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1年 > 第2卷第3期
【打印】 【字体:

關於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

財產強制保險及旅客強制保險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二月三日發佈)


  一、爲保障國家財產不因意外災害而遭受損失,以及遭受意外傷害的旅客能够得到補償起見,决定對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和縣以上(城市則爲區以上)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搭乘火車、輪船、飛機的旅客,實行强制保險。

  二、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爲辦理强制保險的法定機關。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除照章收費賠償外,應進行積極的防災措施,負責對投保單位經常進行防災設備的檢査與指導;各投保單位则須接受此建議,積極改善其防災設備;幷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取保險費收入之一部,有重點的協助改善城市的公共消防設備,與交通上的公共安全設備。

  三、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及合作社因保險而支出的費用,准編入預算報銷,或列成本計算。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則由鐵路、輪船、飛機的主管機關,負責代其投保。自本决定公佈後,所有應行保險的國家財產,如未實行投保,致遭受災害無所取償時,該主管部門負責人應受嚴格處分。

  四、各種保險條例及保險費率,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訂,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後施行之。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