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改區保障耕種者的收穫權利
和勞動果實的佈吿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字第四二號佈告施行)
本省土地改革,正在依照計劃有步驟地順利進行。惟在土地改革完成前,因地權將有變動,可能影响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甚至荒蕪土地。茲爲消除農民的顧慮心理和觀望態度。特重申保障耕種者的收穫權利和勞動果實,並製定具體辦法公佈如下:
一、凡進行土改地區,在土地未分配前,所有田地應由原耕者積極耕種,不得等待觀望,讓其荒蕪;凡已進行翻地、犂田、施肥等耕作者,如在下種前土地權有所轉移時,由區鄕人民政府與農會按其具體情況,規定由得畑戶補償原耕戶耕作的人工、牛工、肥料及其他農業投資的全部成本。
二、在進行土改地區,冬耕作物,保證誰種誰收。如農民所耕田地之土地權在收割前有所轉移時,其作物仍由原耕者收穫;待農業收成完畢後,其土地則交給新分得土地之農民管業耕種。
三、明年進行土改地區,若佃戶租耕之田地,在分田前業已下種揷秧者,如土改後其土地權有所轉移時,仍保證誰種誰收;待收割完畢後,始將地交由新分得土地之農民管業耕種。該季收成不必再向原地主交租,但由區鄕人民政府及農會根據實際情况酌撥一部給新得土地之農民,使其獲得必需的粮食和耕本。至地主於土改前已在其僱工經營或自耕田地下種揷秧,如土改中土地權有所變動,則應將土地立即交給分得土地的農民管業耕種;但該季收成,原耕僱工及地主亦應分得一部份粮食。
望各級人民政府對上述辦法進行廣泛宣傳解釋,務使家喩戶曉,積極生產,毋誤農時。
此佈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