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2期

1951年01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1年 > 第2卷第2期
【打印】 【字体:

加強人民檢察工作

人民日報社論


  人民檢察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有力武器之一,是革命法紀和革命秩序的保護者,是人民政權機構中的一個重要部門。它不僅對於國家法律法令要實行嚴格的監督,使之澈底被執行,而且對於破壞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一切違法和犯罪行爲要進行堅决的鬥爭。因此,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後即開始建立各級檢察機關,從最高人民檢察署建立以後到現在的一年中,已先後成立了各級人民檢察署一百多處,在檢察反革命案件和違犯法紀案件等方面,都做了許多工作,並已取得若干成績和經驗,打下了人民檢察工作的初步基礎,開闢了今後繼續發展這一工作的途徑。

  但是,這些成績和經驗顯然還是非常不够的。各級人民檢察機關還沒有普遍建立起來,而且已建立起來的包括最高人民檢察署在內,也還極不充實,若干檢察署的工作還沒有展開,一般檢察幹部對於檢察業務還很生疏,檢察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和廣大羣衆還缺乏密切的聯繫。這些都是亟待改進的。

  我們應該用大力建立和充實各級檢察機關。目前在全國,從大行政區到縣鎭,將近三千個行政單位中,各級檢察署只建立了大約百分之五。如廣西等省,連省檢察署都尙未建立。已經建立的若干單位,由於缺乏幹部,還無法開展工作。各級政府應盡力調配幹部,帮助訓練與培養幹部。由於檢察機關的性質,所調配的幹部必須是品質純潔和有堅定原則性的。

  各級檢察機關應有步驟有重點地去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綱領的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與任務是非常重大而廣泛的。它有權監督各級政府機關的措施是否符合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法律和政令,它有權監督政府機關、團體、公務人員、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它有權監督司法公安機關及監所是否有違法拘捕和判决等情况,它有權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査與提起公訴,它有權參與與全國社會和勞動人民利益有關的民使案件與行政訴訟。但是由於檢察機關目前機構還不健全,業務還不熟悉,因此只應該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工作。在目前它應該暫以檢察重大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反革命案件和公務人員違犯法紀的刑事處分案件)和檢察司法公安機關有無違法拘捕與判决等情事爲工作的重點。

  提高業務,積累經驗,是各級檢察機關的迫切任務。在人民的中國,檢察機關完全是新的部門。過去國民黨用爲壓迫人民的工具的那一套檢察制度旣應全部廢除,而作爲中國檢察制度方向的蘇聯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由於主觀和客觀條件的不盡相同,又不應機械地搬運。因此,我們的檢察工作者除了應當努力學習蘇聯的經驗之外,還應學習我們人民司法和公安機關過去長期與階級敵人和違犯法紀者鬥爭的經驗,結合今日的實際情形,來創造一套適於實際需要的檢察制度。我們的檢察工作幹部,必須熟習各種政策政令,了解社會情况。因此,我們的檢察工作幹部,態以加倍的努力來學習政治和業務,努力提高自己;同時還應當對羣衆加强豳於法制的宣傳。

  人民檢察機關應與各機關、團體和羣衆取得密切的聯繫。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範圍是很廣泛的,因之,單靠檢察機關本身的力量,就難于完成這個艱鉅的任務。檢察機關除了接受有關違法犯罪的控吿以外,應當佈置廣泛的檢察網,經常地進行調査工作。檢察機關應當與司法、公安、監察機關密切配合,以便共同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目前我們的國家一方面在進行和平建設,一方面在進行抗美援朝的愛國鬥爭。爲了保證順利地執行建設和鬥爭任務,必須有嚴密的革命法紀和鞏固的革命秩序。國內和國外的敵人正以一切方法從我們的內部和外部來進行破壞的活動,因此,與這些敵人作鬥爭,來維護革命法紀和革命,秩序的艱鉅任務,已經日益加重地擺在我們年靑的檢察機關的面前了。我們的檢察工作者要兢藐業業地把這一重大任務担負起來,同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全體人民也須重視這一工作,並用大力加以協助。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