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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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銀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

(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合放字第七號指示附發)


  一、爲了扶助合作事業的發展,國家銀行在放欵及其他業務上,要對合作社予以各種優待,合作社則應加强經濟核算,接受國家銀行在財務計劃、貸欵使用方面的監督,合作社應執行國家銀行所規定的現金管理辦法。

  二、合作社貸欵計劃與掌握:

  甲、長期貸欵期限一年以上的合作貸欵,於年度開始前,由全國合作總社擬具計劃,呈中財委核准,列爲財政預算撥欵,經由銀行貸給,按計劃使用。

  乙、短期貸欵期限一年以上的合作貸欵,除編製年度計劃外,每季還要自下而上編季度貸欵計劃,由全國合作總社彙總並得人民銀行總行同意確定後,由全國合作總社編製具體分配到大行政區或各省的計劃,再經總行與總社各按系統將分配計劃下達,在此計劃範圍內,由下級行與當地的合作社隨時根據需要洽妥貸欵。

  丙、合作社請求貸欵時,應提供用途說明及上級批准的經營計劃,並訂立借欵契約,銀行隨時可以派員瞭解合作社業務情況及貸欵使用情况,合作社對此種檢査,應予各種便利和帮助。合作社在業務經營中,如因特殊情形有透支需要,應在計劃貸欵額內提出意見,交由當地銀行呈准,予以透支方式之便利。

  丁、爲大力扶助合作社迅速發展,貸欵利率供銷合作社可此照國營商業貸欵利率减低百分之十,生產合作社可比照國營工廠貸欵利率减低百分之十,存欵利息與國營事業同。

  戊、合作社貸欵原則上要有抵押和保証人,如因事實困難經銀行同意得由上級社保証,即不再提供抵押品。上級就應負責督促下級社履行合同,如期償還本息。

  三、合作社應澈底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並逐漸編制現金收支計劃,各級合作社與各級銀行要訂立各種業務合同規定合作社聯系到貨幣金融的各種活動,一律通過國家銀行,國家銀行在承辦這些業務時應對合作社予以優惠待遇(存放息優待如上述,滙劃可免收滙費,保險費率折扣優待,詳情應由各地行社,本此原則,根據當地情况自行規定。)

  四、銀行掌握的農副業貸欵,如貸欵地區的合作社具備條件,應儘可能通過合作社代爲辦理,合作社代理此項業務時,行社雙方事先妥訂合同忠實執行,其他業務在合作社有可能辦理時(如保險、儲蓄等)亦可委託合作社代辦,一切代辨業務,均訂立合同,照合同辦事,並報上級行社備查。

  五、各級合作社要加强經濟核算,積累和充分運用自有資金,編製財務計劃並以其副本送當地銀行。國家銀行在合作社充分合理運用其自有資金條件下,予以短期週轉的資金支持,並在資金關係上監督其計劃的完成。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註:奉中南區50/12/12放#78通知,以轉奉總行12/6總放#432指示『其「呈准」係指層轉呈報總行核准而言」特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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