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稅民主評議委員會組織通則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六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十二月十九日政務院公佈)
第一條 本通則依據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各城市以民主評議方法徵收工商業稅者,均須依本通則組織工商業稅民主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民評會)。
第三條 民評會之任務如下:
(1)傳達人民政府稅收政策、法令;
(2)督促工商業戶自報營業額及所得額、檢舉假賬,揭發虚報;
(3)評定工商業戶營業額及所得額,提交稅務機關依率核計税額;
(4)受理對民評有異議之申請;重評各行業不公之評議;
(5)協助稅務機關,督促工商業戶完成納稅義務。
第四條 民評會之組織,分下列三級:
(1)市(縣)聯合民主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聯評會)。
(2)分業民主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分評會)。
(3)民主評議小組。
戶數多的行業,得在分評會下酌設該業的分區評議會。
第五條 聯評會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辦理各行業之工商業稅聯評事宜,委員人數由人民政府按工商業及戶數之多少酌定,其組成如下:
(1)當然委員——稅務機關、工商管理機關及工商業聯合會之代表。
(2)推選委員——各行業推選之代表。
(3)聘請委員——當地人民政府聘請之工商界公正人士。聯評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就聯評會委員中指定之。設常務委員若干人,由全體委員中推選之,必要時聯評會得分組辦事。
第六條 分評會受聯評會之領導,辦理各該行業之工商業稅分評事宜。其組成如下:
(一)分評會之委員人數由聯評會酌定之。除稅務機關代表、同業公會代表及該業參加聯評會之委員爲當然委員外,餘由該業就大、中小業戶,自下而上,民主推選之。並報聯評會備査。
(二)分評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聯評會指定之。分區評議會之組成,適用前兩項規定。
第七條 評議小組,受分評會領導,直接辦理本組業戶之工商業稅評議。毎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由本組業戶推選之,並報分評會核准。
第八條 聯評會或分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之工會及其他團體指派代表參加。
第九條 聯評委員、分評委員或小組長,如有徇私舞弊,辦事不公者,任何人均得舉發,經査屬實後,撒消其委員或小組長職務,另行改選之。
第十條 民評會對於無法評定之工商業戶,得提請稅務機關逕行核定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交納。
第十一條 工商業戶,對評定或核定之應納稅額有異議時,得向民評會及稅務機關申請再議,經再議不服,得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訴。前項不服再議,在設有稅務覆議委員會之城市,可向設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該會得提出意見,送稅務機關或民評會核辦。申請人如仍不服,得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訴。
第十二條 民評會在每次工商業稅評議工作完成後,由當地人民政府宣佈結束,如有繼續存在之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十三條 各城市對定期定額徵稅之評議,得參用本通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通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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