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六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十二月十九日政務院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在本國境內因商事、產權等行爲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除另行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交納印花稅。
第二條 印花稅以憑證書立人、領受人或使用人爲納稅義務人,依照本條例稅率表之規定,在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三條 印花稅票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監製,發交各地稅務機關銷售;各地稅務機關並得委託銀行、郵局、合作社或工商業戶代售。
第四條 下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農村土地改革後所發之土地證;
二、各種已貼花憑證之副本或抄本;
三、催索欠欵或核對數目之抄本;
四、車、船、飛機之客票及行李票。
第二章 稅率
第五條 應貼花之憑證,依其性質,分別按金額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額贴花。比例貼花之稅率,分爲萬分之一、萬分之三及千分之三;定額貼花之稅額,分爲二百元、五百元、二千元及五千元。
第六條 前條應貼花之憑證,所載金額不滿一萬五千元者,一律免貼,;但電影戲劇及各種娛樂票券,不在此限。按件定制貼花,所載金額未滿十五萬元者,一律貼花二百元。
第七條 應貼花之憑證及其適用之稅率,依附表之规定。
第三章 納稅
第八條 凡商事、產權等行爲發生時,納稅義務人應分別按本條例第七條附表所列各目,書立憑證,於交件或使用前貼足印花。
爲簡化貼花手續,納稅義務人得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拔准按职量交印花稅欵。
第九條 同一憑證須書立兩份以上,由關係人各持一份者,每份均應貼足印花。
第十條 已失時效之憑證,經關係人約定繼績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
第十一條 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額相同者,按一種稅額貼花;稅额不同者,按較高之稅額貼花。
第十二條 已貼花之憑證,因事實變更,經修改後繼績使用者,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時,仍應補貼。
第十三條 應貼花之憑證,如所載金額非以人民幣爲本位者(如幣制未統一前之東北、新疆),應按政府規定之比價,折合人民幣貼花。如未載明金額,應按原列品名、數量,依當地市價估値貼花。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所書立之憑證,如繼績使用,而未貼或少貼印花者,應限期由負責貼花人補贴。如負責貼花人所在地不明時,得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貼。
第十五條 粘貼後之每枚印花稅票,均應於其與憑證紙面騎縫處,蓋章或畫押註銷之。
已貼用之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
第四章 檢査
第十六條 印花稅之檢査,由各級稅務機關執行,必要時,得請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協助之。稅務機關派出之檢査人員,執行職務時,須出示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印花稅之檢査,應在被檢査奢營業時間內,就其營業地點或稅務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被檢査人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檢査人員査獲未依本條例規定貼花之憑證,應報送當地稅務機關,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十四條之規定者,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者,重用部分處以三十倍以下之罰金,未註銷部分,得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金。
第廿一條 被處罰人不服稅務機關之處罰,得於五日內提請復議,或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訴。
第廿二條 拒絕檢査,不接受處罰或僞造印花稅票者,送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發覺未依本條例規定貼花之憑證,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追令補納印花稅。
第廿三條人民法院審查案件時,發覺未依本條例規定貼花之憑證,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追令補納印花稅。
第廿四條 凡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書立憑證或貼花者,任何人均得舉發,經查實處理後,得以罰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獎給舉發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五條 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另定之。
第廿六條 本條例公佈後,各地區有關印花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廿七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印花稅稅率稅額表
目別 |
一、發貨票 |
二、銀錢收據 |
三、賬單 |
四、記載資本之賬簿 |
性質 |
凡出售貨物或以實物互換之交易隨貨開立品名、數量及價目之單據皆屬之。 |
凡收到銀錢所立之收據皆屬之。 |
凡開列賬目,交付顧客,憑以付欵之單據皆屬之。 |
凡記載資本之賬簿皆屬之。 |
稅率或稅額 |
按貨價每三千元貼花三元。 |
按金額每三千元貼花三元。 |
按金額每三千元貼花三元。 |
按資本金額每三千元貼花三元。 |
納稅人義務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
説明 |
1.凡以送貨單、銷貨單、發貨短條、收貨棧單及其他單據、簿摺代替發貨票使用者,均按本目貼花。 2.以簿摺取送貨物者,應開立發貨票。 |
1.凡代收收據、臨時收據收欵囘執及其他代替正式銀錢收據使用者,均按本目貼花。 2.根據發貨票所開立志貨欵收據,注明發明貨票日期、號碼、品名、數量及價格者,或預收貨欵收據,注明定貨憑證日期、號碼、品名、數量及價格者,按第十七目貨物收據貼花。 3.銀錢業存欵收據及聯行間純屬匯兌性質的托收欵項之單據,按第十二目單據貼花。 4.代客墊付欵項所立之單據,按本目貼花;但附有原始憑證者,免貼。 |
同一交易,同時開立銀錢收據,黏附於賬單之後者,得任九其一種貼畫;二者金額不同時,按較高者計貼。 |
1.資本記載於營業簿摺内,二未另立資本賬者,其記載資本之營業簿摺,按本目貼花。 2.總機構之資本賬,已按資本總額貼足印花者,其分支機構之資本賬,按第十五目營業簿摺貼花。 3.如資本記載在總賬内,其總賬按資本賬貼花。 |
目別 |
五、債券 |
六、借貸抵債契據 |
七、保險契據 |
八、股票及投資契約 |
性質 |
凡公司組織,經工商管理機關核准,發行記名、不記名之各種債券皆屬之。 |
凡信用借貸或以實物為抵押之借貸所立之契據皆屬之。 |
凡保險業出給投保人之契約單據皆屬之。 |
凡公司組織,經工商管理機構核准發行記名、不記名之股票及投資契約皆屬之。 |
稅率或稅額 |
按票面金額每千元貼花三元。 |
按金額每千元貼花三元。 契據期限在二月以内者按千分之一貼花。 |
按金額每萬元貼花一元。 |
股票按件貼花二百元。投資契約按件貼花二千元。 |
納稅人義務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説明 |
1.本目所稱契據,如貼現契約、透支契約、定期活期抵押放欵借據、承兌匯票、同業拆欵單據等是。 2.欠找他人銀錢或貨物所立之契據,按本目貼花。 3.銀錢業同業拆欵契據期限在三日以内者,依第十二目按件定額貼花。 4.各種主債務憑證已按本目貼花者,其從屬債務憑證,安撫第十二目單據貼花。如未立主債務憑證 而已從屬債務憑證代替者,仍按本目貼花。 |
1.本目所稱契據,如一切長短期人壽、水火、運輸及其他特種保險契據等是。 2.保費及賠欵收據按第二目銀錢收據貼花。 3.暫保單已按本目貼花者,其正式保單注明暫保單號碼、日期與金額者,按第八目臨時股欵收據貼花。 |
1.股單及在股票發行前所立之臨時股欵收據,按本目股票貼花。 2.合作社之股票免貼。 |
九、委托及承攬契據 |
十、預定買賣契據 |
十一、居間行紀代客買賣契據 |
十二、匯兌、儲蓄及存入或支取欵項之單據簿摺 |
十三、提取貨物之單據簿摺 |
凡委托他人經營、代理、管理某種事物,或承攬與他方約定代爲完成一定之工作所立之契據皆屬之。 |
凡預定買賣動產、不動產載有品名、物價及買賣期限所立契據皆屬之。 |
凡為他人介紹訂約,或以自己名義代他人買賣動產、不動產,以收取佣金為目的者所立之契據皆屬之。 |
凡銀錢業、儲蓄機關,辦理存欵、匯兌業務,及支取匯欵儲蓄欵所立之單據簿摺皆屬之。 |
凡工商業或個人憑藉、以提取整修、運送或預購貨物所立之單據簿摺皆屬之。 |
按金額每萬元貼花三元不能計算金額者,按件貼花五千元。 |
按金額每萬元貼花三元。 不能載明買賣金額者,按件貼花五千元。 |
按金額每萬元貼花三元。 |
單據按件貼花五百元。簿摺按件每年貼花二千元。送金簿、支票每本貼花二千元。 |
單據按件貼花五百元。簿摺按件貼花五千元。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1.本目所稱契據,如委托書、各種承包工程、承印出版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是。 2.承攬及加工收欵收據,按第二目銀錢收據貼花。 |
1.本目所稱契據,如預約券、各種定單、定貨契約等是。 2.代替發貨票使用者,按第一目發貨票貼花。 |
1.本目所稱契據,如牙行、報關行、交易所、經紀人及其他行紀商,代課買賣所立單據契約等是。 2.佣金收據按第二目銀錢收據貼花。 |
1.本目所稱單據簿摺,如銀行匯票、匯單、匯欵收據、存欵簿摺、儲蓄簿摺等是。 2.調撥欵項單據,按本目單據貼花。 3.匯費收據,按第二目銀錢收據貼花。 |
1.本目所稱單據簿摺,如修理鐘錶單、取像單、提貨單、各種禮券及取貨簿稅是。 2.出售貨物為未力發貨票,而以本目單據代用者,按第一目發貨貼花。 |
目別 |
十四、寄存契約單據 |
十五、營業所用之簿摺 |
十六、運送契約單據 |
十七、貨物收據 |
十八、電影、戲劇及娛樂比賽券 |
十九、國外書立之憑證 |
性質 |
凡信托、倉庫堆棧等業,接受他人寄存貨物或文契等所立之契約、單據皆屬之。 |
凡工商業營業所用之簿摺皆屬之。 |
凡運送契約、單據皆屬之。 |
凡收到貨物後所立之單據皆屬之。 |
凡電影、戲劇及娛樂場所、比賽會所售止入場、入座之票券、舞票、台票、譯意風券等皆屬之。 |
凡在國外書立志憑證,在國内使用皆屬之。 |
稅率或稅額 |
單據按件貼花五百元。契約按件貼花二千元。 |
按件每本每年元貼花五千元。内部所用單據裝訂成冊,以代替賬簿使用者,按件貼花五百元。 |
單據按件貼花五百元。契約按件貼花二千元。 |
按件貼花五百元。 |
按金額每千元貼花三千百元。 |
按件貼花五百元。 |
納稅人義務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説明 |
1.本目所稱契約、單據,如棧單、倉庫、各種保管憑證單據等是。 2.工商業所開之售貨棧單,未開發貨票這,按第一目發貨票貼花。 |
活頁彙訂之賬簿按本目貼花。 |
1.本目所稱契據,如送貨單、托運單、運送契約等是。 2.運費收據,按第二目銀錢收據貼花。 3.調撥貨物單據,按本目貼花。 |
1.物物交換所立之收據,如未另立發貨票者、按第一目發貨票貼花。 2.以實物計算費用或價欵時,其實物收據,按第二目銀錢收據貼花。 |
公園門票、划船票、滑冰票免貼。 |
二十、授產、析產契據 |
廿一、權利書狀 |
廿二、典賣轉讓、承頂財產契據 |
廿三、土地使用權之契據 |
廿四、租賃契據 |
廿五、保證書據 |
備考 |
凡財產所有人分析財產,或將財產全部或一部,在生前或預定於身後授給繼承人或贈與他人所裏之契據皆屬之。 |
凡政府發給之土地管業執照、土地所有權狀及其他權力書狀皆屬之。 |
凡典當、質押、買賣、轉讓或承頂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所立之契據皆屬之。 |
凡取得他人土地之使用權,從事建築、經營其他使用所立之契據皆屬之。 |
凡租賃動產、不動產之契據皆屬之。 |
凡對某種物品保證其規格、效能、年限所立之書據皆屬之。 |
一、印花稅額之尾數不滿六元者以十元計。 二、稅率變更時,已照原定稅率貼足印花者不補貼,其未貼足者,應按新稅率補貼。 |
按金額每千元貼花三元。 |
按金額每萬元貼花三元。 |
按金額每萬元貼花三元。 |
按金額每萬元貼花三元。 |
按金額每萬元貼花三元。 |
按件貼花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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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據人(如立據人不及貼花時,應由承受人負責貼花)。 |
立據人 |
立據人 |
立據人 |
出租人 |
立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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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所稱契據,如分單、分家書契、贈與書契及載有財產之遺囑等是。 2.析產契據訂立二份以上者,各按其所得財產價額貼花。 |
土地改革地區政府所頒發之土地證,依第四條第一欵規定免貼。 |
1.本目所稱契據,如租用車、船、碼頭、土地、房屋等動產、不動產所立之契據。 2.租金收據及以簿摺收取租金者,均按第二目銀錢收據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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