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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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維持、恢復、整頓、

建立縣衛生機構問題的通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七日粤衞祕字第八號發佈)


  現奉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O年十二月廿五日會文字第零一零三號令知對於維持恢復整頓建立縣衞生院,應分別訂出計劃具體佈置進行。查各縣地方設立衞生機構,其目的在於維護人民健康,發展防疫保健工作,增强人民生產力,鞏固國防建設,各級地方政府必須加以重視。

  本省地方衞生機構,在去年四月以前,因支前關係,各地方政府尙給以若干供應,但規定無償醫療,存藥多數日漸減耗用完。五月以後財經統一管理,强調衞生院企業化,自籌自給,多數斷絕經濟補助。因而造成原有衞生機構醫事人員轉業,機構緊縮或裁撤,形成衞生工作脫離羣衆,走向商業化的道路。因之衞生工作人員,徒具形式,不顧技術,素質低劣,不能獲得羣衆信仰。七月以至現在,粤中、東江專署均未成立衞生科。各縣衞生機構,除珠江、西江、興梅、潮油各區有若干縣份恢復建立衛生機構外,北江區在十月以前撤銷的有連縣、連山、陽山等縣(十二月間又重新恢復)。高雷、海南區於解放後,恢復機構成績很少,粤中區各縣衞生機構,多因經費困難而緊縮,至難維持。

  根據去年經驗,專區設有衞生科並在領導上重視衞生工作的,該區各縣的衞生機構,雖在經費困難情形下,仍能恢復整理,防病保健成績較好。茲爲適應需要,今後必須健全地方衛生機構,東江、粵中首應從速設置專署衞生科,以便平時進行防保工作,增加人民生産力量,在非常時期則進而組織防空救護等戰時勤務。全省各地對整建地方衛生機構的工作,希遵照中南軍政委員會指示,根據各專、市、縣的具體情况,積極策劃進行,並按照規定撥發各衞生機構經費,擬具各區整建基層衞生機構具體步驟,列入五一年各區衞生工作計劃,逕報本府衞生廳審定爲要。


  附:關於維持、恢復、整頓、建立縣衞生院的通令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O年十二月廿五日會文字第O一O三號通令)

  根據目前的形勢,聯系到抗美援朝保家衛國各項措施的需要,各地基層衛衛生組織極應迅速的建立和加强起來,以便平時在基本建設上發展防疫保健工作,增加人民生產力量,在非常時期作爲發動醫務人員,組織救護醫療機構的基點。現據瞭解:各地原有的縣衛生院、縣醫院等,有的在原來的基礎上已經有了改進發展,有的僅能維持原狀,有的由於經費不足,和人力缺乏,巳經垮台或正在要垮台了。中南各級政府對於如何維持、恢復、整頓、建立縣的衞生院和醫院,應該積極的加以硏究和注意,如果聽其存亡,不加扶持,對人民事業是有損失的。茲將我們的要求和辦法,分示如次:

  (一)縣衛生院(或人民醫院)的主要工作任務,在平時是給人民防病治病,宣傳衞生知識以及訓練初級衛生人員等等,在非常時期,則配合軍事需要,作爲擴大組織醫院或救護機構的基地,不能把它看着是單純營業性的企業機關。防疫保健以及訓練初級衞生人員,甚至於配合非常時期的需要,都是不能賺錢的事情,就單從對勞動人民的醫療來說,也不一定是賺錢的事情,因此把縣衞生院(人民醫院)當作企業機關看待,要求自給自足的方針,無疑是不妥當的,不加照顧,聽其自流,也是錯誤的。

  (二)基於以上的任務,在還沒有縣級衛生機構的地方,必須於一九五一年內把它籌劃組織起來。在已經有了縣衛生院的省份,應重點加强中心衞生院,並培植初級衛生人員(包括訓練不脫離生產的防疫接生急救擔架人員等),以補充其它薄弱的縣衛生院,以及陸續建立區的衞生所,對己經垮了的或將要垮台的縣衞生院,要儘先的把它恢復扶植起來,在組織成立的程序上,首先應着重交通線上和礦區災區疫區以及過去的戰區等縣份(災區和以前的戰區如因地方收入減少或減免糧稅地方,應由省統籌挹注經費)。在交通偏僻,條件欠缺,一九五一年不可能成立衞生院的縣份,應先於縣人民政府內成立衞生科,以便組織當地衛生工作爲平時戰時服務,與發動羣衆展開防疫衞生運動等,責有專成。(原爲縣立醫院或人民醫院的縣份,應依照中央衞生部本年四月十四日衞醫政字第一二四號指示在一九五一年春改爲衞生院)。

  (三)縣衛生院應設技術人員的標準,應按縣的等級和地方實際情況,逐步做到有專科醫生二至五人,藥師或調劑員一人,助產士二至三人,護士二至三人,公共衛生護士一人,護助三至十人,以及事務工雜人員若干人,酌增病床,收容病人,區衞生所應有醫助一人,助產士一人,縣衞生科應有醫師一或二人,護產人員環境衛生人員及行政人員三至五人。

  (四)縣衛生院的經費來源,地方政府應負有保障支持的責任,原則上行政費(包括開辦費工薪經常費)應由地方附加糧稅解决,按月發給事業費(如防疫用疫苗、痘苗、及訓練人員等費用),應由省衞生事業費中負擔。各院的醫療收入,則應盡可能的作爲維持藥品材料陸續補充的用度,這樣才可能使人民衞生事業得到確切的保障,各省縣政府卽應根據這一原則,訂出各該地方衛生機構用費的合理供應辦法,務期不使人民相依爲命的衞生機關自流的散失消滅,並應求得發展。

  (五)各縣的鄕鎭地區,在目前政府還無力普遍建立衛生機構,應發動羣衆組織衞生合作社,鼓勵人民集股,政府酌量投資,並發動當地中西醫生,主持業務,使農村簡易病患可以得到醫藥的救治。

  各省接到命令後,希即深入的檢查所屬各縣原有衛生機構情况,分别訂出維持恢復整頓發展的計劃。務期達到一九五一年內,每縣設一衞生機構(院或科)的目標,並應確定建立衛生院或衞生科縣份,具體佈置進行,並隨時呈報,是爲至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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