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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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澈執行工會法的指示

(中南軍政委員會頒佈)


  工會法自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九日頒佈施行以來,各地雖進行了學習,作了一些宣傳敎育工作,但基本上還沒有爲工人羣衆所掌握。因此,不論在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的企業當中,對工會法的貫澈與執行都是很不够的,同時也未引起很好的重視。貫澈執行工會法的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護工人階級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的合法權益,鞏固工人階級在長期革命鬥爭中獲得的勝利果實,並通過工會法的執行來正常勞資關係和公私關係,以達到發展生產的目的,爲國家工業化創造前提。因此各級省、市政府對工會法的監督執行,應作爲當前的主要任務之一。茲特規定:

  一、各級省、市政府應在「二七」以前,廣泛的推動宣傳動員敎育工作,以便減少阻力,使工會法貫澈下去。

  二、各地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分別制定貫澈與執行工會法的一些具體辦法,以便執行。

  三、堅决維護政府法令的尊嚴性,對工會法的執行,應有適當的獎勵與懲處,也就是獎懲嚴明。執行得好的,及時用登報表揚或口頭表揚等辦法獎勵;執行得不好或有意抵抗的,應進行批評敎育,甚至於懲處,在執行中應注意表揚重於批評與懲處的精神。

  四、各級省、市政府應切實抓緊佈置進行,並隨時加以檢査督促,了解執行淸况,及時糾正偏向,以爭取工會法順利的貫澈到工人羣衆去。並將執行情况隨時報吿本會。(原载一九五一年一月廿三日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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