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敎會
學校及其他敎育機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一日51廳祕字第一O七號發佈)
爲正確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文化敎育救濟機關及宗敎團體的方針决定」將這一接收國家敎育主權的重大工作做好,使原有接受美國津貼的各級學校不僅能維持下去,而且能辦得更好,特就處理步驟與辦法指示如左:
一、調査登記,了解情况
擬定統一的調查項目令全國所有接受外國津貼的各級學校普遍進行調査,高等學校(包括附屬中、小學在內)於一月底以前將調査結果報部,中等學校於二月底以前將調査結果報部,初等學校(包括幼稚園)於三月底以前將調査結果報部。
二、完成接收的思想準備工作
加强對所有接受美國津贴的教會學校師生控訴美帝文化侵略罪行運動的領導,深入進行反帝愛國主義的敎育,使全校敎職員工,學生不分敎徒與非教徒更好的團結起來,打破思想顧慮,爲處理工作掃除障礙。
三、擬定處理方案有步驟地進行處理
(一)處理原則
(1)一九五一年將所有接受美國津貼的各級學校處理完畢,接受其他外國津貼的學校除個別政治上十分反動者應收歸自辦外,一般的履行登記加强管理。
(2)對接受美國津貼的學校按下列情况作不同的處理。
甲、原來學校經費之全部或絶大部分由美國津貼,在其來源斷絕後又無改由中國人私人出資辦理的條件者,接收爲公立學校。
乙、原來學校經費之一部來自美國津貼,另一部來自其他外國之津貼者,應改組其董事會(除去美國方面的董事,增添中國方面的董事),與學校行政,其行政權必屬於中國校長,政府在停止美國津貼後應酌予補助,但此類學校中表現十分反動者,政府應予以接辦。
丙、原來學校經費之一部來自美國津貼,大部靠學費收入及由中國私人籌募者,應爭取由董事會積極負責,除去一切外國籍董事改爲完全由中國人民自辦的私立學校,其經費有困難時,政府可予以適當的補助。
(3)對人事問題按下列原則處理:
甲、美藉董事一律解職。美籍人員一律不得担任學校行政職務,美籍敎師除思想言行反動者應予辭退外,其餘應予留用,其工作不適當者,可調換其工作,其堅决不願留任經挽留無效者,准其辭職。
乙、對中國籍校長敎職員工一般原職留用,個別工作不適當者,可以調換工作,使他們安心服務。
(4)在處理過程中,一律維持學校現狀,不遷校、不合倂、不調整院系。
(5)接辦的學校經費及敎職員工待遇照舊。
(6)高等學校中的宗敎學院或神學院暫維現狀,由中央研究處理辦法另行通知。
(二)分工負責,逐步處理:
(1)高等學校由中央敎育部直接領導處理,於一月十五日召集各大行政區敎育部(或文敎部)負責人及各接受美資津貼的高等學校校長及董事長開會,硏究每個學校的具體情况,擬定每個學校的處理辨法(包括收歸自辦後改爲公立或私立學校主要負責人人選、校董事會名單、經費預算或補助費預算、接收時間等)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由中央敎育部分別會同該大行政區敎育部(文敎部)組織工作組分赴各校,於四月底以前全部處理完畢。
(2)中等學校由各大行政區敎育部(文敎部)直接領導處理,(華北區由中央敎育部會同華北事務部領導各省市處理)各大行政區敎育部於二月中旬召開該區有關省市敎育部門負責人及各該區接受美資津貼的中等學校校長及校董會負責人開會,硏究情况擬定各校處理辦法(同前)。這類中等學校之較不重要及離大行政區中心甚遠者,可委託各省市敎育廳、局召集他們開會,定出處理辦法。中等學校的處理辦法由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批准,並報中央敎育部備案,(華北五省二市報中央敎育部批准)並由各該大行政區敎育部(吸收各省市敎育幹部參加)組織工作組分赴各校於寒假以前全部處理完畢。
(3)初等學校(包括幼稚園)由各省、市敎育廳、局直接領導處理。各省市敎育廳、局於三月間召開有關市、縣敎育局、科及主要的接受美資津貼的初等學校的負責人開會硏究情況擬定各校處理辦法(同前),其次要及離省較遠者,可委託專署或縣人民政府敎育部門負責辦理。初等學校的處理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並報大行政區敎育部備案,於年底以前將較有規模的美國津貼的敎會小學全部處理完畢。
(三)及時解决各校經費困難
所有接受美國津貼的敎會學校在未正式處理以前,如因外滙停止,經費發生困難時,政府應適當地借給經費,以資維持。高等學校由中央及大行政區敎育部負責,中等學校由各省、市敎育廳、局負責,初等學校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四)處理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各點:
(1)將接受美國津貼的學校與接受其他外國津貼的學校區別開來,集中力量解决接受美國津貼的學校,堅決澈底地肅淸我們最兇惡的敵人美帝國主義文化侵略的影响。
(2)將美帝國主義及其走狗和美國人民區別開來,對於眞正願意帮助中國人民辦敎育的美國人民,我們可以吿訴他們這種願望是善良的,但這種願望却爲美國政府的侵畧政策所阻撓和破壞。
(3)將接受外國津貼的敎會學校和外人在中國辦的敎育其本國僑民的外僑子弟學校區別開來,外僑子弟學校管理辦法,將另有規定,另作處理,但對其中的中國學生,應即設法安爲安置,使其轉入中國學校。
(4)在處理敎會學校時,必須保障與尊重敎職員工及學生的信敎自由,鞏固敎徒與非敎徒的團結。
(5)對於私人願意出資辦學的積極性,應予以鼓勵。
(6)凡學校文物圖書及其他設備須切實負責保管,不得遺失破壊。
以上各節,希詳加硏討切實遵照執行。
附:接受外國津貼的各級私立學校調查表乙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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