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土地改革期間處理城鄕關係的决定
(中南軍政委員會第四十次行政例會通過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三日發佈)
在土地改革期間,必須注意密切城鄕關係,發揚彼此間的互助合作,藉以鞏固工農聯盟和各革命階層之間的團結,共同爲實现土改,發展城鄕經濟,爭取國家財經根本好轉,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而努力。爲此,各城市人民政府與人民團體,應動員城市人民,多方努力積極支援農民運動,主動執行法令。而在鄕村領導土地改革的各地人民政府、人民團體及一切從事土改的工作人員,則應敎育農民保護人民自己的城市,勿因土改而侵犯工商業。本此原則,茲規定:
(一)凡工商業較集中的城鎭,或只有少數工商業的鄕村集鎭,皆不得進行農村式的鬥爭;不論出於本地貧民要求,或係附近鄕村農民要求,皆不可應允。在鄕村集鎭中,不與工商業相聯的土地房屋,按土改法規定應加以分配者,其處理辦法,應該是由農協和有關農民向當地區鎭政府提出要求或控吿,由政府製定依法徵收沒收的具體方案,報吿上級政府批准,然後由當地政府出面召集雙方開會,實行法律處理,而不要採取援村式的鬥爭。
(二)地主經營工商業者,除係反革命分子,應依法經省的或省府委託之機關批准,由市鎭人民法庭判决沒收其財產者外,凡在土改中轉移其應沒收財產者,按懲治不法地主條例第四條規定,勒令其向當地農民實行賠償。欠農民押金未退者,應依法退還,計算時不應加息滾利。一律實行折半淸理,而在折半淸理中,並得按其營業狀况分別處理,其確實困難者,可分別實行部分退、分期退辦法。已退者不重退。不要因退押而使營業停閉,影响工人失業。退租應只退應減而未減者,以當地解放年度算起(江南爲四九年及五〇年)。今後凡涉及對工商業者淸理退押退租問題,其爲數較大者,必須經縣政府或特令指定之區政府批准而後執行。對工商業資本家兼有少數出租土地者,按本會關於土地改革實施辦法若干規定第三項處理。如屬於小量土地出租者,應依法予以照顧。家庭雖爲地主,但本人長期以經營工商業爲其主要職業者,不論其爲經理或其他從業員,皆應允其在家人等或所派代理人淸理手續,不必定要本人下鄕。
(三)凡工礦、企業、商店職工、文化界、自由職業者、機關團體、學校敎職員、人民解放軍指戰員中出租土地者,應由本人據實申報家庭情况,以便由當地政府與農協酌情處理其有關問題,其中屬於小土地出租者,應由所屬機關寫信證明其成份,交由原籍政府查明屬實後,依法保護和照顧。情况有重大出入者,由當地政府與人民法庭酌情加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本人所屬機關。屬於地主者,如家中有人負責淸理問題,並切實執行了申報土地的手績,可允許其本人不囘鄕;如家中無人負責淸理,羣衆又堅决要求本人囘鄕者,應令其囘鄕,但要加適當照顧,不要和一般地主一樣進行鬥爭。從前爲惡霸分子,但其後充當職工已超過五年以上,並無繼續惡霸行爲情事者,不再追究。技術人員囘鄕影响生產者,一律不必囘鄕。
(四)凡臨時混入機關、學校、企業、商店之惡霸分子,應由各該單位或團體方面查明情况,逮送司法機關,並向本單位人員解釋淸楚,押解回鄕實行處理,農民代表來城依法逮捕時,本機關應予積極協助,不得代爲隱匿包庇。
(五)城市失業工人中,凡脫離農村來城市不久即失業而自動囘鄕者,應同樣與農民分得一份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其他改業已久而又失業的工人及職員等,本人情願囘鄕安心務農者,得持當地工會證明信逕與縣政府接洽,介紹囘鄕給本人及其家屬分以應得土地:當地土地太缺者,得介紹於土地較多地區分配之。分田後,本人離鄕他往者,土地得收囘另行分配於缺地農民,以防在分田到手後,即行轉賣或套取租金又轉入城市,引起工農間的糾紛。
(六)對城鎭公私學校學田執行退租退押時,如發生爭議,對其校長、學董皆不應以處理地主辦法對侍,而應由農協向所在城市法院提出控訴,實行法律判處。
(七)對於在土地改革期間潛入城市、散處於居民間的逃亡地主,應由政府召集訓話,令其履行申報土地的手續,自動囘鄕淸理一切應加淸理之問題。逾期不返者,縣區人民法庭得實行缺席判次,處理其土地財產。其有破壞行爲者,由公安局逮捕送原籍交法庭處理,或由原吿人到城訴於市法院判處。
(八)各城市各企業部門、文教部門、各級政府、工會應對所屬職工人員進行敎育配合土改,並應指定專人負責在土改時期處理城鄕與工農間的交涉事項。
(九)各地縣城以上城市,在土改期間,以市府爲主,吸收工會敎育局工商局、工商聯、民政部門、法院、公安局。民主黨派與相關省縣農富、土委會、統戰工作部門,建立一個城鄕聯絡委員會,下設聯絡应辦理日常事務。其任務:
1、動員城市各界主動執行土改法令。
2、負責處理有關城鄕間因土改而發生的又爲雙方所不能自行了結的糾紛問題;無法調處者,則提交人民法院判處。
(十)各地農民凡來城市解决問題者,須依以下規定:
1、須按逮捕不法地主手續規定,持有指定政府機關之介紹信,入城後先在省、專署、縣級農協帮助下介紹至城鄕聯絡處,提出問題加以解决。不得直接處理,或擅自捕人。
2、不論來城找尋當事人淸理問題,或捉提不法分子,皆須持有縣人民政府簽署證明之登記表(式樣另有規定)逐欄註明情况,以便處理問題能有效及時準確,而免徒勞往返,各縣農協除緊急案件外,對於一般性糾紛應盡可能統一籌劃,彙集案件,委派適當人員較有計劃地向城市代辦交涉,避免各鄕零星分散入城,使農民因不熟悉城市生活感到不便,或無法妥善地解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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