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合作社社員實行配售的聯合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聯合頒佈)
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準備對辦理完善的合作社社員逐步推行定量配售制,並决定於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在若干城市及農村進行重點試辦。對合作社社員認真實行商品的定量廉價配售,旣可促進合作社的發展,也有利於國營貿易的推銷工作,並可加强國營貿易與合作社貿易的計劃性,擴大有組織的消費市塲。國營貿易與各級合作社應共同保證配售制的貫澈實行,
因特决定如下:
一、國營貿易負責依照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提出的第一季度的配售計劃,優先保證供應下列各種配售品,其牌號質量以當地公司掛牌的商品爲准,並按當地批發牌價予以優待折扣如下(在供給高於或低於該掛牌商品質最標準之同類商品時,應根據該供給商品與掛牌商品之間的合理差價規定價格,再加上優待折扣):
大米百分之七,麵粉百分之七,粗粮百分之七,食鹽百分之七,白糖百分之八,碱面百分之十,煤油百分之十二,煤百分之八,布疋百分之六。
二、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按照地區、社員人數、配售品種及定量標準製訂配售計劃。每季度開始一個月前,由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及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通知各地專業公司及省市合作社優待折扣及辦理撥貨手續。關於提貨手續暫行規定如下:
(一)凡設有專業公司的城市及其郊區,由市總社將全市基層社配售計劃分別送交各専業公司,並過知各基層社持市總社證明,直接向公司現欵提貨。
(二)一般農村供銷合作社的配售計劃應由省合作總社統一掌握。縣合作總就根據省合作總社通知向就近城市之專業公司代基層合作社統一提取配售品,分發各基層社配售。
(三)省、市合作總社如向產地或區外採辦配售品,須經大行政區統一計劃,報請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及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核准。
三、關於合作社的配售定價,依照合作社配售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辦法辦理。
四、國營貿易機關得指派專人檢査合作社的配售工作。對於不執行配售紀律的合作社(經上一級合作總社及貿易行政部門之同意),得執行定期停止配售的處分。
五、關於配售工作的其他規定,均依照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關於實行配售的决定」及「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合作社配售暫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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