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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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八日政務院第六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鄕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鄕人民代表大會(或鄕人民代表會議——下同)和鄕人民政府。在鄕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鄕人民政府即爲鄕的行使政權的機關。

  鄕人民政府委員會爲鄕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在不設區人民政府的地區,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區公所的監督指導。

  第二條 人民政府委員會由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鄕長一人、副鄕長及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鄕長、副鄕長及委員經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第三條 鄕長、副鄕長及委員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鄕人民政府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實施鄕人民政府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領導和檢查鄉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工作;

  (四)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本鄕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興革意見。

  第五條 鄕長主持鄕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全鄕工作,副鄕長協助之。

  第六條 鄕人民政府設文書一人,承鄕長之命辦理文書事宜;並視工作需要設各種經常的及臨時的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得由鄕人民政府委員兼任。

  第七條 鄕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十天或半月開會一次,由鄕長召集之,並得開臨時會議。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八條 本通則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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