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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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正確掌握年關淡月解僱問題的指示

(中南軍政委員會勞動部頒佈)


  由於過去某些地區在處理理解問題上的不够恰當,致使有好多不應解僱的工人而被解僱,遭受失業的痛苦。同時有些應予適當解僱的而限制過嚴,致使某些工商企業因營業困難而倒閉,對工人生產實屬不利。目前又値年關季節,淡月亦將隨之而來,因而解僱又將可能成爲勞資關係中的突出問題。爲了爭取主動,妥善掌握處理此一問題,特作如下指示:

  一、深入調査了解各工商企業的發展規律及營業情况的好壞,與工商局和各廠、店基層工會取得密切聯系,掌握資方思想動態,警惕某些資方故意叫苦,藉口解僱或以解僱爲名,威脅工人减低待遇,或以「攻」爲「守」打擊工人對獎金雙薪與分紅等要求。必須把這些情形搞淸楚後,在處理時才不致於被動。

  二、廠、店因淡旺月的關係,而發生暫時困難者,可說服敎育勞資雙方,用改善經營,節約利廢,維持生產營業,但不能因此而同意資方隨便解僱和降低工人的待遇。

  三、遇有廠、店確因常年生產與營業,情况不好而發生困難非解雇不可者,在爭取不關廠不停業的原則下,可依具體清况用欠薪留職,减低待遇,輪班工作,甚至適當解雇部份工人等辦法,推動勞資雙方協商解决。但這只能作爲我們內部的掌握,絕不能作爲公開號召,否則會引起資方利用此辦法向工人進攻,以致造成工人普遍不安心理,因而在處理時要非常愼重。

  四、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製定廢除年關解僱舊習的單行法令,幷利用各種會議和報紙上進行廣泛的宣傳動員,揭發該舊習的不合理,以便減少勞資雙方因年關解僱所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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