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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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招收青年學生青年工人參加各種

軍事幹部學校的聯合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曁政務院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一日發佈)


  爲了加速我國國防建設,茲特規定招收靑年學生及靑年工人參加各種軍事幹部學校的辦法如下:

  (一)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所屬的空軍學校、海軍學校及各特種兵學校,均於最近期內,同時在全國各地統一招生,凡年在十七歲至廿五歳,思想純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二年級以上的文化程度的靑年學生,及具有高小文化水平的靑年工人,均可報名參加。

  (二)各省、市(專署)、縣地方政府,應根據上級政府的具體指示,吸收當地敎育行政領導機關、新民主主義靑年團組織、學生聯合會、工會及其他有關方面,即行成立「軍事幹部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進行當地的招生工作。

  (三)各地「軍事幹部學校招生委員會」,應即負責指定所屬學校、工廠的「軍事幹部學校學生保送委員會」,該保送委員會應由各學校,工廠、新民主義靑年團體組織、學生會、工會及敎育工作者工會共同組成,負責辦理本單位的報名手續,幷負責初步審査報名學生的政治條件及身體條件。各學校、工廠報名參加各種軍事幹部學校的學生名單,應經過學校、工廠行政上備案後,送交上級軍事幹部學校的招生委員會。

  (四)報名時間從十二月十日起至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止。其他具體辦法,由各地「軍事幹部學校招生委員會」具體規定之。

  (五)報名學生均須以完全自願爲原則。報名以後,均須經過各學校、工廠「保送委員會」及各地「招生委員會」的審査批准,方得接收入學。

  (六)這次各種軍事幹部學校招收靑年學生及靑年工人入學,對於加强我國的國防力量具有重大意義,希望全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各界愛國人士,予以全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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