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知修改中南區徵集失業工人救濟基金
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二月十日粵勞救字第一四號通知)
奉中南軍政委員會本年元月廿六日(五一)會辦救字第O三五四號令:「據中南區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本年元月十九日呈,以本會前頒發之中南區徵集失業工人救濟基金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末尾之規定「各地徵集之救濟基金統由中南救済委員會支撥」在執行時多有困難,爲簡化手續,迅速逹到救濟目的,擬將此改爲「各地徵集之救濟基金由省市救済委員會支撥,但中南救濟委員會得根據具體情况作適當的調整,各地如須動用是項基金時,必須按季作出預算,經中南救濟委員會批准再行支撥,並按月造具决算,除報吿中南救濟委員會外,並公開公佈賬目。」等情,經核同意,除批復外,希卽査照並轉行遵照爲要」。查該施行細則前經本府一九五O年十一月八日以勞字第六十三號令附發在案,希即遵照修正辦理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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