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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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制美國在華企業財產的命令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政財字第四一二號命令施行)


  美國政府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宣佈管制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轄區内的公私財産並禁止一切在美註冊的船隻開往中國港口,企圖繼其武裝侵畧我台灣、轟炸我東北、砲擊我商船之後,進一步在經濟上來掠奪中國人民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鑒於美國政府這種對我國日益加劇的侵畧和敵視行動,爲了防止其在我國境内從事經濟破壞和危害我國家人民的利益 起見,特採取如下措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之美國政府和美國企業的一切財產,應即由當地人民政府加以管制,並進行淸査,非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 之核准,不得轉移和處理(中央直屬省、市報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之)。各該財產的所有者或其管理者應負責保護這些財産,不得加以破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銀行的一切美國公私存欵,應即行凍結。爲維持正當業務及個人生活必需的費用,亦須經當地人民政府核准後始得動用。其動用數額,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另行規定。

  以上命令,於公佈之日起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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