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3期

1951年0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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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關工廠僱用工人

應先由勞動介紹所介紹並一律不需具保的通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O年十一月四日勞字第一六號通令)


  奉中南軍政委員會十月廿七日會秘字第O三九二號通令:「據廣州、武漢、江西各地反映,目前在介紹失業工人就業上發生兩種困難:一、爲各公營企業工廠商店機關學校團體自行招聘所需職工,不找失業工人救委會與勞動介紹所帮助介紹,使失業職工減少了就業機會;一爲失業工人就業,又要索取店保或政治保,而工人又找不到保,不能就業,以致引起工人的不滿情緖。爲了解决這種困難,特作如下的决定:

  一、今後凡公營企業工廠、商店、機關團體等添僱職工時,必需先由勞動介紹所介紹;如無是項人材,再行僱聘。私營企業添僱職工,也儘量由勞動介紹所介紹,未經勞動介紹所介紹者,必須向勞動局備案。

  二、凡經勞動介紹所介紹之職工,一律不需具保」。等因,望即轉知所屬切實執行爲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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