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澈執行『廣東省槍枝管理暫行
實施辦法』的補充幾項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粵公字第一號發佈施行)
爲防止匪特携藏武器進行破壞活動,及克服我內部使用武器之混亂現象,業經本府製定「廣東省槍枝管理暫行實施辦法」公佈施行,爲貫澈此項工作,特補充如下之规定:(一)各機關團體學校(包括校警、糾察隊、民兵等)所有槍枝弾藥,迅速淸查登記。(二)工作人員如因工作需要佩用槍枝,須經該單位首長及人事部門依照該辦法嚴格審查,(三)臨時持槍証之印刷費用,由各專署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支付,(四)所有機關、團體、學校之槍枝彈藥淸查登記,應於一九五一年二月底以前完竣;民間槍枝登記可酌量延長。以上各點,務希切實遵照辦理,並將辦理詳情綜合彙報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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