,分別險工和次險工堤段。
二、防汛搶險經費之籌集。
三、防汛擔險器材和運輸工具之購儲。
四、險工次險工堤段内木椿土石材料和草袋麻包等之配儲。
五、防汛電話系統、防汛棚廠、警報設備之檢査。
六、防汛棚廠和碼頭附近之水尺,及設防水位危險水位標誌(俗稱防汛石)之檢定。
七、管養隊人數之擴充,修防隊之編祖檢閱及演習。
八、其他有關防汛搶險一切設備和預備工作。
第廿五條 防汛期前負責防汛工作之專員縣長,應親自抽查和巡視所屬堤圍,幷率同各級防汛負貪人員,詳細履勘檢査前條列舉各事項,是否辦安,並將抽査或巡視履勘檢査情況呈報上級機關備査。
第廿六條 在防汛期内管養隊應加緊檢査修補工作。在水位漲至設防水位時,應分班日夜輪流上堤巡査防守;水位漲至危險水位時,水利會和當地人民政府應領導修防隊輪流上堤巡邏,幷負責搶險工作。其動員之次序,人數之多少,堤段之分配,由水利會和當地人民政府斟酌當地情况,根據工作上之需要,在合理負責和不浪費人力的原則下自行規定。
第廿七條 防汛時期,珠江水利局及廣東省水利局駐外技術人員,均應就地參加防汛搶險工作,負責技術指導。必要時廣東省防汛總指揮部得按具體情況將該兩局之技術人員合理分配之。
第廿八條 各江上下游水位和雨量,由珠江水利局各水文站,分別向各該江之防汛指揮部用電報或電話按時報吿,幷由珠江水利局每日,將各江水位和雨量,如有颶風發生時並將颱風情況,彙送廣州市各廣播電台,按時播送。其報汛辦法和廣播細則由珠江水利局訂定之。
第廿九條 洪水漲至危險水位或暴潮將至時,各區專員各縣縣長,均應親自上堤巡視,突擊檢査,並召開羣衆大會,提高羣衆情緖。當區的區長鄕長和各級負責幹部應負起帶頭作用親自上堤,尤其是在狂風暴雨之夜更應提高警惕性,終夜冒雨巡守。
第三十條 洪水或暴潮漲至或將至危險水位時,左列事項應特別注意:
上游水位和雨量的情況並本處氣壓的升降和颱風的預報。
本處水位的高度和水位每小時升降的速度。
水位急漲或風雨之夜,應加緊防守,使夜間堤上不斷有人巡査。
四、內坡發生滲漏和可能出險之部份,應豎立明顯標誌,使夜間檢査容易。
五、水位退落尤其是急退,應即檢査全堤外坡,如有崩塌跡象,應即搶修。
發現險象應即發出警報,迅速搶修至安全為止。
第卅一條 防汛時期,水利會應派員到堤圍附近之鄕村,調査各商店和民間存儲之有關搶險材料,並勸諭各家檢出或籌備可作搶險用之家庭物料,以備搶險時徵借之用,但事後應以公平價格賠償。
第卅二條 防汛搶險期間,當地之區鄕政府應加强武裝隊伍,保護堤上安全,維持圍內治安,防止匪特和歹徒活動。如有散播謠言,動搖人心,或蓄意搗亂,破壞堤圉,或挾仇報復,毀壞別人物業者,均應鎮壓拘辦。
第卅三條 每年汛职前一個月,專員公署轄下各級負責防汎工作人員,均應以上級政府所公吿有關防汛之指示及法規,和珠江水利局所訂定之防汛須知及堤圍搶險工程圖說爲學習資料,並提出問題,向上級報吿。
第七章 經費
第卅四條 水利會應體察當地情况和實際需要,擬具年度工作計劃書預算書和征收受益費辦法,提出受益人代表會議審査,幷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向受益人按其受益程度和階級成份,合理征收受益費。
第卅五條 前條之預算數額過大,非受益人一時力量所能負担,或工程緊急,需欵迫切,一時未能籌得者,水利會得向政府請求貸欵。如因當地人力財力困難,或受災嚴重,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募捐,或轉呈省政府投資補助。
第卅六條 水利會之欵項或實物,應一律存入國家金融機關或倉庫,不得轉借別人或挪作別用,並不得存入私人行莊店舖。但因情况特殊,或交通困難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卅七條 管養修防各費之收支得分兩期報銷。關於管理養護和歲修者,由每年防汛結束後第一日至次年防汛開始前一日。關於防汛者由每年防汛開始之日至防汛終止之日所有收支决算,除送受益人代表會議,移准報銷外,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獎懲
第卅八條凡參加管養修防之工作人員或組織,於毎一工作階段總結後,視其辦事之能力,工作之成績,領導之方法,完成任務之結果,應由主管機關根據調查報吿,和革衆反映的意見,並體察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分別依法予以個人或集體的獎勵或懲罰,其獎懲辦法另定之。
第卅九條 每一堤圍之當地人民政府應會同水利會和受益區域內各民衆團體,各選派代表若干人組織獎懲評定委員會,負責前條獎徵之評定,其結果應呈報主管機關核辦。
第四十條 凡工作人員因參加管養修防工作,積勞成疾,或重傷殘廢,均應優予調治或撫恤。其不幸因而殉職者,除給予喪葬費外,幷撫恤其遺族。其功績卓著者,幷應立碑紀念。
第四一條 受益人違戊本辦法規定之義務者,應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切實執行。其蓄意阻撓公議决定之措施,或意圖破壊堤園之安全者,應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二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其轄下之水利會,應根據本辦法之規定,和體察當地具體情況,視其人力財力之所及,誠心說服,妥為領導,使衆樂意甘心遵照本辦法之規定,按步就班,分期完成。
第四三條 因地方情形特殊,或遭災害之損失,不能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執行時,主管機關得將實際情况陳述理由,專案呈請省政再准予變更,或核准某項規定,暫緩執行。
第四四條 本辦法之實施細則和其他與本辦法有關之章則,得由主管機關和水利會斟酌當地情况,分別擬訂,呈報上級機關備查。
第四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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