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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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澈嚴禁烟毒工作的指示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日民建府字第一九九二號頒發)


  自政務院嚴禁鴉片烟毒通令及中南區禁烟禁毒實施辦法頒佈後,各地禁烟雖做了一些工作,收到了一些成績,但有些地方(如潮汕區)人民種植鴉片積習很深,偏僻地區,仍有大量種植,影响人民生計,損失極大,决不能使其繼續下去。爲貫澈禁烟政策,做到自動不種,並照顧人民生產困難,茲根據政務院七月十日電令及內務部九月十二日中南軍政委員會十月十三日的指示,提出下列辦法,希硏究執行:

  (一)目前正臨鴉片秋播,有些地區已經下種,亟應抓緊季節,大力開展宣傳工作,使人民認識政府禁烟的决心,種烟不祇危害大衆,對自己也沒有利益。種烟多的縣或區鄕,應通過人代會、農代會討論,做成决定,保証今冬明春不再種烟,發動羣衆,製訂公約,形成羣衆性的自覺禁種運動,有些現在已下種的地區,應即發動羣衆在冬耕時迅速改種其他作物,把禁烟工作做好。

  (二)政府决不收購烟土,並不准以烟土抵繳公粮,因國家財政無力全部收購燒燬,亦不可能另找出路。本年(一九五〇)已收割的烟土,應以發動羣衆加强緝私及檢舉,以斷絕烟土出路,種烟過多地區,種烟戶中生活確實無法維持者,應令其交出全部烟土,酌情予以粮食救濟,其所交出之烟土,應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監視當衆焚燬,以示政府禁烟决心,敎育種烟羣衆。

  (三)封閉烟舘,除沒收其烟毒,烟具、房屋外,對有些烟舘主人還可科以罰金。在封閉烟舘後,如查有再秘密開設時,可予嚴懲。

  (四)對製售、販運烟毒者,應予嚴懲。運輸是種植的另一面,祗要能封鎖出口,堵閉銷路,禁種工作就更易收效,在禁種與禁運工作中,一定要發動廣大羣衆,協同各有關部門,統一步調,分工合作。在匪患尙未肅淸,工作基礎薄弱地區,應以全力發動羣衆進行剿匪反霸等工作,結合宣傳禁烟法令,謹愼進行禁種禁運;少數民族地區,亦須謹愼地有步驟地進行,切不可操之過急。

  (五)禁吸工作不能希望一次搞好,要發動羣衆親朋規勸,採取逐步禁絶的方針。一般烟民暫不强迫入戒烟所,可指定公立醫院或由其親隣具保監視戒除。對於玩忽禁令,屢勸不戒者,應予適當處罰。戒烟所應有重點地設立於城市,不必普遍設立。

  (六)烟毒緝私提獎辦法一律廢止,爲鼓勵羣衆檢舉起見,對禁烟有功的羣衆、幹部,應予以適當獎勵(中南區將另訂頒懲獎條例),但獎金數目不宜過多以防流弊。

  (七)對歷史上種烟最多地區,要派幹部深入檢查,搜集詳細材料,並切實了解烟毒流行路綫與各種運輸方法,由民政、司法、公安、稅務、人民武裝等部門合組禁運封鎖綫嚴密檢查,不使偷運者有隙可乘。在禁烟工作後,應攷慮到當地羣衆改種農作物的困難情况,帮助其解决,並配合貿易部門做好食粮的調劑,由貨的收購,及貸放種籽等工作,以免羣衆生活陷於無着。

  (八)烟土之沒收、焚燒及對烟犯的懲辦,須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判處執行。

  (九)禁烟工作的進行,除深入了解情況,掌握重點,組織力量外,重要的還在於結合各該地當前中心工作,在土改、减租、剿匪、救災等羣衆運動中去完成此項任務,不必另設機構,或召集專門會議,以免與實際脫節,亦不可顧此失彼地將此項工作擱置不管。

  (十)在執行此項工作之先,一定要端正我們幹部的思想,第一要了解中央禁烟的决心,不可用任何懐疑或其他不正確觀點來誤解此項工作,必須堅决完成。但烟毒流行已有數百年歷史,並非一朝一夕所能全部肅淸,一定要訂出計劃,逐步完成,如操之過急,不但完成不了任務,且易招致損失。第二,不要把烟土視爲財政收入之一部,對烟民繳出烟土後之救濟,也不是按繳出多寡而定,主要在照顧眞正貧苦農民之生活。

  (十一)對不純份子藉禁烟而從中舞弊、貪汚受賄等不法行爲,必須嚴予懲處。

  其他應注意事項,望參照政務院、內務部,中南軍政委員會,及本府歷次指示切實辦理,並將你們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重要經驗隨時報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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