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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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知救濟失業工人的補充决定的通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十日粤勞救字第一五號頒發)


  奉中南軍政委員會本年元月廿六日(51)會勞字第O三六五號通令:「我中南區各省市勞動局已先後建立起來,並已逐步建立了勞動介紹所。根據一九五O年六月十七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第六條規定:「爲了便於現在失業工人逐漸就業轉業起見,各國營私營企業在恢復生產、擴大經營範圍及創立新工廠企業時,應儘先錄用本企業原來解僱的工人和職員,在招僱新工人和職員時,原則上應由當地勞動局設立之勞動介紹所統一介紹」。本會第三十八次行政例會亦曾决議:「爲使失業工人能很快得到就業與轉業的機會,各企業部門在僱用工人時,應先通過勞動部門,由勞動部門從失業工人中給以優先介紹,介紹不適合時,再進行招聘」。爲澈底貫徹此决議的執行,特作如下補充决定:

  一、凡公私營企業僱用職工時,應申請當地勞動介紹所介紹,如無是項人材,需自行僱用者,必須向勞動介紹所備案。

  二、各公私企業需僱用職工條件與數目,應儘先報吿勞動介紹所,以便選擇與調配。

  三、凡到外市招僱職工時,應先向該地勞動局接洽求得帮助。

  以上凡我區各公私營企業均應一體遵照,其領導機關,須分別將此决为指示所屬執行爲要。」希即認眞貫澈執行。如各縣市尙未成立勞動介紹所者,應迅速依照規定成立。在未成立之前,勞動介紹所職務,由各該縣市勞動局(科)(股)或民政科負責辦理,並遵照本府一九五O年十一月四日勞字第(56)號通令轉奉中南軍政委員會之規定「凡經勞動介紹所介紹之職工,一律不須具保。」幷希遵照辦理報核為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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